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函
采购编号:HBBA2021101202
本项目采购人为黑龙江省电工仪器仪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并委托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标包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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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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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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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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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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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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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HPLC模块拆包服务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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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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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工仪器仪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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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票到30天支付100%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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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答人资格要求
3.1 应答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应答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备相应项目的实施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项目等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应答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成交资格或取消成交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应答。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应答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要求,应答人不得被纳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7)应答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
3.2 应答人须满足如下专用资格要求:
服务企业需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应答人具有在有效期内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
3.3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联合体应答的项目外,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4 如接受联合体应答的,应答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应答。
3.5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代理商应答的项目外,不接受代理商应答。
3.6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应答。
3.7各应答人均可就本次采购的部分或全部标包应答。
3.8其他要求:采购公告中通用资格要求与专用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专用资格要求为准。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2 凡有意参加应答者,请按照下面流程获取采购文件:
(1)请于2021年10月16日(北京时间,下同)前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作出确认响应。超过以上时限的,视为贵公司主动放弃邀请。
(2)请于2021年10月16日,登录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下同)获取采购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应答人应妥善保管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应答人自行承担。
4.3未按上述时间和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将无法进行后续的应答及报价。
4.4 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应答人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操作手册”。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
4.5注意事项
无
5.首次应答文件的提交
5.1首次应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首次应答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0月16日。
首次应答文件提交地点:电子应答文件提交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采购人不接受纸质应答文件。
5.2首次应答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的电子应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应答文件及应答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应答文件及应答文件的修改文件。
5.3 未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并下载采购文件的应答,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7.采购文件获取联系方式***
采购人:张楠
地址:***
邮编:150028
采购代理机构: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
地址:***
邮编:150028
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网址: https://ecp.sgcc.com.cn(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推荐71版本),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本采购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021年10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