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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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四川省 |
内 容: |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届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将发布**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通告(注:****年**月**日发布的《关于**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的公告》暂缓实施)。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年*月**日前,通过 |
关键词: | 政府 |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6届第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将发布城区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通告(注: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的公告》暂缓实施)。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 邮寄地址:***
二、 传真:***
三、 电话:***
四、 电子邮箱***
附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按照《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的有关规定,对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二环路及以内区域、纳溪城区。西侧以二环路城西段、G246为界(纳溪区政务中心止);北侧以二环路规划路段为界;东侧以临港大道为界;南侧以二环路高新段(规划段)、纳溪段(城南大道至蓝安路)、龙人路、人民东路,以及蓝安路、云溪东路、永宁路、人民西路部分连接道路为界。
二、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经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研判决定后,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每天7时至22时,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1.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网约车、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3.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
4. 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 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通行的其他车辆。
四、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提前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交通管理工作。
五、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本市各县拟实施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参照本通告制定。
特此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