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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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2.01.19 |
招标代理: |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区: | 辽宁省 |
内 容: | (***垃圾焚烧发电政府和社会资本**(PPP)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垃圾焚烧发电政府和社会资本**(PPP)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 **时**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 |
关键词: | 政府 |
本溪市垃圾焚烧发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9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采购需求:
1.1建设内容
本项目拟建设一座8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包括焚烧发电区、污水处理区、公辅设施区和厂前区。其中:(1)焚烧发电区主要包括焚烧发电主厂房及其烟囱、栈桥、空冷岛等;(2)污水处理区主要包括综合处理间、生物反应组合池、调节池、初期雨水池和沼气处理设施等;(3)公辅设施区主要包括门卫及计量间、综合水泵房、清水池、冷却塔、油泵房及地下油罐;(4)厂前区主要包括综合楼、办公楼等。
1.2主要产出说明
(1)本项目一期日处理生活垃圾800t/d,主要配置2台400t/d垃圾焚烧炉,每台焚烧炉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二期再增加一台400t/d 垃圾焚烧炉,总处理规模达到1200吨/日,本项目暂不考虑二期。
(2)本项目选择成熟、可靠、先进的机械炉排型焚烧炉和余热锅炉(蒸汽参数4.0MPa/400℃),并配置2套8MW汽轮发电机组。
(3)本项目焚烧烟气排放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即烟气净化系统采用成熟、可靠的“SNCR+半干法(石灰浆液)+干法(消石灰)+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工艺流程。
(4)本项目飞灰在厂内经稳定和固化处理后运输至千金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相关要求后填埋;本项目炉渣运到千金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
(5)本项目垃圾渗沥液及生活污水统一收集,送至配套渗沥液处理站集中处理后优先回用,一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中的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一部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中绿化、道路浇洒用水等标准后回用于绿化和道路浇洒。
1.3投资规模
本溪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46536.3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7377.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877.9万元,基本预备费3300.42万元,建设期利息1546.98 万元和铺底流动资金433.76万元。
1.4.采购要求
(1)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自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之日起算。
(2)股权结构:本次采购的社会资本与市政府授权的出资机构本溪市千金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千金垃圾处理厂”)共同在本溪市设立项目公司,其中千金垃圾处理厂占比2%,社会资本方占比98%。
(3)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约为本项目总投资的33%。
(4)项目运作方式: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具体运作方式为BOT(建设—运营—移交),即由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在获得经过绩效考核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经营风险自担。
(5)项目公司通过与市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方式获得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之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申请人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申请人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申请人不得为本溪市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但上市公司和满足国办发(2015)42 号文中对社会资本相关规定的企业除外)。
4、申请人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处于责令停止阶段。
5、申请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申请。
7、申请人或其控股公司至少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拥有1个处理规模800吨/日(含)及以上的采用炉排炉焚烧技术的垃圾焚烧发电PPP(含特许经营)项目业绩。
备注:
(1)申请人或其控股公司应为PPP(含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或控股股东(即股权比例大于50%)。
(2)日处理规模为该项目的设计规模;若该项目分期建设,则日处理规模仅指该项目的单期设计规模。
(3)PPP(含特许经营)项目业绩以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