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11.24 |
---|---|
招标业主: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地 区: | 成都市 |
内 容: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因《***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号)文件有效期将于****年**月**日到期,为进一步完善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因《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17〕3号)文件有效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临时救助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成都市近几年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17〕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有建议或意见请于2021年12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
联系人:净玮;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和《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现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17〕3号)进行了部分修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时救助(含社区快速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家庭对象:在成都市辖区内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在成都市辖区内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可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可实施“分类救助”、“先行救助”、“特别救助”(一事一议)等。原则上社区快速救助一年内,被救助对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元;其他情况的临时救助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因病住院治疗的,从出院之日起可向前计算12个月为一年认定时间。
二、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对象均可以向居住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社区快速救助由申请对象向居住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困难原因证明等材料。
同一对象不得以同一困难原因在不同地点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对困难情况清晰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社区快速救助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下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审批主体责任,负责受理申请、调查和审批,并将审批人员名单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市)县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较大救助措施的个人或家庭,可认定为急难型困难个人或家庭。对于急难型困难临时救助,申请人可以先以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办理临时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实施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申请及审批手续。
对在申请承诺中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临时救助金,并将其列入成都市社会救助“黑名单”,今后在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申请时,不再享有以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的权利。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同时符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经申请对象本人同意,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四)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通过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在落实救助金领取手续后,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三、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市级补助资金,与第一档地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6:4比例分担,与第二档地区(四川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按3:7比例分担,与第三档地区(成都高新区)按1:9比例分担。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给予社区一定使用额度,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要与社区快速救助相结合,综合运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使用情况应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涉及社区快速救助资金发放的村(居)委员会要设立社区快速救助资金明细台账。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为临时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职尽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和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
(二)抓好制度衔接。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推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积极探索推行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县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通过便民服务窗口、信息宣传栏、印发宣传手册等途径和形式,多渠道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和客观偏差,鼓励基层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特别是对按照临时救助要求简化程序作出的审核确认决定,事后因申请人隐瞒、欺骗等其他原因发现是救助错误的,不作为追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诚信告知书
2. 临时救助申请承诺书
3. 救助标准核算参考公式
4. 低收入劳动力系数测算参考标准及代码表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诚信告知书
根据《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申请临时救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采取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采取承诺制代替证明材料的,应签署《临时救助申请承诺书》。经办机构依据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受理申请事项,并通过数据核查、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查验。
二、申请人应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扶、抚)养人收入、财产信息,签署《承诺授权书》,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授权社会救助机构、区(市)县民政部门在审核确认期间和享受临时救助期间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动态核验。
三、在申请人提交的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的承诺及授权书,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相关责任。
四、对无法核实的信息,以及曾在低保等社会救助中存在虛假申请行为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将按程序停止社会救助,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视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时救助申请承诺书
本人姓名 ,现申请临时救助,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申请临时救助作出如下承诺、授权。
一、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临时救助代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意愿。
二、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以承诺方式代替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 □ 2.疾病证明 □
3.残疾证明 □ 4.房产证明 □
5.房屋租赁协议 □ 6.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
7.就业收入证明 □ 8.就学证明 □
9.其他证明 □
三、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确定申请材料齐备之日止。并自愿接受、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社会救助和核对政策规定,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救助,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附件3
救助标准核算参考公式
一、困难程度计算
困难系数=(总支出-总收入)÷总收入
总支出=医疗支出(个人自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残疾支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教育(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支出+就业成本(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基本生活支出。
总收入=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实物收入。
二、困难程度预警监测
1.轻度困难(绿色)。当家庭支出过大造成困难系数介于(0,1)之间的称之为轻度困难家庭。
2.中度困难(黄色)。当困难系数介于以上二者之间的称之为中等困难家庭。
3.严重困难(橙色)。当家庭支出过高,造成困难系数超过“最高补偿限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值的称之为严重困难家庭。
以温江区为例,2021年,临时救助每户补偿最高金额200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850元,严重困难系数=补偿最高金额/最低生活保障金=23.53。2021年温江区困难程度和救助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2021年温江区困难程度和救助标准图表
附件4
低收入劳动力系数测算参考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18周岁-50周岁(含) |
男:51-59周岁(含) 女:51-54周岁(含) |
男:60-64周岁(含) 女:55-64周岁(含)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5周岁以上 |
正常人员 |
A1:1 |
A2:0.7 |
A3:0.4 |
A4:0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残疾4级;语言听力3、4级 |
B1:0.7 |
B2:0.5 |
B3:0.3 |
B4:0 |
慢病人员 |
C1:0.5 |
C2:0.4 |
C3:0.2 |
C4:0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残疾3级;智力、精神4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 |
D1:0.2 |
D2:0.1 |
D3:0 |
D4:0 |
备注:特殊对象可采取“病种+费用”模式综合考虑,患重病五年内未复发的按慢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