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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号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1.11.24 标签: 河北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1.11.24
截止日期:2021.12.06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区:河北省
内 容:启动区XAQD-****、XAQD-****号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启动区XAQD-****、XAQD-****号地块项目 已由 **雄**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雄**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雄**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以《**雄**区管
 
招标公告正文

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号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号地块项目 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号地块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50号)、《关于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宗地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1】0175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号地块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1】2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号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东北部。

2.2本项目招标不分标段,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可在下阶段进行投标。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除已招标的部分土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消防水、消防电、排水及供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电梯、室外工程(含小市政)、临水、临电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及安装内容(商业办公精装修、住宅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信息化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燃气工程除外),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城市支路;具体招标内容以后续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项目概要信息如下:

启动区XAQD-0024、XAQD-0025号地块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2.945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28.5503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为20.0945万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约19.5780万平方米,住宅约12.3887万平方米,商业及办公约6.805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8.4558万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约为168072万元(不含土地费),其中建安工程费约139618万元。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总工期为476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4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①②条件:

①近五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个已经竣工验收完毕的单个项目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在4亿元(含)以上的住宅类工程(或包含上述住宅类工程规模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

②近五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个已经竣工验收完毕的单个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类工程(或包含上述公共建筑类工程规模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

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合同关键页、②竣工验收报告关键页、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截图(或者是通过互联网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的业绩截图)。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的业绩需同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以上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中体现满足规模要求的建筑面积或合同金额即可。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①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一致;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下阶段投标文件(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4)财务要求:提供2018、2019、2020年度(若2018年后成立,提供成立至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申请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d.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申请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j.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k.申请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l.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m.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n.近一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申请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o.申请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p.申请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q.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r.申请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s.申请人被本项目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雄安集办发〔2021〕1号)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http://www.chinaxiongan.cn)公示通报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

t.申请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u.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1号文,申请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v.申请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w.申请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x. 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第(6)J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资格预审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8)其他要求:/。

各申请人对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时,最多可通过全部申请标段的资格预审,但在下阶段投标阶段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资格预审申请者,请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00分00秒至2021年11月30日17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雄安新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xaprtc.com/xapr/trading)(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电子招标项目”菜单,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5.2申请人按5.1款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前,应先在“交易平台”按该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进行用户注册和CA数字证书办理,已完成注册和CA办理的申请人不必重复操作。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2月6日9时30分00秒,申请人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将编制完成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自动对其关闭。

其他说明:/。

7. 公示与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均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上发布。因平台模板和字数限制,相关信息均以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内容为准。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07-1

联系人***

电  话: 0312-4078828

电子邮件***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招标代理机构: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8层

联系人***

电  话: 0312-5609973转8002、18931243001

电子邮件***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9.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9.1“交易平台”的注册、CA数字证书申请及绑定、资格预审文件下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等各环节的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www.xaprtc.com/jyfw/index.jhtml,本次电子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采用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7.8.2014.2640版本编制。

9.2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9.3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向交易平台技术人员进行咨询。

技术咨询电话:***

9.4异议和投诉

(1)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2)异议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采用CA数字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开标异议除外),异议书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3)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1805571172@qq.com

通讯地址:***

(4)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https://www.xaprtc.com/xapr/static/glodon.gbp.base.provider/component/pdfjs/web/viewer.html?file=/upload/20211124/80ab676798014376b165c05a356393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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