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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兵12破2号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竞价变卖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1.12.30 标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 
加入日期:2021.12.30
截止日期:2022.01.12
地 区:新疆维
内 容:****年**月*日,**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星木质素公司)实际经营人董继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作出(****)兵****刑初**号刑事判决,对董继霞等人判处刑罚,并判决追缴一切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董继霞、董成良、董明、周瑜
 
招标公告正文

2018年11月8日,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星木质素公司)实际经营人董继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兵12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对董继霞等人判处刑罚,并判决追缴一切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董继霞、董成良、董明、周瑜予以退赔。目前,董继霞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追赃。在该案侦查阶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公安局查封、扣押了宏星木质素公司厂区全部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品等全部财产。

根据付勤英的申请,2018年8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宏星木质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宏星木质素公司破产。

现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组织对宏星木质素公司厂区内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和沟槽、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公开变价,现发布本资产变价公告。

一、本次变价资产范围

本次变价资产范围,为宏星木质素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和沟槽(不包括任何机器设备及其附属管道)、生产性生物资产。(注:1、宏星木质素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2、宏星木质素公司的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及存货已经竞价成交,不在本次资产变价范围之内)。

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砖混生产车间及厂房、砖混办公室、锅炉房、配电室等相关生产生活用房;构筑物主要是围墙、地坪、大门及各类生产处理池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主要为松树、榆树等各类树木。

特别说明:上述资产数量、质量等具体情况以宏星木质素公司厂区内实物现状为准。

二、变价竞买规则与竞买须知

1、本次变价竞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人、受害人代表的监督、参与下进行。

2、竞买前,竞买人应亲自审看资产之原物,并自行判断其质量、使用价值、品质等情况,而不应依赖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对于竞买标的的报告、清单、图片、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定。本次竞价竞买的资产,如数量、质量等,与公告、公示不一致的,则以资产现状为准,竞买人确认以宏星木质素公司厂区资产现状为标的进行竞买,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不保证本次竞价竞买的资产的质量、种类、品质及价值等,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次竞价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价竞买资产的状况、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资产的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竞价资产存在的瑕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竞价资产的质量、种类、品质或价值等(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交付存在的各种问题),向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追责的权利。竞买人表示认可、接受、执行本次竞价竞买规则、须知、资产现状和特别说明、提示事项。

3、竞买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等以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竞买人进行现场交付时宏星木质素公司厂区现场实物为准,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考虑本次竞价变卖标的可能隐含的瑕疵风险,并经认真调查了解且在确定能够承受已知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后,审慎作出竞买决定。竞买人参加竞买,视为已在竞买展示现状中对交付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等予以确认,买卖成交后交付时不再对此进行检验,并接受竞价变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买人不得以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等问题为由,拒绝受领交付或者提出任何异议和要求。

三、处置方式及价款

1、本次竞价竞买采取全部打包竞买的原则,不接受竞买人分包竞买。

2、本次竞价变卖采取第一价格密封式拍卖和增价式拍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底价为人民币3,145,660.16 元,竞买人的有效报价应当在3,145,660.16元以上(含本数),低于底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且若竞买人密封报价低于底价的,该竞买人无资格参与现场增价拍卖环节。

竞买人应于竞价变卖会议现场,向设置的密封箱投递密封的报价单,然后由拍卖师现场开启。如有两名(包含两名)以上有效报价的竞买人,由拍卖师现场报出密封报价中的有效的最高报价,然后征求其他竞买人意见,若有有效报价竞买人愿意在此报价基础上继续加价的,则由拍卖师主持启动现场增价拍卖,根据拍卖会决定最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现场确定为买受人。

本次竞价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2万元。

竞价变卖会议时间:2022年1月14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如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本公告规定时间组织竞价变卖会议的,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有权另行确定竞价变卖会议时间。

注:如在2022年1月12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前,无人向管理人报名,则本次竞价变卖会议不再召开。

竞价变卖会议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延安路120号)。

四、报名要求及需提供的材料

竞买人需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向管理人提交以下证明身份的相关书面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

2、自然人竞买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的,提交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

五、注意事项

1、竞买人需在2022年1月12日 17:00(北京时间)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汇入管理人账户(银行账户: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火车站支行,银行账号:107072582097)。竞买人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并提交证明身份的相关书面材料后,有权参与本次竞价变卖会议。

2、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的,其所缴的竞买保证金用以抵扣书面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3、如竞买人未被确定为买受人的,管理人自竞买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竞买人退还所缴的保证金(不计息)。

4、2022年1月11日18:00前(北京时间),竞买人可联系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到宏星木质素公司厂区实地查看竞买变价资产。

5、鉴于宏星木质素公司破产清算的特殊情况,竞买变价底价不包含资产变价所产生的所有的税费等费用,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等费用(包括根据法律政策规定,由宏星木质素公司承担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等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不负责税务咨询及承担相关税务风险,请竞买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

6、买受人需于支付竞买价款时,按照管理人要求一并向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预交此次标的物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具体预交金额根据实际竞买成交价计算)。税费以税务局实际征收为准,实际税费大于买受人预交税费的,由买受人自接到管理人发出的补税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补足;实际税费小于买受人预交税费的,自管理人缴纳完毕此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之日起5日内向买受人无息退还;买受人缴纳完毕全部竞买价款和税费后,管理人向买受人出具收据,以及在宏星木质素公司税务账户解除非正常户、能够开具发票后,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7、买受人应自竞买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支付剩余竞买价款(账户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账号:30287301040004414,开户行:农业银行哈密市伊州区支行,行号:103884028735)。如被确定之买受人拒绝与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未按本公告要求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支付剩余竞买价款的,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取消其买受资格,重新确定买受人。且如果下一次成交价格低于此次成交价格的,该买受人还需承担下一次成交价格与此次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8、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预交税费之日起一个月内,管理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即属于买受人,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和责任亦同时转由买受人承担。因受让人原因迟延交付期间的风险责任由受让人承担。

9、本次竞价变卖所涉及的房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书)。本次竞价变卖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以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实施意见》(兵自然资发〔2019〕4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宏星木质素公司地面建筑物拍卖后土地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应,但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或者,地面建筑物依法拍卖后,可由买受人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活动,竞得土地。

买受人自行前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10、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须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价款1%的拍卖佣金后,方可办理拍卖标的的交割。

 

六、本公告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享有。

  

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

张律师            18139322780

 

 

哈密宏星木质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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