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小学后勤社会化服务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深圳市光明区东周小学建校于1985年8月,1999年9月前为光明农场企业办学校,1999年9月学校由宝安区政府接管,2018年9月光明区成立,学校归光明区教育局管理。学校现有36个教学班,专任教师108人,在校学生1862名。学校占地面积31286.31平方米,校园建筑面积13220平方米。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知名度不断提升,素质教育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先后被评为全国生命教育示范校、全国生命教育实验基地、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广东省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广东省少先队红旗大队、广东省少先队红旗中队、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广东省第二届中小学特色建设成果评选三等奖、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深圳市创意教育示范校、深圳市创意教育实践基地、深圳市校园文化特色资格学校、深圳市德育示范校、深圳市科技创新教育特色学校、深圳市机器人定点学校、深圳市科普基地、深圳市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项目实验工作学校等荣誉称号。
为了规范学校的后勤管理,将以上范围内的附属设施、机电设备、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及安全保卫、保洁、绿化养护、网络管理、财务管理、会务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社会化一体服务。
二、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东周小学后勤社会化服务
|
预算金额
|
235.57万元(超出预算金额的报价将被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
服务期限
|
开标一览表“完工期”,建议投标人填写“一年”或“365天”或“366天”。
|
二、服务范围
1.水电维修工管理服务;
2.校园内行政人员办公室、会议室、公用功能室、室外清洁卫生服务(含校门前道路);
3.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4.图书馆管理费;
5.公务车辆驾驶管理服务;
6.学校网络管理;
7.财务管理;
8.学生健康检查;
8.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1)水电工维修管理
1.水电工维修员对全校教学区、生活区的电路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校园电路使用安全和畅通。
2.对各教室、办公室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
3.水电工要对机房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对机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房工具不得私自带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损坏工具的应及时反映并上报库房进行更新。
4.每天应巡查学校水电线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杜绝安全隐患和浪费。
5.负责学校日常维修工作,如课桌椅、门窗、窗饰等。
2)本校地面、楼层管理
1.校园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2.校园校门广场、道路、走廊、楼梯及一切公共场所的卫生。
3.垃圾的收集、清运,垃圾日产日清。
4.其它与清洁卫生有关的事项。
5.摆放以及采购单位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搬运物品、张挂横幅、会议布置等)。
3)绿化管理
1.植物配置、花草树木修剪。
2.绿地管理和养护。
4、成果要求
1)中标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标准参照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评分标准达到95分以上。
2)无因管理服务造成的任何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采购单位满意率达95%以上。
3)有效投诉率低于1%,有效投诉处理率达100%。
4)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符合采购单位要求,持证上岗率达100%。
5)环境卫生达标率98%。
5、人员要求
1、各类人员要求男性为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按要求统一岗位着装,言行文明,作风正派、仪容仪表端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学校及师生的服务工作。
2、项目经理1人。从业经验5年,工作责任心强,熟悉ISO9001质量管理等体系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创优考评经验,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3、水电工维修工2人(含工程主管1人)。需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持有专业上岗证(电工证、特种设备操作证、高压进网证等。水电工维修工的素质要求是:品德好、形象端正、身体健康,服务意识强。水电工维修工应按学校作息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离岗位。
4、清洁工10人(含清洁主管1人),清洁主管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具有中级清洁管理师。绿化工2人;图书管理人员1人(按学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中巴司机1人(按学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网络管理员1人(按学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财务管理员2人(要有会计资料证,按学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校医1人(按学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办公文员1人(按学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5、教务辅助员3人。35岁以下,仪容端正,品格良好,工作认真负责,热情有礼貌,普通话标准。
6、投入设施要求
1、投标单位根据本项目实际服务需求合理配备。
2、中标人所配备设备必须在中标公告公示后10天内全部配备到位并且能正常投入使用。
五、管理期限内需达到的目标
(1)管理总体目标
1.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作;
2.有效投诉率0.5%以下;
3.有效投诉处理率达100%;
4.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完好率98%以上;
5.物业范围内治安案件发生率为零,无任何重大事故发生;
6.环境卫生达标率为100%;
7.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物业管理进行管理100%;
8.消防管理通过政府规定,年检完好率100%。
(2)其他要求
1.乙方(即中标供应商,下同)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与甲方(即采购单位,下同)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该物业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将项目全部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2.乙方须制定并提供员工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及确保服务质量达标的具体措施;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并履行服务承诺;
4.乙方须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
5.甲方除按合同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合同明确规定由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开支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与甲方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因违法或违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现有服务范围内,由于现场环境和工作人员增加而增加工作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管理有关说明
(1)有关管理事项的说明
1.公用水电由采购单位承担,宿舍水电则由中标方承担(具体费用双方协商)。
2.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警棍、电筒、水鞋、雨衣、钢叉等安保用品用具;中标供应商负责保洁所需的耗品、药品、工具和作业设备的购置及维修保养费用。中标供应商负责水电工所需维修工具。
3.采购单位负责卫生间的纸巾、擦手纸、清新剂、洗手液、洗洁液、消毒液等用品用具。
4.采购单位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如消防设备及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设施及器材、特种设备设施及器材;负责根据实际需要而增加、更新或维修的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备设施等的相关费用,以及各类设备设施的年度检测(年审)费用。
5.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员工工作服装。
6.物业人员缺岗缺勤按照所设岗位工资要求/30天扣除当月工资。
7.管理目标及奖惩办法
中标供应商未完成各项管理目标,采购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8.人员配备及相关要求
序号
|
岗位名称
|
配备人数
|
1
|
项目经理
|
1
|
2
|
图书管理员
|
1
|
3
|
中巴司机
|
1
|
4
|
水电工
|
2
|
5
|
绿化工
|
2
|
6
|
清洁工
|
10
|
7
|
网络管理员
|
1
|
8
|
财务管理员
|
2
|
9
|
校医
|
1
|
10
|
办公文员
|
1
|
11
|
教务辅助员
|
3
|
小计
|
25
|
注:中标单位须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以上各岗位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筛查无犯罪或不良行为记录。
七、重要说明
1.中标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纠纷,由中标单位调解处理,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中标单位对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采购单位不承担责任。
3.中标单位必须承诺中标后5日内全部人员、设备到位;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方提供作业人员名单,和上述要求作业人员的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人员必须按标书方案配置人员到位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备按标书配置的设备清单入场使用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委托方检查发现人员、设备到位不一致的,按违规处理,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中标单位试用期间不合格终止服务合同,中标单位承担全部的责任,不得向委托方提出赔偿。
5.监管:中标方须保证岗位不出现空岗空缺,具体岗位安排由采购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服务过程中,中标方所派驻的人员服从采购方管理,采购方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工作的人员。
6.中标方不得随意挪用人员工资和其他薪酬、社保福利费用,中标人同意在合同签订时向采购单位提交人工费用详细构成表并征得采购人认可后方才予以实施,否则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外,采购方有权向区有关部门申请终止服务合同。
八、合同方式
合同方式:按月包干,中标金额包含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等一切应尽费用;如深圳市政府政策性调整工资,采购单位应按相应幅度申请经费调整中标供应商物业服务成本费用。
九、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投标总价(人民币)须是完成该项目的一切费用总和。
2、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6个月(三年),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为一年。
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采购方需对中标单位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采购方有权不予以续签合同。考核结果为合格,可续签物业管理合同,续签合同价以本次中标价为准。
3、付款方式:
每月10日为上月管理服务费结算日,凭承包方完税发票,由采购单位签署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5、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修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