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SNXJGG202111257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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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21.11.25 |
截止日期: | 2021.12.03 |
招标业主: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区: | 北京市 |
项目编号:
【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询价文件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盖章)
【2021】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公告
本项目为【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主要采购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产品品类:“CP01742维修服务”。
(2)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3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总价限价为120000.00元(不含税),供应商应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修缮的项目。
2.1.2供应商自2018年6月1日以来至少提供1项类似项目业绩,应当满足下列要求:(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体现合同标的、签字盖章页,否则一律不认可。如果是框架加订单形式,则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和订单复印件(以订单签署时间核准业绩),否则不予认可。如需检查原件,则须在要求时间内提供)
2.1.3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1.5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采购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询价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2021年11月26日8时30分至2021年11月30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3.2获取地点: 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西段22号电信分局
3.3获取方式: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西段22号电信分局
3.4报名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4. 应答文件的递交
4.1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3日14时00分。
4.2纸质应答文件递交地点:陕西省渭南市开发区东风大街西段22号电信分局2楼会议室。
4.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唱价,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4.4出现以下情形时,采购人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
4.4.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5. 供应商注册
5.1 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5.2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电信大厦
联 系 人***
电 话:15319138910
电子邮件***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项目概况 |
(1)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2)采购人联系方式*** (3)询价方式:■公开询价,□邀请询价 (4)询价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联系方式*** (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
*** | 询价文件的组成 |
第一章 询价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
2.1.3 |
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
询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应答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应答均将被否决。 |
3.1 |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
1. 应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 2.应答文件编制要求: (1)询价文件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地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签或盖人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手签或盖人名章、委托代理人手签。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应答文件组成部分建议使用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应答文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逐页手签或盖人名章,或者由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3)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代替公章的,应提供《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被授权印章。 3.外包封格式参考 |
3.2 |
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
(1)应答有效期为【12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2)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
3.3 |
应答保证金递交要求和金额 |
□要求提交应答保证金,应答保证金人民币金额:_____ R无需提交应答保证金 |
4.1.1 |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
(1)递交方式:纸质现场递交 (2)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4. 应答文件的递交” (3)递交地点: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4. 应答文件的递交” |
4.1.3 |
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 |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3 未按照本询价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
4.1.4 |
应答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处理原则 |
█【购买询价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或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人可对两家合格供应商继续组织询价、或与一家合格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重新询价 |
5.1 |
唱价时间和地点 |
唱价时间:【同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唱价地点:【同应答文件递交地点】 |
6.3 |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
本条增加如下规定: (1)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家。出现多家供应商评审价最低且相同时,组织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评审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1家。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范围、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2应答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询价有关的费用。
1.3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询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询价公告/询价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与询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应答文件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3.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 应答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3) 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对两家供应商继续组织询价,或与一家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具体处理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5. 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唱价程序
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审
6.1询价小组
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询价小组应根据询价评审情况编制询价总结报告并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7. 采购结果确定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询价。
7.1.3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8. 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选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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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初步评审 |
形式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一致。 |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如有) |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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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函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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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规定 |
||||
应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应答保证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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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 |
资格条件 |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修缮的项目。 2.1.2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3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1.4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
|||
*** |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须提供截图),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5)【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采购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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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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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性评审 |
实质性响应(可细分罗列) |
满足询价文件中的关键条款(“★”号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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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有效期 |
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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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应答报价的规定,报价格式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格式,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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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详细评审 |
评审内容 |
量化因素 |
量化因素 |
|
价格 |
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价格评审以其报价的“价款”(不含税总价)作为评审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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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流程 |
(1)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家。出现多家供应商评审价最低且相同时,组织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评审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1】家。 |
||||
扣分项 |
供应商不良行为 |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 同一分包(标包)或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标包)或招标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
1.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 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询价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 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应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3)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 供应商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 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询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详细评审
询价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地:[ 大荔 ]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
1.2工程地点:[大荔分公司院内 ]
1.3承包范围:[综合大楼屋面防水、办公楼楼梯维修、五楼西墙面防水及内墙面粉刷 ]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
1.5施工进度:
1.5.1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
1.5.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开工前[ ]日,甲方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甲方应当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甲方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当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1]份。
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2.6负责按时组织工程验收。
2.7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3.1办理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提交施工组织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指定乙方现场代表[ ] (更换现场代表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具体组织现场施工并处理施工现场中出现的问题。乙方在具体项目中的项目总负责人***
3.3乙方必须以具备法定资质、与乙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参与工程施工,不得使用挂靠队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工程。
3.4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害事故,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3.5乙方应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及甲方要求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自收到甲方整改通知之日起[ ]内完成整改,工期不顺延。
3.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及相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3.7乙方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毒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8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各种设备管线。
3.9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10在验收前乙方应当负责妥善保管工程(包括工程所涉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并清理好场地。
3.11乙方应当与参与本合同工作的乙方人员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承担乙方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定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当签署并履行本合同附件二的《用工承诺书》。乙方人员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应保证此类人员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不再接触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涉及雇佣农民工等用工形式,应及时向农民工等雇佣人员及时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等。因乙方所雇佣的农民工等引发纠纷而投诉到甲方或向甲方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工程期限及验收标准
4.1甲方要求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而承担的合理费用。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4.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4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4.5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4.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但应当在验收工作开始前至少[ ]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若甲方未参加验收并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4.7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9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行确定验收日期。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规范通信建设市场,约束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同时向甲方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乙方并应在收到甲方的扣除通知后[ ]日内补足。
5.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扣除违约金等款项后的剩余款项(如有)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如双方继续开展其他项目合作的,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上述剩余款项直接用作其他项目中相应金额的乙方履约保证金。
5.3若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每次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万元,乙方并应在收到甲方的扣除通知后[ ]日内补足:
(1)乙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施工中有挂靠或被挂靠行为。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
(3)乙方存在不正当竞争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中国电信或甲方的利益或信誉。
(4)乙方有故意毁损中国电信或甲方声誉的行为。
(5)乙方私自处理工程拆旧材料。
(6)乙方违反3.7款妥善管理施工现场约定的。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出现5.3条情形造成甲方损失,扣除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差额部分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就本项目工程施工事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本项目工程款预算总价(“预算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元,¥[ ]。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工程造价价款(含税价)不变。
6.2支付方式
6.2.1工程开工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 /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总价的[ /]%,计大写人民币[ / ]元,¥[ / ]:
(1)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甲方确认的开工报告复印件一份。
6.2.2本项目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 7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总价的[ 90 ]%,计大写人民币[ ],¥[ ].
(1)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2.3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结算金额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 10]日内,甲方以结算金额为基础,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后,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1)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结算单原件一份。
6.2.4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6.2.5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6.2.4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6.2.4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 1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3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荔县支行
银行地址:***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账号:26050423090221220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099783053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电话:***
6.4本合同第6.1条所列价格为预算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如最终结算金额超出预算价[ ]%的,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如果审计金额少于本合同费用金额,对于差额部分,乙方应当于审计结果做出后[ ]日内予以退还。
6.5本项目工程款总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项目施工事宜向乙方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
6.6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6.7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6.8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甲方中途变更方案或发生设备及其他服务的调整变化,相应费用的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7.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7.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签订《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附件一),并严格履行。
7.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及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7.4本工程安全生产费按照工程造价的[ ]%计取,计大写人民币[ ]元,¥[ ],不含增值税。安全生产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预付安全生产费总额的70%,在确认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后的五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安全生产费。
(2)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预付安全生产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
8.2乙方有本合同5.3条规定的任一项违约情形,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8.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日,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的,每拖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8.4工作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完工、验收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乙方应每天按相当于工程款预算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工程款预算总价的[10]%或迟延达[ ]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8.5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包括保修期服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工程款预算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
8.6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8.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8.8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工程施工,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按照工程款预算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9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当依法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同时报告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故意迟延或者谎报伤亡事故。否则,除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款预算总价[ ]%的违约金。
8.10乙方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款预算总价[ ]%的违约金。
8.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和合理费用。
8.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乙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8.12.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12.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12.3被甲方(含甲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8.12.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甲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第九条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9.1本项目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4乙方保证本项目施工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以及最终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协议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日内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乙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则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乙方应每隔七日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四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等有关资料。
1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及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
10.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10.3.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0.3.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5不可抗力结束后工程进行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10.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且各方均不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10.4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5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具体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双方仍按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
11.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资料、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仅可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保证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1.2 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材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1.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5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5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均须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前述内容的,不受此限。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13.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3.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
13.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715100
电子邮件***
乙方:[ ]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
电子邮件***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10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本合同有特殊说明,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附件二:《用工承诺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附件一
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大荔分]公司
乙方: [ ]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国电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电信通信要害管理规定》、《中国电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第二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三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一)土建、消防施工现场,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包括: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2、建筑材料防火防盗。
3、配备专用消防器材、救护器材。
(二)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应当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当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施工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施工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当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施工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当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须安装警示红灯。
(三)在通信机房内施工,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立即搬离现场。
3、施工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
4、施工期间确需进入通信系统,应当办理借用口令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施工期间布放线缆,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线缆完毕后,应当立即重新封堵。
6、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法定代表人应指定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八条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乙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对甲方通信设施、设备应予有效保护。
(二)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四)户外施工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雨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雨天施工的,乙方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需夜间在公路上施工的,要设立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防护栏。
(五)符合卫生标准。
(六)作业人员应佩戴甲方颁发的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七)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应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必须安全。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除甲乙双方间施工合同及本协议书约定外,乙方并应当遵守下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因施工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证》。
(五)需进入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乙方应当到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任一款的,应当予以改正,并应当向甲方支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取消乙方参加甲方其他项目通信工程建设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报告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大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2021]年[ 11]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2021 ]年[11 ]月[ ]日
附件二
用工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大荔分]公司:
一、我公司保证依据[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提供服务,对于我公司委派工作人员,我公司依法与工作人员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我公司依合同委派的全部工作人员不因合同的履行或者其他任何原因而与中国电信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声称我公司工作人员与中国电信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应当负责解决,并应当赔偿中国电信就此承担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赔偿金额等。
二、我公司保证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安排进行健康检查。
三、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坏等事故,由我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我公司应依法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等,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纠纷,由我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中国电信损失的,我公司承诺进行赔偿。
五、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和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处理,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本承诺书经我公司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2021]年[]月[ ]日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本项目拟采购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应答人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
一、概述
1、本规范书供应答人编写技术建议书和报价之用。
2、本项目拟采购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具体工程量清单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计量 |
工程数量 |
备注 |
屋面基层处理 |
地面基层处理 |
平方 |
100 |
五楼 |
保温层 |
平方 |
300 |
五楼 |
|
混凝土保护层(含钢网) |
平方 |
300 |
五楼 |
|
外墙乳胶漆 |
平方 |
60 |
|
|
内墙乳胶漆(加高) |
平方 |
50 |
|
|
更换雨水避口 |
个 |
4 |
|
|
防水处理 |
平米 |
300 |
五楼 |
|
防水修补 |
平米 |
390 |
四楼 |
|
拆除原防水层及垃圾清运 |
项 |
1 |
|
|
塑胶楼梯 |
修补铲除 |
个 |
115 |
|
塑胶拐角 |
个 |
15.6 |
|
|
塑胶过道 |
套 |
106 |
|
|
塑胶 |
项 |
115 |
|
|
封口扣条 |
个 |
10 |
|
二、采购内容及相关技术要求
采购内容:本项目拟采购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1、相关技术要求:
(1)标准及规范
依据的国家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3)等标准进行施工。
(2)施工要求
施工不能影响发包方的正常办公;施工过程中做好成品的保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清理,做好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措施;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秩序,确保安全施工。
(3)技术要求
建筑材料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标,采用环保节能材料;对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材料必须满足;竣工验收后提供竣工图叁份。
三、质量与售后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的验收标准,满足正常办公的使用要求;保修期为两年,从竣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成交方必须保证工程中的维修及材料的质量,如发生问题,必须自收到通知5日内进行维修。
四、违约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设备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要求,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成交单位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1. 应答文件封面
2. 应答函
3. 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6. 廉洁承诺书
7.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 资格审查资料
9. 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10. 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11. 其他审查资料
12. 报价文件封面
13. 应答一览表
14. 分项报价表
1.应答文件封面
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应答文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 __ 年_ __月_ __日
2.应答函
应答函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120天)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3、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4、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5、如确定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20200722】,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应答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8、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3.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
(采购人):
我单位特授权在 (采购项目名称)的资格审查、应答活动中使用“ (被授权印章名称)”, (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 (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应答人被授权印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使用应答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代替单位公章进行盖章的,应提供本文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XX公司[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人【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期限:自递交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天。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 (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6.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加【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询价项目,为保证应答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2. 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应答或订立攻守同盟;
3. 不与采购人串通应答;
4. 不向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6.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采购应答活动;
7. 不在办公场所、应答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应答的过程和结果;
8.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应答;
10.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11. 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采购人后续询价项目的应答资格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7.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如供应商有诉讼和/或仲裁(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进行的诉讼和/或仲裁阶段的案件),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则须向采购人提供诉讼和/或仲裁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原告(诉讼和/或仲裁申请人)、被告(诉讼和/或仲裁被申请人)、诉讼和/或仲裁原因、诉讼和/或仲裁事件、诉讼和/或仲裁金额、诉讼和/或仲裁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如供应商未发生诉讼和/或仲裁情况,则应在第一行“起诉(仲裁)人”列填写“近年无诉讼和/或仲裁”。
序号 |
日期 |
起诉(仲裁)人 |
被诉(被仲裁)人 |
诉讼(仲裁)事件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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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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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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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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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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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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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8.资格审查材料
附录1: 初步审查承诺书初步审查承诺书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我方 (填写供应商名称) 对于参与的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进行以下承诺:
1.营业执照:我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如下:
(请在此处提供营业执照清晰扫描件)
2.发票承诺:我公司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成交后,我方向贵公司提供符合你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应答有效期承诺:我方承诺应答有效期为120天。
4. 我方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况: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应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7. 我方承诺:我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应答的情形。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9.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询价文件条目号 |
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 |
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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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商务规范书中的合同条款,就应答文件对商务规范书中的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条款无任何偏差,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全部满足,无偏离”即可。
3.如供应商提交的偏离表未填写实质性内容,则视为供应商满足并同意第四章商务规范书中的所有条款要求。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0.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技术规范书条目号 |
偏离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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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第五章技术规范书,就应答文件对第五章技术规范书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第五章技术规范书无任何偏差,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
3.如供应商提交的偏离表未填写实质性内容,则视为供应商满足并同意第五章技术规范书的所有条款要求。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1.其他审查资料(供应商认为其他合理的证明材料)
12.报价文件封面
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报价文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 __ 年_ __月_ __日
13.应答一览表
应答一览表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内容 |
不含税总价(元) |
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备注 |
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
|
|
|
|
注:
本项目最高总价限价为120000.00元(不含税)】供应商应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14.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大荔分公司综合办公大楼楼顶防水及办公楼楼梯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计量 |
工程数量 |
备注 |
地面处理 |
地面基层处理 |
平方 |
100 |
五楼 |
保温层 |
平方 |
300 |
五楼 |
|
混凝土保护层(含钢网) |
平方 |
300 |
五楼 |
|
外墙乳胶漆 |
平方 |
60 |
|
|
内墙乳胶漆(加高) |
平方 |
50 |
|
|
更换雨水避口 |
个 |
4 |
|
|
屋面防水 |
基层处理 |
平米 |
300 |
五楼 |
防水处理 |
平米 |
300 |
五楼 |
|
防水修补 |
平米 |
390 |
四楼 |
|
垃圾清运 |
项 |
1 |
|
|
塑胶楼梯 |
修补铲除 |
个 |
115 |
|
塑胶拐角 |
个 |
15.6 |
|
|
塑胶过道 |
套 |
106 |
|
|
塑胶 |
项 |
115 |
|
|
封口扣条 |
个 |
10 |
|
本项目最高总价限价为120000.00元(不含税),供应商应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0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包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包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包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包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包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包。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集团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信息来源说明: |
|
|
|
|
|
|
|
|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
||||||||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
|
|
|
|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
||||||||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
|
|
|
|
|
|
||
3.其他说明 |
|
|
|
|
|
|
|
|
① 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
行为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处理规则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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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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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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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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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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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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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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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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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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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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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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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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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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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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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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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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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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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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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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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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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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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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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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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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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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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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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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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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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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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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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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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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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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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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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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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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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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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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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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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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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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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处理规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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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
||||||||||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
||||||||||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
||||||||||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
||||||||||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
||||||||||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
||||||||||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
||||||||||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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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范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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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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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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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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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
||||||||||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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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
||||||||||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
||||||||||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
||||||||||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
||||||||||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包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包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包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包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
||||||||||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包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包。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
||||||||||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物料名称 | 物料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名称 | 采购数量 | 备注 |
代维服务-房屋 | - | 批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