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会员中心| 400-633-1888
 招标网首页 | 招标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免费公告 近期招标 | 项目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业主委托项目 | 企业 业主 供应商 招标机构 | 资讯 项目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年招标公告 > 2022.01.04招标公告 > 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

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

信息发布日期:2022.01.04 标签: 江苏省招标 连云港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2.01.04
地 区:连云港
内 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号)规定,***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就《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及现场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公
 
招标公告正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规定,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就《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海州区政府网站及现场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部分被征收人通过拨打电话、电子信箱、现场接待等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公众意见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示。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总户数2户(两家企事业单位),2家企事业单位明确表示支持本次征收,同意征收户数占被征收总户数100%。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希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二、关于被征收人相关意见的解释说明

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凡是涉及补偿相关的信息全部在征收现场公示,真正做到阳光征收,并及时做好补偿的支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特此公示

附件: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附件: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

为进一步提升大浦片区污水处理能力,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根据城市规划,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大浦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

10.《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连建征监〔2021〕349号);

11.《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8〕41号);

12.《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76号);

1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

14. 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新浦街道办事处、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详见附图)。

六、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依据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无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三)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和《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连建征监〔2021〕349号)评估确定。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执行。

十二、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按6个月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奖励

1.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本次房屋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

地区导航
  •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