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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蜀镇镇村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阳光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1.11.18 标签: 江苏省招标 镇江市招标 句容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11.18
地 区:句容市
内 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村公共**阳光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场,增强*场信息透明度,提高镇村公共**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规**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村公共资源阳光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提高镇村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下蜀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企业(下统称镇属单位)、村(居)委会作为建设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各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未达到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金额,但达到须进入镇阳光交易中心交易金额的镇村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进入镇阳光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须经镇阳光交易领导小组或其上级机构批准。

第四条镇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谁组织(委托)谁负责。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镇村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控制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填报阳光交易审批表,逐级审批并报镇阳光交易中心备案后,可直接竞价发包。

第六条控制价在5-100万元(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建设类项目,5-30万元的设计、咨询、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下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类项目,必须经下蜀镇阳光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后实施。

第七条超过上述投资金额范畴的由建设单位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每年初根据镇党代会年会、镇人代会、镇党政联席会及各村(居)“两委”集体研究确定实施的年度建设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计划,按月填写《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申报表》,原则上于每月25日前报镇阳光交易中心汇总。

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实施原由、投资规模、实施时间、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土、林地、建设、水利、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类工程、同年实施、同一项目必须集中统一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分工程项目,用分批分期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建设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十二条坚持阳光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由镇阳光交易各工作组成员、项目分管领导和定村领导、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镇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底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阳光交易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次月拟实施的阳光交易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通过联合会审的建设项目方可实施,未通过联合会审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实施。

第五章 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通过联合会审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投资5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经审批后报镇阳光交易中心备案,作为项目资金兑付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未经阳光交易审批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年底不予资金兑付;严禁“未批先建”行为,杜绝“先建后补”现象。

第六章 摇号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摇号”管理制度,采用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代理、监理费用5万元以下项目)。

第二十条摇号抽签由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主持,由镇阳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随机从镇机关干部名库中摇号确定中签人员,再由中签人员从下蜀镇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摇号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参照招标代理单位摇号产生。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同一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和监理单位不得由同一家机构担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监理费用超过5万元的项目,严格按照阳光交易程序,公开招投标确定代理、监理单位。

第七章 工程量审核

第二十三条代理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算,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镇职能部门负责工程量清单审核,对经审核发现存在缺项、漏项或错项的,分别由经办人和负责人***

第八章 控制价核算

第二十五条代理单位根据有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建设类项目初步预算控制价,报镇阳光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公司编制的初步预算控制价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直接报镇审计所备案后公开招投标;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镇审计所,由审计所负责扎口送交审计单位预算审计,预算审计无误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九章 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发布招标公告。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采用公示栏张贴公告和网上公示并行的方式,招标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单位在公示时间内到指定代理机构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其中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第一次招标公示原则上自公示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为公示期最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开标。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各投标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公示规定时间地点列席。镇村建所、水利站、审计所至少安排1名专业技术人员出席,成立开标资质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中标结果公示。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在公示栏和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疑问可书面致函镇阳光交易中心并由其负责解释,逾期不接受质疑。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类项目公开招投标,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价人参与现场竞价,方可组织竞价招投标。若招标公告发布三次仍不足三个或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价人报名竞价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并经镇阳光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在已报名竞价人中采取议标方式选择交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类项目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直接发包:

(一)由镇人民政府以上(含)确认的防汛、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应急抢险工程建设;

(二)公开招标交易三次不成功的项目;

(三)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章 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至镇阳光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副本,中标单位至阳光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必须按照中标价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1万元按1万元缴纳,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单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由中标单位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施工方工资发放清单或工资结清证明,经镇阳光交易中心、村建所、分管建设和阳光交易领导审核把关,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退还。

第十一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中标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必须经建设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由镇分管领导、党政办、财政所、审计所、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八条严格项目变更程序,严控项目变更次数和变更金额。

第三十九条项目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镇职能部门出具书面变更理由,填报追加资金审批表,经审计所扎口送审计单位预审后,并经镇验收审计组、质量巡查组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严禁先变更后补手续行为。

第四十条项目变更必须保存好相关图文影像和签证等资料。

第十三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妥善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

第四十二条村建所、执法中队加强镇域内工程建设现场监管,定期不定期巡查,对新开工项目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其停止实施。

第十四章 验收审计

第四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中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提请工程验收审计组验收。工程验收审计组负责召集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村建所或水利站及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单位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后,工程决算经建设单位和镇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镇审计所,由审计所集中送交审计单位审计,并负责领取审计报告。

第十五章 资金兑付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年底兑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工程资金兑付必须经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镇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对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兑付;对已完工但未完成审计项目,必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工程量,无特殊情况不得超额兑付已完成工程量资金的70%。

第十六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提出异议或投诉。异议(投诉)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异议(投诉),异议(投诉)实行实名制。

第四十九条镇阳光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镇纪委负责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在提起投诉前应先提起异议: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截止报名时间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受理单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经查实,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影响中标结果的,由镇阳光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对中标结果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公共资源阳光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情形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单位、阳光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镇阳光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1、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工作流程图

2、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申报表

3、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项目审批表

4、下蜀镇阳光交易项目委托代理(监理)审批表

附件1:

下蜀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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