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源县国有草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源政办发〔2019〕22号),就位于肇源县超等乡博尔诺村国有草原发包一事,特制定本方案。
1、发包草原位置及面积:发包草原位于超等乡博尔诺村,共1块,总面积973亩。位于超等乡博尔诺村西南可采草场,东至油田路,西至树地,南至茂兴边界,北至水泥路,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图拐点坐标为准;
2、竞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独立法人均可参加报名,竞价前需按规定标准缴纳竞价保证金。独立法人参加草原发包竞价的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所有手续需要单位盖章确认。
3、缴纳保证金:全额缴纳草原发包底价款作为竞价保证金,存款(汇款)备注栏应注明竞价人姓名及竞价地块信息。竞价未成功者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7日内给予全额无息返还。
4、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竞价人到肇源县农业资源资产交易中心网站(http://zyxnjzx.org.cn/)报名(竞价人注册、报名及竞价方法见网站“交易规则”—“交易指南”栏)。
5、竞价、出价及中标方式:本次发包为网络公开竞价,竞价人需要用电脑登录到肇源县农业资源资产交易中心网站(http://zyxnjzx.org.cn/)参与竞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挂牌价),再次报价应高于目前最高有效报价并成为当前最新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每次加价金额为2000元或2000元的整数倍,上不封顶,竞价时间截止时,提交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价人为草原承包受让方,所有竞价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项目流拍。
竞价成功者即为承包受让方应于3日内全额上缴草原承包费(竞价保证金可冲抵承包费),并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否则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竞价草原另行发包。
附件:
草原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肇源县草原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草原性质、面积、位置、现状、用途
甲方同意将草原所有权性质为 国有草原 的 亩(以勘测定界图拐点坐标点为准)草原承包给乙方。该草原坐标为 见勘测定界图(方位图) 。参考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草原植被类型为 / ,使用现状 草原 ,其中草原围栏 / 延长米,草原基础设施 / 亩,亩产干草 / 千克,承包用途 按照草原法律法规政策使用,坚决严禁他用 。
二、承包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为 年。
三、承包方式
甲方委托肇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肇源县农业资源资产交易网上进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 承包草原。
四、承包费用
承包费人民币(大写) ( 元/亩/年× 亩× 年)。
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按本条前款规定一次性交齐草原承包费。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3.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4.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5.对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监督乙方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监督乙方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草原禁牧等制度。
8.国家、省、市、县、油田等部门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及县政府招商引资等事项征用、使用草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中征用、使用面积的草原经营权。
9.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2.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3.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依法享有承包草原流转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5.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补偿的权利;
6.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继承;
7.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交纳草原承包费;
2.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不得开垦草原及进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用途;
3.亩产干草量低于二十五千克的草原,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改良建设;
4.开展草原建设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建设措施;确需翻耕草地的,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及所播种品种报草原使用权单位备案;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
6.国家、省、市、县、油田等部门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及县政府招商引资等事项征用、使用草原,甲方直接收回被征用部分草原合同,乙方应当服从并配合甲方调整合同,被征用、使用部分的草原面积在草原承包合同中划除,甲方给予承包者相关费用返还及补偿。具体为:1、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被征用、使用部分的草原剩余年限承包费(每亩每年承包费×被征占面积×剩余年限), 2、甲方补偿乙方被征用、使用部分草原承包费已缴纳年限的利息,利息按照征用时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每亩每年承包费×被征占亩数×已使用年限×定期存款银行利率),3、同时再按照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承包费的10%给予乙方补偿(每亩每年承包费×被征占亩数×剩余年限×10%)。届时甲乙双方重新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再行索要补偿费;临时征用、使用草原的补偿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
7.做好承包经营的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防火期内不得在草原上用火,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及时向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扑救;
8.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义务: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在承包期内流转所承包草原,应当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生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承包期限内,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承包主体可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主体权利、义务不变,且承包期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侵害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乙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停止侵害,返还承包的草原或者恢复原状,按照实际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以日为单位,按照年承包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重新组织发包;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草原原状;
3.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遭到人为破坏,无法找到破坏人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无偿解除合同;
4.承包的草原全面禁牧,如不执行草原禁牧政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年承包费的10%进行赔偿,实际损失超过合同金额10%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损失;
5.不服从国家建设和县政府招商引资需要征用、使用、占用草原,不服从政府的禁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甲方可以单方无偿解除合同。
6、按照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规定,禁止在草原上放荒,在草原上发现火情及鼠、虫害等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缴纳的承包费不予退回。
九、变更和监督
1.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监督。
2.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承包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重新签订;
3.合同如有需要补充的事项,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并在十五日内将做出的补充规定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补充规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做出补充规定。
十、效力和争议解决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勘测定界范围内的耕地、林地、油田道路及油田附属设施不在承包面积之内(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2.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需在草原上打井、排水等附属功能设施和临时建房,必须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地面建筑设施由乙方自行移除,地下井管、不可移除设施设备等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如果在限期内不予移除的,无偿归甲方所有 。
十二、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签订、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人民政府、县国资部门各执一份。
十三、政策变更
上述条款,在草原承包合同期内如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变化的,按照新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十四、合同附件
1.承包草原勘测定界图(方位图)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