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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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长沙市 |
内 容: | 一、功能及要求: 一、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提质建设*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质改造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配套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设备,丰富中心功能,完善各项制度,为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配备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免费向中心入驻企业、团队或个人提供办公场所和水电网等公益性 |
一、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1.提质建设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质改造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配套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设备,丰富中心功能,完善各项制度,为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配备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免费向中心入驻企业、团队或个人提供办公场所和水电网等公益性服务;为电商企业提供各类电商服务,让电商企业获得产品展示、展销收入,实现市场化可持续运营。具体任务如下:
(1)优化功能设置。完善综合服务区、信息服务区、平台运营区、孵化培育区、教育培训区、020产品展示展销区等功能分区,拓展线上线下展销渠道,运营好农产品O2O展示展销馆,月平均销售额不得少于一万元,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2)配备专门的运营团队。配备不低于10人的公共服务团队,提供教育培训、孵化支撑、企业入驻、产品开发、品牌建设、营销推广、品质把关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或微利服务,提供小规模产品的仓储和代发服务,满足入驻企业以及县域小微企业的基本需求,孵化一批具有人才优势和市场潜力的电子商务企业。
(3)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基础性检测设备。发挥农村电商“中枢”作用,整合政府、行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统筹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为镇(街)、村(社区)两级电商服务站点和电商企业、电商从业者提供市场化运营指导服务,增强农村电商系统可持续发展能力。
(4)强化数据汇总分析。实现县域电商数据的实时更新,并进行必要的数据分析,提供决策依据。按季度全面汇总全县电商销售动态情况,并提供分析报告。
(5)为县域电商企业和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企业可持续发展。
(6)在中心配备选品、策划等专业人员,采购必要的直播设备,并提供给中心入驻企业及其他团队使用。
(7)强化工作宣传推广。制作1部5一8分钟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片,在全县合理布置小型标语不少于160条,每年发布短视频不低于24段,发布文字性内容不低于30篇,其中包括自有公众号、视频号、相关媒体渠道等。
2.提质建设乡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
(1)加快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按照“一村一点,不重复建设,一站多专,一站多能”和标识、形象、规格、宣传“四统一”原则新建或升级改造16个镇(街)电商服务站,160个村(社区)电商服务点,实现电商服务站点覆盖90%以上的村(社区),站点服务辐射2-3公里,培育不少于5个电商示范村(社区)。
(2)完善各站点培训宣传、网销网购、缴费充值、代收代发、预约出行等基础业务,叠加便民、利民的增值业务,提高各站点盈利能力。
(3)完善标准化软硬件设施配备。统一使用标准化的电子商务进农村标识标牌;配备1套站点服务系统(含出入库管理、数据上报、产品销售等功能); 1套农产品展示和收发快递货架;1台商用真空包装机;1个物流电子称重盘;1个快递打单机;1套物流出库扫描仪设备;1套专业化直播设备;1套收银系统及必要的扫码枪、办公桌椅等设备(电脑、平板等设备按需配备)。
(4)加强电商服务站点管理。确保各站点上行下行金额月均需达到2000元以上,站长上行金额月均不低于1000元(或农产品上行件数量月平均不少于100件)以上,具备一定的持续运营能力。示范村下行金额月均需达到8000元以上,站长上行金额月均不低于4000元(或农产品上行件数量月平均不少于400件)以上,具备较强的可持续运营能力,并符合部省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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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022年7月31日 。
2、服务地点:长沙县。
3、服务方式: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达到验收要求。
4、结算方法
4.1付款人:长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4.2付款方式:第1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第2次付款按项目实施进度达到50%,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第3次付款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了项目终极验收审核报告并达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第4次付款在通过省商务厅终期验收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后,支付合同余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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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标准和方法
2.1 项目终验应于本次采购签订合同到期后一个月之内启动,成交供应商需提供运维服务报告、验收申请作为验收材料。
2.2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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