1.供应商应按采购商委托的内容及范围,及时向采购商提交基础资料搜集清单,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将与采购商进行沟通确认,在采购商提供基础资料内5日内完成并向采购商提交《评估报告》初稿。
2.采购商对初稿有异议的,供应商可在采购商对方案进行修改和现场可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3.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后,供应商应按照评审(或评估)意见并基于采购商对方案进行修改和现场可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对《评估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以确保该报告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验收。
4.供应商在采购商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采购商的通知快速做出反应并按时处理采购商委托之事项。
5.供应商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采购商的经营、管理以及采购商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评估报告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采购商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