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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定制类办公用品采购项目报名公告(二次)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1.11.03 标签: 吉林省招标 长春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11.03
地 区:长春市
内 容:附件*:通用物资比价公告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因首次报价失败,现针对 定制类办公用品 项目网上比价公告(二次)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就 定制类办公用品 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在城轨采购
 
招标公告正文

附件1:通用物资比价公告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因首次报价失败,现针对   定制类办公用品     项目网上比价公告(二次)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就        定制类办公用品        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本项目须按  不含税价格  报价,货期超过  30  天,报价视为无效,本项目控制价为:     37500.00   元,超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报价时不填写品牌视为无效报价。

本采购项目为加急采购:平台比价流程共计5天,其中报名公告时间为3天,报价时间为1天,中价公示为1天(如遇澄清可按照澄清反馈情况适当延长)

备注:请合格的供应商完成会员加盟后进行报价。报价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安装过程中相关结构的改造(安装调试及安装过程中相关结构的改造是指采购的厂家产品升级过程中的相关结构、接口、技术协议等改变导致的产品兼容性问题,厂家须负责相关的产品或接口改造费用等。)、检验、包装、运输、装卸(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附加服务、所有税费等。

1.比价内容:      定制类办公用品              的供货及相关服务,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 “货物清单”;

2. 公告时间、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公告时间:见项目详情;

报名时间:见项目详情;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请供应商库内     非生产通用物资            模块           办公用品    项目的供应商报名。(我公司已建立供应商库,参与我公司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须通过我公司线下审核合格入库的供应商。)

报名时不得上传非报名要求的资料,如价格信息等。报名人须到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我公司保留对报名供应商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权利。

3.澄清:请报名经销商认真核实物资清单,如清单中物资涉及到停产、产品更新换代、停止进口或配件生产厂家破产等情况,报名经销商有义务在公告规定澄清时间范围内提出澄清,并上传原厂停产、产品更新换代、停止进口或配件生产厂家破产公告。如最终中价经销商未在澄清阶段提出相关澄清内容,则供应商在采购阶段不允许随意更改采购清单内容,否则将按《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轨采购网供货商黑名单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以合同总价款的10%进行处罚。

各供应商如有澄清,请于报名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城轨采购网填写澄清内容。澄清清单挂网时间(如有)及网上报价时间将另行公告通知。报名人需通过资格审核方可参加网上报价。

4. 正式报价人确定方法:资格审查小组的评委根据公告对报名人的要求,按照《资审模板》对各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满足要求的报名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正式报价人。如公告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数或最终报价响应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比价。

5. 本项目不允许有缺漏。合格的报价人如有报价缺漏项按全部报价无效处理。

报价人需以澄清后的“货物清单”规定的型号规格进行报价,任何变更将视为缺漏项。

6. 本次比价采用以下办法确定中价候选人:

(1)本项目采取下列比价方法:

不允许缺漏项,总项总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如遇报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报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2)若清单中同样物资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时,以最低报价作为报价。

(3)通用物资项目报价时,应本着质量优、价格低的原则;且所报品牌需在京东、淘宝、苏宁等电商平台或各大超市、商店、市场有售;或在其官网可查询到的知名品牌。

7. 中价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验货,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予采购部,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则比价失败,业主须重新组织比价。如中价候选人不按照比价结果签订合同,将按《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轨采购网供货商黑名单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8. 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180天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9. 中价供应商供货时须按照业主的物资编码规则或备注信息在交付货物上黏贴相应的物资信息。

10 本公告在城轨采购网“www.mtrmart.com”;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上述各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城轨采购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11.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2.参与本项目的报名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存在恶意竞争行为,不得干扰了正常采购工作秩序。否则将按照我公司《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轨采购网供货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制度第八条处理。

13.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拆分的权利。

14. 潜在报名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向业主书面提出。本公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采购内容有任何问题都请在网上提出澄清,以下所有电话均不予解释。

平台操作如有问题咨询电话:***

商务部分咨询电话:***

中价合同签订电话:***

 

投诉受理电话:***

地址:***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张某某         先生/女士,现任我单位    董事长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本证明书有效日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不能低于3个月)。

 

签发日期:          2020年6月11日    (项目开始日期之后)              

 

投标人名称:      XXXXXXXX公司          

(单位盖章)

 

 

 

 

 

 

 

 

 

 

 

 

 

 

 

备注:请报名企业将每一项划“_____”的部分按照要求填写完整,避免因出现遗项、漏项等情况,而导致资审结果受到影响。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名称)是注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地区的)     XXXXXXXX公司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任         董事长        职务。在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铁车辆-车门系统配件(必须与平台上项目名称一致)    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的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现授权          李某某     (姓名)       总经理    (职务)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报名公司详细地址:***

本授权书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签字生效(项目开始日期之后),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授权有效期不能低于3个月)。

特此声明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张某某     

 

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李某某    

 

 

备注:1、请报名企业将每一项划“_____”的部分按照要求填写完整,避免因出现遗项、漏项等情况,而导致资审结果受到影响。

2、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为同一人不用上传此表。
附件3:产品承诺函(格式)

 

产品承诺函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在贵司        地铁车辆-车门系统配件(必须与平台上项目名称一致)    项目中,我司郑重承诺如下:

1、            对于采购清单中已有品牌及型号的产品,我司承诺按照采购清单中的品牌及型号进行报价及供货;

2、            对于采购清单中无品牌的产品,我司承诺所报价产品的品牌及型号等完全符合采购清单中的物资描述,且为全新的正牌产品,并具备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3、            如我司在合同履约期间无法按照合同提供合格产品、相关服务以及相关资质文件,我司同意按照合同条款及贵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特此承诺!

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张某某 

                                

                        企业公章:       

日   期: 2020年6月11日

 

备注:请报名企业将每一项划“_____”的部分按照要求填写完整,避免因出现遗项、漏项等情况,而导致资审结果受到影响。

附件4:上传业绩(要求)

 

1、一个业绩一个PDF或WORD。

2、每项业绩都需要配相对应的发票。

3、每项业绩和相对应的发票放入一个PDF或WORD,不可将多个业绩或不相应的发票放入一个PDF或WORD里。

4、上传的业绩需标明与此次采购相对应的项目,在对应的项目前打√,如未打√我司无法确认业绩是否相符不予审核。

5、相应的业绩金额单价、数量可以隐藏,但总价不允许隐藏,业绩金额隐藏后我司无法确认贵公司业绩是否满足我公司要求。
 例如:家具采购项目





可隐藏

可隐藏

不可隐藏

办公桌

1.4米宽

20

480

9,600

备品室物资架

量尺定制 钢架三层

18

464

8,343

打印机台

D-450加厚板材 高450宽600    深600MM

1

200

200

打印机桌椅

电脑打印桌椅套黑胡桃色  70*45*117CM

2

1,000

2,000

更衣柜

附图设备维修分部   8-37包括运输和安装费

32

700

22,400

卷柜

900mm*400mm*1850(两开门多格)铁柜

19

649

12,329


平板书车

三层护边书车 高900   宽800 厚360品牌:HALO

1

500

500


手推车

长70cm宽49cm高80cm

2

179

358

铁货架

规格:长200宽60高200,放备品备件

2

639

1,277

资料柜

重山铁皮双门资料柜

6

638

3,828

档案柜

资料档案柜(玻璃对开门1850*900*400   厚度1.1mm)沈阳力王铁皮柜

31

660

20,460

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物资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

 

甲方:  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公司

 

甲方通过  “城轨采购网”网上比价 的方式,确定乙方为____________物资的供应单位。现双方就具体物资采购事项达成如下一致。

 

一.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期间向乙方采购如下物资。

 

二.乙方所供应物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如下: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及生产厂家

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总价(元)

税额(元)

含税单价

(元)

含税总价(元)























总价

不含税总价:大写: XXXX元整          小写: XXXX 元  

税额总价:  大写: XXXX元整          小写: XXXX 元

含税总价:  大写: XXXX元整          小写: XXXX 元            含X%税率

2.1合同单价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安装过程中相关结构的改造(安装调试及安装过程中相关结构的改造是指采购的厂家产品升级过程中的相关结构、接口、技术协议等改变导致的产品兼容性问题,厂家须负责相关的产品或接口改造费用等。)、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附加服务、所有税费等。

2.2合同执行期内除税率变动外,合同价格一律不允许调整。

三.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式行业合格标准执行,有技术协议的需满足技术协议要求。

四.货物验收与质量保证:十四.税费:采购清单

4.1质量验收标准

4.1.1合同货物的适用标准: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的执行;在中国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在合同货物交付之时,有关机构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按照最新版本的标准执行。

4.1.2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

4.1.3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

4.2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4.2.1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4.2.2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4.2.3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4.2.4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4.3验收程序

4.3.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

4.3.2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4.3.3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4.3.4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__第十三条  处理。乙方接到甲方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清退通知后10天内,乙方必须清退。乙方不按时办理清退手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4质量保证

4.4.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物资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4.2质保期

4.4.2.1产品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内如任何部件因非甲方原因/过失而损坏,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在损失产生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4.4.2.2乙方所送货物入库时,货物剩余质保期时间不能低于本身质保期时间的70%。

4.4.2.3专用生产物资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入库之日起,质保期不低于12个月。

4.4.3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4.4.3.1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

4.4.3.2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在取代前一个季度内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

4.4.3.3如有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停产,乙方须在停产前一个季度内将要停产的信息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4.4.3.4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乙方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须具备认证标志。

4.4.3.5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保证该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检验并附报关单及原产地证明。

4.4.3.6甲方有权检查和评价乙方质量保证的执行状况。

4.4.3.7除上述条款外,乙方须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服务承诺。

五.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六.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费及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提供卸车人力,叉车、吊车等装卸车辆),到达物资经验收不合格,返货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运输途中、安装调试期间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造成乙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长春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物资款结算方式及支付:

8.1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由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货物的100%。如遇甲方资金紧张,乙方给予两个月宽限。

8.2乙方在进行货款结算时,应提供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履行因支付货款所需的必要工作。

8.3如合同内涉及机械(工具、设备等)及电子产品提供合同总额的3%的质量保证金。物资到货验收后向支付乙方合同总价97%的款项,余留合同总价3%作为质保金,在产品质保期届满且无遗留问题后结算支付(不计利息)。

8.4质保金返还时间:到货验收合格后12个月。

九.交货地点:    按照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在配送货物时,应配合甲方将货物配送至指定地点,同时应提供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甲方进行货物验收。)

十.不可抗力

10.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若不可抗力发生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时间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10.3  如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应在14天内通知买方并应提供有官方机构的证明文件。除非买方另有书面要求,卖方应继续依可行方式及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制约的替代形式履行合同义务。

10.4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10.5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10.6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卖方的质保金不被没收。

十一.卖方履约延期

11.1 第十条所述之不可抗力;

11.2 买方签发的延期执行合同的指令;

十二.合同超期终止

12.1 买方在不违背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2.1.1 如果卖方不能按买方第十条同意的延期期限内交货;

12.1.2 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12.1.3 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截止日期后15天内完成合同(不含15天)。

十三.违约责任:

13.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否则向守约方承担合同额的10%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13.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13.3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到货和提供服务,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3.3.1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标准供应物资,延迟到货1-7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5%)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13.3.2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标准供应物资,延迟到货8-14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13.3.3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标准供应物资,延迟到货15天以上,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入我公司黑名单。

13.3.4上述标准中,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13.4乙方在服务的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等情形,甲方在合同履约评价时给予不合格评价,全年累计两次评价不合格时,将乙方清除出我部供应商库,2年内不再入库。

13.5 乙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合同清单中某一项或几项物资无法保证正常供应,采购物流总部对供应商约谈,原则上要求供应商以控制价最上限价格确定品牌物资进行供货,达到一致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对该供应商按合同总价的5%进行处罚,该供应商信誉等级下调二级。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将无法供应项删除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原合同总价款的10%缴纳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并将该供应商拉入我司黑名单。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4.3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十五.解决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六份,乙方一份。

 

甲方: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署日期 :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

 

甲方: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

 

甲方通过  “城轨采购网”网上比价 的方式,确定乙方为____________物资的供应单位。现双方就具体物资采购事项达成如下一致。

 

十七.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期间向乙方采购如下物资。

 

十八.乙方所供应物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如下: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及生产厂家

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总价(元)

税额(元)

含税单价

(元)

含税总价(元)























总价

不含税总价:大写: XXXX元整          小写: XXXX 元  

税额总价:  大写: XXXX元整          小写: XXXX 元

含税总价:  大写: XXXX元整          小写: XXXX 元            含X%税率

2.1合同单价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安装过程中相关结构的改造(安装调试及安装过程中相关结构的改造是指采购的厂家产品升级过程中的相关结构、接口、技术协议等改变导致的产品兼容性问题,厂家须负责相关的产品或接口改造费用等。)、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附加服务、所有税费等。

2.2合同执行期内除税率变动外,合同价格一律不允许调整。

十九.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式行业合格标准执行,有技术协议的需满足技术协议要求。

二十.货物验收与质量保证:

4.1质量验收标准

4.1.1合同货物的适用标准: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的执行;在中国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在合同货物交付之时,有关机构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按照最新版本的标准执行。

4.1.2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

4.1.3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

4.2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4.2.1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4.2.2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4.2.3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4.2.4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4.3验收程序

4.3.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

4.3.2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4.3.3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4.3.4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__第十三条  处理。乙方接到甲方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清退通知后10天内,乙方必须清退。乙方不按时办理清退手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4质量保证

4.4.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物资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4.2质保期

4.4.2.1产品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内如任何部件因非甲方原因/过失而损坏,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在损失产生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4.4.2.2乙方所送货物入库时,货物剩余质保期时间不能低于本身质保期时间的70%。

4.4.2.3专用生产物资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入库之日起,质保期不低于12个月。

4.4.3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4.4.3.1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

4.4.3.2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在取代前一个季度内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

4.4.3.3如有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停产,乙方须在停产前一个季度内将要停产的信息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4.4.3.4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乙方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须具备认证标志。

4.4.3.5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保证该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检验并附报关单及原产地证明。

4.4.3.6甲方有权检查和评价乙方质量保证的执行状况。

4.4.3.7除上述条款外,乙方须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服务承诺。

二十一.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二十二.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费及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提供卸车人力,叉车、吊车等装卸车辆),到达物资经验收不合格,返货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三.运输途中、安装调试期间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造成乙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长春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四.物资款结算方式及支付:

8.1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由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货物的100%。如遇甲方资金紧张,乙方给予两个月宽限。

8.2乙方在进行货款结算时,应提供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履行因支付货款所需的必要工作。

8.3如合同内涉及机械(工具、设备等)及电子产品提供合同总额的3%的质量保证金。物资到货验收后向支付乙方合同总价97%的款项,余留合同总价3%作为质保金,在产品质保期届满且无遗留问题后结算支付(不计利息)。

8.4质保金返还时间:到货验收合格后12个月。

二十五.交货地点:    按照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在配送货物时,应配合甲方将货物配送至指定地点,同时应提供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甲方进行货物验收。)

二十六.不可抗力

10.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若不可抗力发生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时间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10.3  如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应在14天内通知买方并应提供有官方机构的证明文件。除非买方另有书面要求,卖方应继续依可行方式及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制约的替代形式履行合同义务。

10.4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10.5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10.6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卖方的质保金不被没收。

二十七.卖方履约延期

11.1 第十条所述之不可抗力;

11.2 买方签发的延期执行合同的指令;

二十八.合同超期终止

12.1 买方在不违背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2.1.1 如果卖方不能按买方第十条同意的延期期限内交货;

12.1.2 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12.1.3 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截止日期后15天内完成合同(不含15天)。

二十九.违约责任:

13.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否则向守约方承担合同额的10%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13.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13.3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到货和提供服务,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3.3.1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标准供应物资,延迟到货1-7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5%)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13.3.2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标准供应物资,延迟到货8-14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13.3.3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标准供应物资,延迟到货15天以上,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入我公司黑名单。

13.3.4上述标准中,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13.4乙方在服务的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等情形,甲方在合同履约评价时给予不合格评价,全年累计两次评价不合格时,将乙方清除出我部供应商库,2年内不再入库。

13.5 乙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合同清单中某一项或几项物资无法保证正常供应,采购物流总部对供应商约谈,原则上要求供应商以控制价最上限价格确定品牌物资进行供货,达到一致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对该供应商按合同总价的5%进行处罚,该供应商信誉等级下调二级。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将无法供应项删除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原合同总价款的10%缴纳违约金;低于5000元,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并将该供应商拉入我司黑名单。

三十.税费: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4.3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三十一.解决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十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六份,乙方一份。

 

甲方: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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