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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信息发布日期:2021.10.08 标签: 广东省招标 勘察设计招标 勘察招标 设计招标 
加入日期:2021.10.08
地 区:广东省
内 容: *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
关键词: 勘察设计 勘察 设计
 
招标公告正文

 1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7 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4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3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36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3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宁发改投审[2021]138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由专项债券资金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 2.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起点为广宁出入口收费广场以东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附近,起点桩号 K0+110,路线由东往西方向跨越绥江,终点与省道 350 线广宁大道段相接,终点桩号 K1+660,路线长 1.55km。项目采用一级公路结合城市主干道技术标准,双向六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荷载等级公路-I 级。一期工程设计行车速度 60km/h,路基宽度 38m,横断面布置为:2m 人行道+2.5m 非机动车道+1.5m 侧分带+3.5m 绿色通道+11.5m 车行道(0.5m 路缘带+3×3.5m 机动车道+0.5m 路缘带)+2m 中央分隔带+11.5m 车行道(0.5m 路缘带+3× 3.5m 机动车道+0.5m 路缘带)+1.5m 侧分带+2m 人行道;二期工程设计行车速度 40km/h(环形匝道 30km/h),主线(L 匝道)两侧分别与官步大桥及广宁大道接顺,Q 匝道路基宽度 7m,弯道内侧车道加宽 1m,加宽段在缓和曲线内渐变,渐变方式为线性过渡,其余匝道沿用原线位,横断面保持不变。(二期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本公告共划分为 1 个标段标段编号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招标控制价(元)工期(天)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勘察:一期工程范围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施工阶段的补充勘察。设计:一期工程范围的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图纸审查及施工配合。施工:一期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包括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总承包。 38171600 180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 1.资质等级及范围:/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 4.1 资质等级及范围:(1)勘察资质要求,满足以下要求之一:①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②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设计资质要求,满足以下要求之一:①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3)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具有(1)、(2)、(3)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由不同专业分工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3 家并约定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具体分工在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中体现。 4.2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1)勘察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且执业注册单位为投标人;(2)设计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道路相关专业或路桥相关专业(如道路、道桥、路桥、桥梁与隧道工程、城市道路、市政路桥等)高级工程师(含)或以上职称;(3)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执业建造师;且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人,并持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开标当天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未被锁定且承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在建工程(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 4.3 施工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C 证)或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 4.4 信誉要求:①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没有被列为执行期内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肇庆”网站的信用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以网上截图为准,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②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以网上截图为准,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 4.5 若为广东省外投标单位,还须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提供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提供)。 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四、招标文件的下载及领取 1.时间: 2.方式:电子版招标文件由各意向投标人登录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 //61.146.213.251:8801/TPBidder),在“招标文件领取”栏目或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自行下载。 3.纸质招文领取时间:纸质招标文件现场领取。 4.招标文件价格:每套售价¥500.00 元每标段。五、报名投标方式及时间 1.报名时间: 2. 报 名 方 式 : 各 意 向 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http : //61.146.213.251:8801/TPBidder)在“填写报名信息”栏目报名。 3.提问截止时间: 4.答疑截止时间: 5.澄清截止时间: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递交投标文件方式:电子投标项目由投标人自行登录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1.146.213.251:8801/TPBidder)在“上传投标文件”栏目中递交。纸质标书现场递交。 8.保证金截止时间: 9.签到时间: 10.开标地点: 11.开标时间: 12.从开始报名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 20 日历天 13.现场勘查:不组织。六、其他说明 5 报名通过的单位数量小于 3 家时,则重新招标;报名通过的单位数量大于等于 3 家时,则全部作为正式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完善)其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真实准确并在有效期内。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八、联系方式招标人: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地址:广宁县南街镇五一路 21 号邮编: 526300 联系人:侯小姐电话: 0758-8669312 传真:0758-8669312 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北路 13 号电信大楼 5 楼邮编:526060 联系人:童本锋/卢洁敏/张焕电话: 0758-2762312 传真:电子邮件:gczbjk8@163.com 九、保证金帐户(请选择其中一家银行进行保证金缴纳)标段名称: 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户名: (系统自动生成)账号: (系统自动生成)开户银行: (系统自动生成) 6 第二章 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网上报名及一体机签到流程序号 流程 具体步骤 1 网上报名及下载资料各投标人凭 CA 证书登录系统,在“领取招标文件”栏目选择对应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在“填写投标信息”栏目选择投标项目进行投标报名并打印回执。 2 缴纳保证金报名结束后在“缴纳保证金”栏目选择对应项查看该账号(采用线下转账或汇款 的方式)或选择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单模式或支票、汇票、信用证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 。 3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无需制作及上传后缀名为“.ZQTF” 的电子投标文件。 4 开标签到各投标人凭 CA 证书正式登陆系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 “开标签到解密”栏目到现场选择对应项目进行签到并打印回执,凭回执缴纳相关费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指定的开标室签到并递交书面投标文件。 7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招标人: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地址:广宁县南街镇五一路 21 号联系人:侯小姐电话:0758-8669312 1.1.3 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北路 13 号电信大楼 5 楼联系人:卢工电话:0758-2762312 电子邮箱:gczbjk8@163.com 1.1.4 项目名称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 1.2.1 资金来源 专项债券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勘察:一期工程范围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施工阶段的补充勘察。 2.设计:一期工程范围的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图纸审查及施工配合。 3.施工:一期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包括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总承包。 1.3.2 计划工期建设工期为 180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为 60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120 日历天。 1.3.3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等级及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招标公告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 □√ 不组织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投标人自行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 8 进行勘察,投标人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申请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对存疑问题提出请求澄清的申请,于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aoqing.gov.cn)网上招标系统的本工程项目专区按规定方式提交,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1.10.3 招标人答疑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将对投标申请人的问题备案后统一网上澄清和解答,于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招标系统“招标答疑”专区发布。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招标代理发布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1.12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2.2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招标公告中的澄清截止时间一致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文件将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招标系统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从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文件发布之日起即视为投标人已确认收到。投标截止时间 与招标公告中的澄清截止时间一致 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修改及答疑文件将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招标系统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从招标文件修改及答疑文件发布之日起即视为投标人已确认收到。 3.2 投标报价本工程总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为 3817.16 万元,其中: 1、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 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39.55 万元,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报投标报价下浮率;并结合工程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计算出具体金额。工程勘察费投标报价下浮率≥25%方为有效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按投标函格式)。 2、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 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181.94 万元,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报投标报价下浮率;并结合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计算出具体金额。工程勘察设 9 计费投标报价下浮率≥25%方为有效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按投标函格式)。 3、一期工程建安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3595.67 万元(含暂列金),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报投标报价下浮率;并结合工程建安费费最高投标限价计算出具体金额。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下浮率在 [0~100%]方为有效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按投标函格式)。 4、投标报价金额与投标报价下浮率计算不符的,以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准,调整投标报价金额;投标报价金额和投标报价下浮率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始) 3.4.1 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① 各投标人应在报名后至投标截止前,从其企业的基本存款帐户以网上转账或企业的基本存款帐户银行汇款方式将保证金汇入保证金管理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详见招标公告),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各投标人自行登录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在缴纳保证金专区处的“缴纳方式”选择虚拟子账号模式保存提交。 ② 投标人也可选择商业银行或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函(含电子保函)或投标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投标担保凭证,并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给招标人(招标代理)进行核验后作为投标担保凭证,投标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招标人保留因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法、有效而采取的法律权利。注:投标人需将投标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彩色扫描件上传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缴纳保证金专区处,投标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附于纸质投标文件内,招标人保留因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函(含电子保函)、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是否合法、有效而采取的法律权利。 ③采用支票、汇票、信用证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供的,需将彩色扫描件上传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缴纳保证金专区处,复印件附于纸质投标文件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有效。(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限期一致或大于投标有效期。(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10 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需要签字的地方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若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联合体各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各出具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各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同一代理人)。 2、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盖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若联合体投标,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若联合体投标的,则为经联合体各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文件正本中非空白页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的外封袋封口处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联合体各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即可) 4、投标文件副本可参照正本编制或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正本复印件,若投标文件副本为已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正本复印件,只需在封面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加盖骑缝章(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5、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各自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外,其余部分可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联合体各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五份。 2、另外,投标人需提供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电子版:一式一份,采用无病毒光盘刻录或 U 盘装载,并在光盘非读盘区或 U 盘贴上有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内容的贴纸,装入自备的密封袋中,投标文件电子版和纸质投标文件再一起装入密封袋中。 3.7.5 装订要求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分别单独装订。商务投标文件可用 A4 版幅或折叠成 A4 版幅装订成册;技术投标文件用 A4 或 A3 版幅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编制目录及页码,严禁活页装订,文件封面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商务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严禁活页装订,若标书较厚时,可自行分册。 11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4.2.1 开标签到及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与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签到时间一致投标截止时间 与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 24 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见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项目招标公告开标地点:见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开标顺序:根据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 5 名专家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抽取的专家中选举产生。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等网站发布。 7.4.1 履约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2)金额:中标价的 10%;(3)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4)履约担保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 5 天内;(5)履约担保的退还: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的履约保证金转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4 其他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5 关于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相关延期说明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 12 020〕10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将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相关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指的是,从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 1 月 23 日起,直到我省取消任何等级响应的日期为止的时间段。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知》:2019 年 11 月 5 日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可通过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查验。 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2375 号)由于机构改革导致城乡规划编制无法续期资质证书的,此种情况暂不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有效期限作出要求。 10. 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 □√ 否,本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但要求投标人进行网上报名及系统投标签到。注: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3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粤发改规(2018)5 号)和《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4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自行对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判断,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方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作 15 出澄清。 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进行答复。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书面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招标人同意;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中标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专项工程和专业工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书面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取得招标人的同意。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专项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由招标人另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3)投标人须知;(4)评标办法;(5)设计任务书;(6)投标文件格式;(7)合同条款及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澄清,不指明澄清 16 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答疑澄清文件于招标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招标代理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招标代理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编制、装订成册,各自独立包装(具体详见第六章)。 3.1.2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标包括:(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提供)(4)投标保证金(5)施工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6)不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7)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8)商务评审资料(具体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9)其他资料(如有)技术标包括:(1)勘察设计方案; 17 (2)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相关要素,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人按前附表要求进行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证明文件的;(4)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18 3.5 投标人基本情况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成员各自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共同委托联合体牵头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联合体委托代理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章。其他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招标代理需严格执行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肇发改资[2018]476 号文-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名。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在开标签到表上签到。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开标当天流程:投标登记、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评标。(1)投标登记:已办理网上报名的申请人于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企业 CA 证书登录系统在“开标签到解密”选择对应项目进行签到,并打印回执,才能完成签到。(2)通过投标登记之后,投标申请人持开标签到回执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指定的开标室签到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然后向招标代理交纳招标文件工本费。(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①宣布开标纪律; ②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20 ③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见证单位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 ④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⑤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⑥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⑦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监督见证单位、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4)开标结束。(四)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经确认无误并满足有效投标文件不少于 3 家。(否则评标终止,作重新招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 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委托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21 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7.2.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逾期异议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投标人无异议,并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后果。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通知 7.3.1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投诉后,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7.3.1.1 放弃中标的; 7.3.1.2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7.3.1.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3.1.4 投标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7.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过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后 5 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22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诉者提供的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投标人名称、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投诉时间,投诉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 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23 9.2 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 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 9.3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本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及各地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 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3 号)》、《肇庆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肇人社发(2016〕 385 号)、《关于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推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肇人社发[2018]397 号)等。如项目实施期间颁布新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则按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9.4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本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4 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附表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 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对应提供)投标文件的签字和盖章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1.2 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勘察项目负责人 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 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 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安全员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信誉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若为广东省外的投标单位须提供,广东省内的投标单位无须提供)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且符合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其他情形不存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情形 2.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 符合第三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2 项规定工期 符合第三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工程质量 符合第三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三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25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三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4.1 款规定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商务标分值:45 分技术标分值:25 分投标报价分值:30 分 2. 2. 2 ( 1)商务标(45 分)勘察设计实力评审(25 分)企业获奖(7 分)(1)①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成员方)自2018年9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国家级的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等奖(市政道桥类项目),每项得1.5分;②获得省级(含直辖市、自治区)的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等奖(市政道桥类项目),每项得0.5分;③获得地级市级的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等奖(市政道桥类项目),每项得0.25 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上述最多统计四项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若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工程设计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不得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6分。(2)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成员方)自2018年9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承担的市政项目获得国家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最高奖项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1、(1)+(2)项最高得7分。2、国家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最高奖项指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3、(以颁发机构等级区分国家级、省级和地级市级,时间以获奖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准)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4、所有获奖需提供合法查询路径以便查证获奖信息。企业荣誉(4 分) 1.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成员方)自2018年9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①被国家级政府部门评选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得4分。②被省级(含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评选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得1分;③被地级市级政府部门评选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按最高奖项计分,不得重复计分。注:1、本项最高得4分,按最高奖项计分,不得重复计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或颁发单位公示信息截图,其中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颁发日期或公示日期为准。获奖证书或文件上必须有投标人名称(如获奖证书或文件上没有投标人名称,可提供颁奖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2、需提供合法查询路径以便查证相关信息。工程业绩(1 分) 1、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成员方)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承接过项目总投资≥4000 万元或以上的同类市政道路相关的工程设计业绩,每项得 0.5 分,最高得 1 分。注:本项最高得 1 分;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没有提供不得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企业资质(4 分) 1. 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成员方)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综合资信)得 4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26 注:本项最高得 4 分;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人力资源配置(9 分)专业配置合理,人力资源配备、数量能够满足勘察设计工作需要、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能够满足专业工作需要。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成员方)拟投入的勘察设计团队服务人员: (1)项目设计技术总工:具有“道桥”专业(指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为“道桥”)教授级(正高级)职称并获得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的得 1.5 分。本小项最高得 1.5 分。 (2)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道桥相关专业教授级(正高级)职称且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主持或参与的市政道桥类工程设计项目获取:国家级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等奖奖项的,每项得 1.5 分;省级优秀市政公用工程一等奖奖项的,每项得 0.5 分;市级优秀市政公用工程一等奖奖项的,每项得 0.25 分。本小项最多得 4.5 分,本小项最多计 3 个奖项,按最高奖项计分,若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工程设计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不得重复计分。(设计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获奖情况应根据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定)。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3)道路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道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及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 0.5 分。本小项最高得 0.5 分。 (4)结构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及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 0.5 分。本小项最高得 0.5 分。 (5)桥涵专业负责人:具有“道桥”专业(指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为“道桥”)教授级(正高级)职称并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的得 1.5 分,本小项最高得 1.5 分。 (6)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教授级(正高级)职称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的得 0.25 分。本小项最高得 0.25 分。 (7)电气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电气相关专业教授级(正高级)职称和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执业证书的得 0.25 分。本小项最高得 0.25 分。注:1、以上投入的人员互相之间不能兼任。本项最高得 9 分。2、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获奖证明(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荣誉证书为准,或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名单公告官网截图为准,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者官网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含分支 27 机构)、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3、所有获奖需提供合法查询路径以便查证获奖信息。施工实力评审(20 分)工程业绩(4 分)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施工方)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承接过合同额≥4000 万元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市政项目业绩每项得 2 分,最高 4 分,其他不得分。注:本项最高得4分;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没有提供不得分。时间、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财务状况(4 分)根据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施工方)近三年(2018、2019、 2020 年)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1、连续三年资产负债率平均值≤65%的,得 4 分; 2、连续三年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70%的,得 2 分; 3、连续三年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75%的以上,得 1 分; 4、其他情况不得分。注:资产负债率须由投标人根据财务报告计算列出,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期(年)末负债总额÷期(年)末资产总额×100%,提供投标人2018-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审查依据。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守合同重信用评价(3 分)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施工方)连续十五年(含)以上获得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3分;连续十年(含)以上的得2分,连续十年以下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管理体系认证(3 分)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施工方)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 项认证证书的,得 3 分,每少一个认证扣 1 分。最少得 0 分。注: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书有效性查询截图作为得分评审依据。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人力资源配置(6 分)专业配置合理,人力资源配备、数量能够满足施工工作需要、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能够满足专业工作需要。投标人(若联合体,指施工方)拟投入的施工团队服务人员:(1)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本小项最高得 2 分。(2)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本小项最高得 1 分。(3)道路专业负责人:具有市政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本小项最高得 1 分。 28 (4)造价负责人:同时具备造价工程师与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本小项最高得 1 分。(5)施工管理负责人: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本小项最高得 1 分。注:以上投入的人员互相之间不能兼任。提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评审依据。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 2. 2. 2 ( 2)技术标(25 分)勘察设计方案(12 分) 1、对招标项目的了解及总体勘察设计思路:对项目现状很了解,叙述到位,能体现出投标单位的技术优势,熟悉项目需求,项目概况描述准确全面、透彻的得基础分 1.7 分,各投标单位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及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2 分。 2、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其对策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根据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合理、针对性强,质量保证措施可行,对项目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其对策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描述得全面、保证策措施切实可行的得基础分 2.7 分,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根据编写质量横向对比评审及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3 分。 3、勘察设计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勘察设计后续服务内容齐全、安排合理、措施可行得 1.7 分,根据编写质量横向对比评审,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2 分。 4、工期计划和工作进度保证措施制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计划及工作进度有保证措施得基础分 0.7 分,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情况,对工期计划和工作进度保证措施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1 分。 5、必要的初步设计图纸各专业图纸内容齐全,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得可得基础分 3.7 分,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各专业图纸内容齐全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4 分。施工组织设计(13 分) 1、施工方案有针对本项目规划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的的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有关键工序的工作步骤,有提供方案且内容完整的得 3.7 分。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及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4 分。 2、进度控制措施: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可行、合理、有保证措施,可得基础分 2.7 分。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及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3 分。 3、质量控制措施:有基本的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目标基本满足招标文件的要 29 求,可得基础分 2.7 分。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及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3 分。 4、安全控制措施:制定基本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各项保证措施基本明确、具体、可行,可得基础分 2.7 分。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及详细完善程度加 0~0.3 分。本项满分 3 分。 2. 2. 2 ( 3)投标报价(30 分)投标报价满分 30 分(工程勘察设计费报价 5 分、工程建安费报价 25 分)。(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按以下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n 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个数):(1) 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五个的,直接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2) 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大于五个的,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4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个数 N Int 其中 Int 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 N 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 N 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此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随后的评审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该基准价不作调整。如:当有效投标人大于五家时,若 N=Int(2.75),则 N 取 2,若 N=Int(3.25),则 N 取 3。(二)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报价初始得分: S= C A B A ?? ?? 100 100 S — 投标报价初始得分; B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A — 评标基准价; C — 扣分系数,当 B > A 时,C = 1;B < A 时,C = 0.5;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初始得分× 5%+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初始得分×25%。投标报价初始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最低得分为 0 分。投标报价最终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30 入,最低得分为 0 分。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总报价所确定的基准价不因任何因素而改变。(三)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竞标:(1) 基于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范围散且勘察设计内容零碎,投标人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报价下浮率>35%的,须附上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包括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分析、材料费分析、机械费分析,现场措施费分析(包括安全生产费用分析),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试验与检测费用分析,勘察设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分析,技术文件(图纸资料费),软件使用与技术费用分析,后续服务费用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等];投标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2) 基于本招标项目施工范围散且施工内容零碎,投标人的工程建安费报价下浮率>10%的,须附上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人工费分析、材料费分析、施工机械费分析,措施费分析(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分析),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等;同时提供至少 1 项报价下浮率>10% 的工程的成功经验项目,须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预算和经审定的竣工结算;投标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注: 1、截止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3 家的则进行下一阶段程序,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少于 3 家的,不得开标,需要重新招标。 2.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则需重新招标;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等于或多于 3 个,则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3.凡注明“原件核对”的,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不齐全或与原件不一致的,该相关单项(得分点)不得分,但不作无效投标处理。 4.“技术部分”得分的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各自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审得出每位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的“技术部分” 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审得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技术部分”得分。 “商务部分”和“投标报价”得分是唯一得分,如评委在这些项目上的评分不一致,应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得分。 5.除具备二维码的证书、电子证书、网上打印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网上截图无需提供原件核对外,投标人需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要求提供原件核对并妥善填写《原件核对一览 31 表》,否则商务部分评分中与该原件对应得分点不得分,但不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2 1. 评标方法评标原则:本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粤发改规(2018)5 号)和肇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资格情况采用投票方式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1)商务标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1)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章第 3.5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若根据投标函中的下浮率计算的价款与投标报价不一致,根据下浮率修正投标报价,再以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依据。 33 3.1.4 投标函报价与预算书总造价必须相一致,否则作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视为无效标书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可进入详细评审。 3.2.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评审和评分; 3.2.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评审和评分;各评委评出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得分,再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单位的最后技术标得分; 3.2.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2.5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6 汇总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报价的综合得分。投标人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投标报价得分。综合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综合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作为第二中标候选单位,综合得分第三的投标人作为第三中标候选单位。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4.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4.5 若有效投标单位(即通过符合性评审)不足 3 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4.6 在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中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违者取消其竞标资格。 3.4.7 本工程经开标评审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洽商签订合同。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上述文件有异议,不愿遵照执行,或拒绝签订合同,除被取消中标资格外,还应赔偿招标人 34 的经济损失。 3.5 无效标条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3.5.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 3.5.2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凭证(或未上传投标保证金凭证)或上传错误的或未能有效关联交易系统的,或者金额不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5.3 投标人数量之和少于 3 家的; 3.5.4 投标文件内容无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签名盖章不符合要求的; 3.5.5 投标文件封面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签名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3.5.6 封袋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盖章或签名的; 3.5.7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投标文件未包含投标须知第 3.1 条要求提供有效相关资料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5.8 投标总报价高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 3.5.9 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与报名时的牵头人与成员不一致的; 3.5.10 投标人与投标报名时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人地位上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而没有提供证明这种改变的合法性文件的; 3.5.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或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书部分由同一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 3.5.12 投标人存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5.1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5.14 投标人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录入错误或虚假的; 3.5.15 投标时授权委托人与投标管理员不一致的; 3.5.16 投标人不通过初步评审的; 3.5.17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修正或补正的; 3.5.18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5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详见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 3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外封袋格式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名称: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人名称: 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在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7 商务标投标文件封面格式正本/副本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商务标)项目名称: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人名称: 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8 商务标目 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提供)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 (6)不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 (7)资格审查资料 (8)商务评审资料 (9)其他资料(如有)注:本目录只作为参考,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增加或删减条目。 3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勘察,现根据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和其它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考虑本企业自身的实力及特点,经综合研究决定,我方报价如下:序号 报价项目 投标报价下浮率 投标报价 1 勘察费 % 人民币 (小写: 元) 2 设计费 % 人民币 (小写: 元) 3 工程建安费 % 人民币 (小写: 元)投标总报价 人民币 (小写: 元)建设工期 日历天(其中:勘察工期 日历天,设计工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即视为我方对上述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并无异议。我方承诺,无论我方中标与否,投标后对上述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质疑,均为无效主张。 6. (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投标报价评分以投标报价金额评审;投标报价金额以下浮率结合招控价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40 投标函附录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1 勘察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编号:注册专业: 2 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证等级:职称证专业:职称证编号: 3 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证等级:建造师证专业:建造师注册证编号: 4 工程质量 5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始) 6 投标范围内容勘察:一期工程范围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施工阶段的补充勘察。设计:一期工程范围的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图纸审查及施工配合。施工:一期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包括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总承包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4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如需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 址: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背面复印件。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必须分别提供。 42 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至: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日期: 年 月 日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背面复印件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主办方及成员必须授权委托同一代理人,分别出具上述授权委托书。 43 三、联合体协议书(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联合体各方盖章签字的地方外,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签字)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a、联合体牵头人 (牵头人名称):承担工程 工作;联合体成员 (某成员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 工作;联合体成员 (某成员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 工作;联合体各方应切实执行投标文件承诺条件及合同规定的条款,并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b、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c、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支付)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联合体成员方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联合体成员方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44 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本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可按实际需要增减内容或自拟格式,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规定。 45 四、投标保证金按下列要求后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①采用企业注册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后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和企业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②采用投标保函(含电子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后附投标保函复印件或电子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③采用保险合同(保险单)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后附保险合同(保险单)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④采用支票、汇票、信用证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后附相关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46 五、施工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我方在此声明,我公司在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中有幸中标,我公司承诺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 (姓名)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拟派出的本合同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到位(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47 六、不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我单位郑重承诺:若我单位中标,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招标人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 年 月 日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48 七、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提供);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账号 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 49 2、网上投标报名回执(即“建设工程完善信息确认单”);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提供); 4、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由各方提供);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6、勘察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身份证(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的成员方提供); 7、设计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的成员方提供); 8、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未被锁定且承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在建工程(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9、施工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C 证)或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0、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没有被列为执行期内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肇庆”网站的信用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以网上截图为准,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提供); 11、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提供网上截图,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提供); 12、若为广东省外投标单位,还须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提供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提供)。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上资料可统一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50 八、商务评审资料 1、企业获奖一览表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授予/颁发部门发证时间 备注 1 2 3… 注: 1.本表所填报证明材料按商务评审要素填写;请在表后附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评审表中要求由相应成员提供。未按评审表提供资料或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其相应项不得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来证明所附信誉、信用证明材料的继承性。 51 2、企业荣誉一览表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授予/颁发部门发证时间 查询路径 备注 1 2 3… 注: 1.本表所填报证明材料按商务评审要素填写;请在表后附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评审表中要求由相应成员提供。未按评审表提供资料或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其相应项不得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来证明所附信誉、信用证明材料的继承性。 52 3、工程业绩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业绩类型(如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总投资/合同额合同签订时间备注 1 2… 注: 1. 本表所填报证明材料按商务评审要素填写;请在表后附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评审表中要求由相应成员提供。未按评审表提供资料或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其相应项不得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来证明所附信誉、信用证明材料的继承。 53 4、企业资质序号 资质名称 颁发单位 有效期 备注 1 2 3… 注: 1. 本表所填报证明材料按商务评审要素填写;请在表后附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评审表中要求由相应成员提供。未按评审表提供资料或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其相应项不得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来证明所附信誉、信用证明材料的继承。 54 5、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职称级别及专业填执业注册证书、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或岗位证信息 身份证号 备注证书名称级别 证号 专业 1 2 3 4 5… 注: 1. 本表所填报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证明材料按商务评审要素填写;请在表后附与评分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评审表中要求由相应成员提供;未按评审表投入人员或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其相应项不得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2. 拟投入本项目所有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人员不得兼任,执行一人一岗制。 3.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所附与评审有关的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的继承性。 55 6、财务状况序号 年份期(年)末负债总额期(年)末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期(年)末负债总额÷ 期(年)末资产总额×100%)备注 1 2018 2 2019 3 2020 注: 1. 本表所填报证明材料按商务评审要素填写;请在表后附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评审表中要求由相应成员提供。未按评审表提供资料或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其相应项不得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来证明所附信誉、信用证明材料的继承。 56 7、管理体系认证序号 证书名称 有效期 备注 1 2 3… 注: 1. 本表所填报证明材料按商务评审要素填写;请在表后附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按评审表中要求由相应成员提供。未按评审表提供资料或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其相应项不得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来证明所附信誉、信用证明材料的继承。 九、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相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如:商务标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等等。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所提交与评审有关的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的继承性。 57 技术标投标文件封面格式正本/副本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技术标)项目名称: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人名称: 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在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58 技术标目录(自拟) 59 技术标内容应包括勘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否则会影响“技术部分”得分,但不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勘察设计方案; (1) 对招标项目的了解及总体勘察设计思路; (2) 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其对策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3) 勘察设计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4) 工期计划和工作进度保证措施; (5) 必要的初步设计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方案; (2) 进度控制措施; (3) 质量控制措施; (4) 安全控制措施; 60 附件: 原件核对一览表工程名称: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名称(盖公章):审核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序号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页码提交资料要求审核情况(代理机构填写)备注一、勘察设计综合实力 1 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等奖(道桥类项目)获奖证书原件核对 2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奖证书 原件核对 3 “企业技术中心”荣誉证书 原件核对 4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名称 原件核对 …… 原件核对 5 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原件核对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原件核对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综合资信)原件核对 6 项目设计技术总工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荣誉或者奖项证书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7 勘察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 8 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荣誉或者奖项证书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9 道路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资质证书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10 桥涵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荣誉或者奖项证书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61 11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资质证书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12 电气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资质证书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二、施工综合实力 1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名称 1 原件核对 …… 原件核对 3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 2018 年 原件核对 2019 年 2020 年 原件核对 4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原件核对 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核对 6 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7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8 道路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9 造价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资质证书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 10 施工管理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原件核对职称证 原件核对社保证明 原件核对注: 62 1、本表一式一份; 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资料原件填写该表,表格内容如有不全,请投标人自行补充。 2、相关原件在开标后评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逐一单独核对。 3、投标人如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的或原件不齐全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该相关单项不得分,但不作无效标处理。 4、提供带有效二维码可查询的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文件,不需提供原件核对。 5、投标人如提交多项内容,可将本表按照原格式扩展。 6、本表原件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投标单位须留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机构审核后填写。原件与投标文件复印件一致的打“√”,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打“x”。 7、投标人需提供“原件核对一览表”,不用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在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时交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开标后评标前提供原件核对。经核对原件与投标文件正本复印件一致后,原件立即退回。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重新核定或要求澄清的权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投标申请人代表: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牵头人盖牵头人单位公章即可。 63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最终以签订为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4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宁发改投审[2021]138 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包括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 4.工程地址: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广宁县大数据产业园; 5.主要包括一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 A.勘察:一期工程范围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施工阶段的补充勘察; B.设计:一期工程范围的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图纸审查及施工配合; C.施工:一期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包括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总承包。二、工程主要设计方案来源本项目设计方案来源于 。三、建设工期 1.勘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勘察任务通知书为准。 2.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施工任务通知书为准。 65 3.工程建设合同总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包括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时间)。四、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勘察质量标准:满足勘察规范要求。 2.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要求 1.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下浮率为 。 2.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下浮率为 。 3.工程建安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下浮率为 。 4.发包人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报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依据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并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调整勘察设计费和施工建安费的合同价,并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5.勘察设计费和施工工程款的申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请款申请、正式发票,收款人名称、银行帐号须与合同的承包人名称、银行帐号一致,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6.每期勘察设计、施工的合同款项支付,发包人须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后方可办理财务转账手续。六、项目负责人 1. 勘察项目负责人: ; 2. 设计项目负责人: ; 3. 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七、定义与解释 1.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2.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之间有不符之处,均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为准。八、合同份数及生效 66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联合体牵头人) 份,承包人执(联合体成员方) 份;由承包人提供合同;各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如协商不成,向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 包 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授权代表: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 号: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授权代表: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企业基本账户账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67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授权代表: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 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8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69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 70 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 71 变。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 72 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73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74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5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 76 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77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 78 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9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0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 81 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82 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83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4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5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 86 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87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 88 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89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90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91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92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93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 94 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6 暂估价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 95 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96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 97 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98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99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100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1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 102 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03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104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5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106 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7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108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109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10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1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一、 勘察专用合同条款第 1 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勘察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1.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1.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1.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第 2 条 承包人(勘察方)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2.1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 2.2 勘察成果必须满足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第 3 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3.1 勘察需求 3.1.1 工程勘察报告需符合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并确保满足本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如因工程勘察的范围、深度、布孔间距未能满足规范及工程设计原始数据要求而增加的勘察量,由中标人在期限内自行无偿完善,招标人不作出补偿及承担勘察失误责。 3.1.2 由于承包人(勘察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以致延误工期,每超过一日,承包人(勘察方)应向发包人支付最终合同价格 0.1%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书一经送达承包人(勘察方),合同即告解除。 3.1.3 工程测量需符合国家《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要求,并确保满足本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 3.2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3.2.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3.2.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 112 时,工期顺延。 3.3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工程勘察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勘察费的 70%;勘察成果通过评审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勘察费的 97%;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向乙方支付至勘察费的 100%。第 4 条 发包人、承包人(勘察方)责任 4.1 发包人责任 4.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4.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等),并承担其费用。 4.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4.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4.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4.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 4.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 元计算加班费。 4.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函、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4.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113 4.2 承包人(勘察方)责任 4.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4.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 4.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4.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4.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4.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 5 条 违约责任 5.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5.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5.3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5.4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5.5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 6 条 通讯联络 6.1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通讯地址: 收件人:电话:邮政编码:承包人(勘察方):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114 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除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签收方式完,也可使用 EMS 速递送达的方式。第 7 条 其它约定事项: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二、 设计专用条款 1. 设计依据及标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其他与本次招标范围相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和政策法等。 2. 设计内容 2.1 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图纸审查及施工配合; 2.2 本项目将结合建设项目各种因素及实际情况,分阶段组织实施设计工作,设计合同的工程量为暂定,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发包人发出的设计任务通知书为准。 3. 设计团队 3.1 承包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承包人单位人员如下: A. 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协调人): B. C. D. E. F. 3.2 双方约定,在各阶段设计工作中,双方认定的上述承包人人员不得随意变动。承包人若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承包人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发包人若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承包人人员,必须书面告知承包人,经与承包人协商后进行人员更换。承包人应尽力保证人员更换后的工作交接流畅,设计思路得到有效传递。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需保证其设计团队的全体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本项目。 3.3 双方约定,在各阶段节点性工作汇报会议中,承包人必须有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师参加,承包人不得随意变动。承包人若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汇报人员,必须 116 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对于临时、非正式方案汇报及设计方案交流工作会议,承包人应指派相应人员积极配合。 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4.1 发包人取得的前一阶段研究相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条件)。 4.2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国防、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如有)。 4.3 其他资料(如有)。 5. 设计进度和成果提交 5.1 设计时间进度:发包人发出设计任务通知书后 日历天内提交设计方案并完成修改,在方案确认后,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成果文件。 5.2 成果提交形式及数量:承包人(设计方)向发包人交付书面设计资料及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供与其完整一致的电子版 CAD 文件两套;设计单位须提供方案设计 6 份、初步设计 8 份、正式施工图纸 8 份(须满足发包人审查、报建和存档需求)。 5.3 成果提交时间发包人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提交设计成果文件(不含审查时间)。 5.4 成果提交地点广宁县南街镇五一路 21 号(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 6. 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6.1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工程费用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项目名称规模(m)设计阶段及内容工程费用(万元)设计费(万元)初步设计施工图 1 117 2 …… 合计 6.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 6.3 承包人(设计方)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及标准 提交日期 1 初步设计、概算书 按相关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 2 施工图 按相关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注:承包人(设计方)向发包人交付书面设计资料及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供与其完整一致的电子版 CAD 文件两套;设计单位须提供方案设计 6 份、初步设计 8 份、正式施工图纸 8 份(须满足发包人审查、报建和存档需求)。 6.4 设计费的结算工程设计费结算额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 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中标的建安费为基数计算出设计费基价后结合下浮率计算出工程最终设计费。工程设计费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果为准;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 6.5 设计费支付方式(1)实际支付方式如下:初步设计成果审查通过 15 天内,累计支付至 50%;施工图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后并提交施工图设计修编成果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计费的 80%;施工图设计通过财政评审中心预算评审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计费的 90%;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计费的 100%。(2)设计费的申请: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支付依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办理财务转账。 118 (3)本工程设计费中标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7. 成本控制 7.1 承包人承诺在设计中与发包人充分配合,实现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目标,体现成本领先的原则。在设计的各个阶段,承包人将与发包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共同确定设计的总成本目标和分项目标,进行整体设计优化和单项方案技术优化,并按上述要求在设计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概算、修正设计概算、单项经济评价报告)。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额控制施工图设计,按投资额控制设计,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与管理;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做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中标人必须确保经批准的总投资额不被突破。 8. 双方权利义务 8.1 发包人责任 8.1.1 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重大变更需调整设计时,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变更。 8.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承包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承包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8.1.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8.1.6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时限 15 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承包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119 8.2 承包人责任 8.2.1 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 设计文件合理使用年限为 15 年(指设计文件保存年限)。 8.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8.2.4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 50%设计费。 8.2.5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2‰ 。 8.2.6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半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半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8.2.7 承包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2.8 如施工现场需要承包人(设计方)处理相关技术问题的,承包人(设计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配合发包人解决有关问题,往返食宿等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方)自付。根据现场施工实施情况,需进行图纸修改时,承包人(设计方)须自发包人提出书面修改要求之日起,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8.3 保密义务条款 8.3.1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参与项目的当事人均有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下列信息内容及其任何形式的载体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A. 本合同; B. 设计成果(包括草稿、讨论稿、修改稿、定稿等全部阶段); C. 项目设计费用; D.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获悉的其它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120 8.3.2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A.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B.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在其它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8.3.3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 已公开的信息; B. 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其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3.4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密义务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8.4 知识产权归属 8.4.1 本合同项下委托设计成果之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但承包人享有署名权。 8.4.2 如因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及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诉讼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8.4.3 承包人对其完成的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设计成果不得用于第三方设计或其它项目设计;发包人可以将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用于广告宣传和论文发表。 8.4.4 在本项目市场推广中,发包人可以适当方式表达承包人为本项目设计单位这一信息而无需经承包人事先书面同意。 8.5 违约责任 8.5.1 如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或对于发包人或政府部门提出的设计修改和调整意见未能按规定时间修正,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 1‰的违约金。 121 8.5.2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或授权给其它个人或单位的,发包人有权利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除应支付相当于已收取设计费双倍数额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 8.5.3 如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改正。(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了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人员或缺席各阶段节点性工作汇报会议达到 3 人/次。(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其它设计单位或顾问单位的工作,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在 14 天内仍不改正。(4)承包人发生破产、资不抵债、停止营业、无力偿还债务或其它影响其履行本合同能力的情形。 8.5.4 承包人应对提交设计成果中出现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事项、错误、遗漏以及不符合成本控制的约定负责,由于此等原因影响发包人的工程进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浪费的,承包人除必须从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5.5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退还已付的设计费及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8.5.6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撤销合同;承包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双方协商后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发包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不承担除上述实际已完成工作设计费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责任。 8.5.7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设计方)支付设计费。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设计质量除外)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8.1.3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5.8 承包人(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方)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承包人(设计方)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该部分工程损失所取设计费的 50%。 122 8.5.9 由于承包人(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 6 条第 6.3 款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2‰。 8.5.10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设计方)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8.5.1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设计费用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8.5.12 发生上述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违约金的情形时,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设计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如当期设计费不够扣除,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或在未支付的设计费中扣除;如未支付设计费不足抵扣应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利继续要求承包人支付,包括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设计费。 8.5.13 通讯联络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2)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承包人(施工方):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3)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除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签收方式完,也可使用EMS速递送达的方式。 8.5.14 补充条款(1) 如施工现场需要承包人(设计方)处理相关技术问题的,承包人(设计方)需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配合发包人解决有关问题,往返食宿等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方)自付。根据现场施工实施情况,需进行图纸修改时,承包人(设计方)须自发包人提出书面修改要求之日起,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2) 承包人(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设计方)自 123 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承包人(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应满足发包人工程需要,如超过本合同规份数的,不再另行收费。(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设计方)的承包人(设计方)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设计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5)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15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征地拆迁和不可抗力影响等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但不作补偿;因规划调整或实际情况而减少工程量亦不作补偿。 8.5.16 其他约定事项:(1) 当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等法律效力。 124 三、 施工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定义 1.1.6.1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 1.2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3.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 1.3.2 本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6)通用合同条款;(7)其他合同文件;(8)发包人要求。注: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以及其他文件之间有不符之处,均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为准。 1.7 联络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发包人: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承包人(施工方):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125 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发包人义务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进场施工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只负责配合、协调工作。 2.7 其他义务: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和补偿工作; (2)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任务通知书后,一个周内办理好报建手续并承担属于承包人自己应付的相关费用; (3)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7天; (4)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由发包人协调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安监、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约定: 现场确定; (6) 委托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现场确定; (7)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现场确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3.2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 )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自行解决项目办公、生活用房、材料堆场及相关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的铺设,场内场外的排水,施工围蔽、交通指引与疏导(包括清单内、外的)以及施工单位进场后出现的地形地貌变化(如各种植物、建(构) 126 筑物、堆放余土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3)本工程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施工协调费均在投标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由承包人负责;(4)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防护由承包人包干负责,发包人协助召集管线单位到施工现场协调;(5)本工程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检验检测费用(除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外)均在投标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由承包人负责;(6)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需通过向市政等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验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进场施工至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和机械事故,损坏公共设施、房屋、水利和其他相关设施等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包括施工场内外所发生的事故)。 4.1.5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施工围蔽须使用高度不低于 2.0 米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2)治安管理的约定: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大写: (小写: )。 (2)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须由投标人所属账户银行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户 名:开 户 行:账 号:联 系 人:联系电话: (3)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5 天内;(4)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的履约保证金转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 4.2.2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有 。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127 4.5.1 本项目指派( )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 6.1.3 本工程是否需要对提供或(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需要 /不需要):需要;主要材料、安装专业材料等(不限于此)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其它材料和设备,必须按相关的规范、规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明和必要的物理、力学及技术性能指标,以上资料是许可进场使用的先决条件。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更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每一批次材料进场须由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和供货商共同按现行国家相关建筑材料设备检验规定进行抽样,并由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送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其检测费用(除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外)由承包人负责。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9. 测量放线(1)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现场确定 。(2)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发包人提供坐标点(基准点)后,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前的测量放线和费用,并需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复测和闭合无异后才能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 128 10.工期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未按照承诺工期竣工的,每天处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为: 个月。 11.2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 工程质量 13.1.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2 变更估价:(1)工程变更、工程量调整、增加工程的资料与程序:承包人书面报告、图纸、照片、预算书,承包人(设计方)书面意见(如有需要),监理书面意见,发包人审核后方可调整并作为结算依据。(2)增加工程的结算:增加工程须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如有需要)、承包人共同签证,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将预(结)算资料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因优化图纸设计或因其他情况减少工程量不作赔偿。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调整 ★本工程合同价格按施工图纸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承包人应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总承包合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工程量的偏差; A.工程量偏差是指发包人按照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工程)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按实际完成的结算,偏差的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B.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工程量的偏差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发生了变化, 129 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措施项目费结算价。(2)工程变更;关于变更工程估价的约定: A.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发包人有权对施工图、施工范围以及工程量进行调整,并以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施工图为准,承包人不因工程量减少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B.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 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如有需要)、承包人四方确认后调整; C.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如有需要)、承包人四方确认后调整。 D.经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按比例支付。(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A.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监理、设计(如有需要)、承包人四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包人、监理、设计(如有需要)、承包人四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前提是经审批后仍属招标控制价范围内。 B.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工程变更、增减项目,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包括书面报告书、监理书面意见、设计书面意见(如有需要)、预算书,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才能进行施工,否则不予确认。 C.所有现场签证须经发包人、监理(是否需要设计现场确认视情况而定)、承包人现场确认,并于当天之日起一个星期之内向发包人提交签证资料(包括书面报告书、监理书面意见、设计书面意见(如有需要)、预算书,逾期概不办理,并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费用中。 130 D.经确认后的现场签证金额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按比例支付。(4)其他调整因素: A.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则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并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的约定本项目约定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 10%。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 14 日内,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申请财政支付。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1)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并附工程隐蔽及形象进度电子照片,送广宁县财政局有关职能股室办理支付手续。(2)进度款申报条件:工程进度款按每月进度拨付,发包人每月 15 号前,按上月完成工程进度的 80%并扣除该期进度 10%的工程预付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人。累计支付至全部工程价款[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清单预算造价(扣减暂列金)×(1- 投标下浮率)]的 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竣工资料全部移交、办理结算并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造价 3%的保证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形式)作为工程质量担保后支付至审定后的工程结算造价的 100%,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满一年后无息退回。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若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全部负责无偿保修,延误保修时间的,由发包人代为实施,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或对中标人和担保人进行追收。(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拨款申请后尽快办妥有关手续,所有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以发包人主管部门批准支付为准。审批期间承包人不能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停止或拖延施工,如承包人停止或拖延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经审核通过后的设计施工图在施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以财审后的预算书作为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及结算依据。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结算造价的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代替质保金,保函格式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具体以财政相关规定为准。(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31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份数: 6 份;提交期限: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 60 天内。 ★本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如下:(1)结算工程量的确定办法: A.若属工程量清单(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清单为准)范围以内的项目,结算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B.若属工程量清单(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清单为准)范围以外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及甲方要求变更的项目,其项目及工程量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签证确定后实施作为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2)工程施工建安费结算办法: A.本项目工程施工建安费最终采用工程量清单按实结算(包括按正式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及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共同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并结合投标时的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计算得出最终结算额。最终结算额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结算价为准。 B.结算人工、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 ○1 属工程清单(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清单为准)范围内的材料,但因甲方要求变更的,则按照双方确定的材料价格计算差价,并计算税金; ○2 属工程量清单(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清单为准)范围外的材料,可参照广宁县财政局公布的相应时期材料价格计算;按照上述“①~④”点都无法确定的材料价格,则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3)规费及税金的确定办法:规费、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计算与支付。(4)工程款结算时按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计算。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份数: 6 份;提交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30 天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2 缺陷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19.7 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32 (3)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5. 其他要求(1)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 号)有关要求,施工承包人应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2)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 号)有关要求,施工承包人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3)关于工人工资专款专用的约定: A.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各施工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合同签约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B.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合同签约地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C.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D.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后,及时与所属公司(班组)签订用工协议;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并将用工协议、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各公司(班组)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同步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备案。 E.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工人工资负总责。分包单位雇用和使用工人的,总承包单位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工人工资。如因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工人工资的,将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欠款,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双倍的罚款。 F.承包人不按用工协议、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经监理公 133 司、发包人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 5 个工作日内仍拒付,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下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同时罚没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G.承包人不按用工协议、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经发包人、监理公司核实后可作为承包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本款未尽事宜,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 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 [2015]3 号)》、《肇庆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肇人社发(2016〕 385 号)、《关于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推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肇人社发[2018]397 号)等。如项目实施期间颁布新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则按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3)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合同)所表述的工期、工程量和造价均为暂定, 约定如下: ①工期最终以经广宁县财政评审的施工图清单预算的工程量和定额所计算的工期为准。 ②工程量和造价最终以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施工图清单预算价)工程量为准。 ③承包人(施工方)不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小施工工作量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④施工约定:承包人(施工方)必须完成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实际施工内容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施工图清单预算内容为准。 ⑤因规划调整、优化设计或其他原因而减少施工工程量的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施工方)作费用补偿。 134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参考格式)履约担保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发包人名称):鉴于 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 月 日 135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广宁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广宁县二广高速广宁互通连接线改扩建工程(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36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37 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中标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广东省、肇庆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138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在“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并视情节在 1—2 年内不准参加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第五条 本合同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及成员各自分别与甲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139 附件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140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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