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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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1.11.11 |
地 区: | 北海市 |
内 容: | ***水利局,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发改〔****〕***号)要求,我局决定开 |
关键词: | 工程招标 |
合浦县水利局,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各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发改〔2021〕256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1年1月1日以来水利工程已完成招标的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进入北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水利工程项目。随机抽查项目范围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抽查数量不低于已完成招标投标项目总数的30%。
二、检查内容
1.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的违法设置,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是否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3.是否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特定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4.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5.是否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6.是否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评标办法。
7.存在将建筑企业在本市的履职考核、建筑业产值、纳税情况、奖项、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8.是否要求或变相要求市外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要求将投标企业承诺设立分(子)公司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作为评审因素。
9.是否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10.是否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11.是否存在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2.是否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检查形式、时间
我局从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检查组,由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1日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合浦县水利局、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属各单位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好相关项目材料准备工作,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021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北海市水利工程招标项目汇总表》。
(三)请受检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人员按时携带招投标成果文件等到场配合检查。
五、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将发出《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整改建议书》。县区管辖项目由各整改单位在整改建议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经审查合格后送交我局复核。市直单位项目由各整改单位在整改建议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材料。超过整改期限不报送整改资料的,视为拒不整改。
本次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印发检查情况通报,对市场行为规范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给予表扬;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履职不到位、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予以通报批评、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在我市开展招投标业务资格,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将移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