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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下河乡新坡村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土壤整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信息发布日期:2021.09.24 标签: 福建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1.09.24
截止日期:2021.09.24
地 区:福建省
内 容: ***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招标公告正文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云霄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2]FJZZ[GK]2021004的云霄县下河乡新坡村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土壤整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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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69999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云霄县下河乡新坡村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土壤整治项目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土壤整治后,地块达到商住用地标准,并经评估验收为合格 1(项)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968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陆拾捌万元整(¥968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个月内完成并验收合格;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下河乡新坡村;

4.3交付条件: 土壤整治后,地块达到商住用地标准,并经评估验收为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补充监测调查,本场地主要超标污染物为重金属铅、砷;因此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土壤中重金属铅、砷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管制值及筛选值标准,即污染面积约7576㎡,深度为1.0~3.0m;其中一污染区超标深度为1.0m(A区),面积为5220㎡;二污染区超标深度为3.0m(B区),面积为2006㎡;三污染区超标深度为2.0m(C区),面积为35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对垃圾填埋场的超标土壤进行清理,确保整治后的土壤浸出液浓度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即总铅≤1.0mg/L、总砷≤0.5mg/L。 清挖后的基坑和侧壁土壤监测值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铅≤400mg/L,砷≤40mg/L)。。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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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40 合同签订后所有设备,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后支付40%
2 30 土壤恢复至70%时支付30%
3 30 完全恢复并验收合格支付3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人造成的损失的, 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 乙方的服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且无力解决,甲方有权单 方终止合同。 10.4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云霄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 云霄县云陵镇元光路60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456号核应急指挥中心5至7层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伟韬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华林支行
账号: 账号: 12252000000401657

签订地点: 云霄

  签订日期:2021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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