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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发布日期:2021.09.28 标签: 浙江省招标 医疗招标 卫生招标 
加入日期:2021.09.28
地 区:浙江省
内 容:**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临财发〔****〕***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关键词: 医疗 卫生
 
招标公告正文
临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临财发〔2018〕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文件精神和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制定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起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新型补偿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机构

本方案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签约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三)完善补偿方式

1、财政专项补助

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等,并按原渠道列支。基本人员经费应根据政策调整、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缴费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合理补助经费,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对地处山区或区域面积较大而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给予适当倾斜,具体方案由区卫生计生局与区财政局在绩效考核办法中制定。

2、政府购买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基本人员经费后的资金,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应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政府付费购买以标准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

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当量。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在合理分解和规范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确定服务项目,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当量标准(见附件1)。

确定单位标准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按照各项目标准化工作当量和改革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项目总工作当量。在此基础上,根据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总量等合理确定单位标准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调整系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确保公平与效率。试行阶段,单位标准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暂按每个当量11元核定。除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外,单位标准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在财政补偿可持续的前提下维持不变。对总工作当量出现异常变动的,可及时调整单位标准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临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2)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在绩效评价基础上,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准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

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约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家庭医生签约经费不纳入当量考核,由区卫生计生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对政府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区财政局和区卫生计生局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四)加强资金监管

1、规范收支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2、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围绕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加快建设并应用补偿机制改革信息化绩效考评系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底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付费标准金额=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综合评价系数)。

3、资金拨付与监管

财政专项补助中涉及人员基本经费采取年度预算,按季拨付,其他资金按相关规定拨付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分期预付,年终清算的办法。严格核查和惩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经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积极稳妥实施改革。

(二)夯实信息化支撑。加快与改革配套的相关信息化建设,做到补偿机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加强业务数据集成平台建设,强化数据来源、数据采集、数据加工、费用计算、申诉反馈等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全面、便捷、及时的数据支撑。

(三)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就诊。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和个人购买为主的补偿模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争取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管理评估。要加强对改革进展的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方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取得成效。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原《临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临财综〔2011〕260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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