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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信息发布日期:2021.08.30 标签: 广东省招标 监理招标 
加入日期:2021.08.30
地 区:广东省
内 容:版本编码:(湛监招****)***(试行) ***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公章):***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
关键词: 监理
 
招标公告正文
版本编码:(湛监招2021)001(试行)
 
 
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公章):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2021 年 3 月

关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1.本参考范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湛江建设信息网https://www.zhanjiang.gov.cn/zjj/sy/xfwj/index.html”和“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http://ggzy.zhanjiang.gov.cn/” 查看或下载。
2.招标人在使用本范本时,招标文件中的空格必须按实填写,招标人可根据需要补充填写内容。所有增加或修改部分内容、空白栏目的填写必须采用四号华文行楷字体。
3.“□”为选择项,选择的内容(项)保留,不选的请删除。
4.招标文件采用“第x页 共x页”的页码格式,并且在“目录”中标明对应的页码。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6.具备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要尽可能使用电子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7.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时,必须同时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首页和骑缝)。
8.本参考范本中关于“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地址全部默认为: http://zbtb.gd.gov.cn;关于“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的地址全部统默认为:http://ggzy.zhanjiang.gov.cn/。
9、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具体操作详见《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用户手册》,下载地址:***
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参照本范本,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4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8
1. 工程概况和招标要求 8
2. 有关定义 10
4. 评标委员会组建 11
5. 投标报价说明 11
6. 开标、评标及中标方法 11
7. 监理费的支付 13
8. 监理费结算按如下办法确定: 13
9. 签订合同 13
10. 投标文件编制 14
1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
12. 无效标的认定 17
13.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7
14. 其他要求 19
第三部分 投标格式20
投标格式一 20
工程监理投标报价书 20
投标格式二 21
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21
投标格式三 22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仅供参考) 22
附件1:投标文件(正本)封面格式 24
附件1:投标文件(副本)封面格式 25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26
(合理低价法) 26
第五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33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5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监理)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已由赤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湛赤发改投[2021]5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 2021-440802-04-01-815191 ,项目业主为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统筹安排,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监理)
2.2建设地点: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
2.3建设规模:该项目位于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含道路以及沿线两侧临街建(构) 筑物的公共空间进深范围,其中道路南接红嘴鸥码头边界—广州湾大道—观海北 路—军民路—北至调顺岛边界,总长度约 2.4 公里。道路宽度分别为广州湾大道 28 米、观海北路 36 米、军民路 60 米。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游憩设施、园林景观、园道、道路工程和广场建设等。
2.4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暂定为:1216428.00元。
2.5监理服务期: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始,至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止。
2.6招标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以及施工图中没有列出的,但为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等所必要的附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2.7计划施工工期: 120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设置须与规模匹配)
3.1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营业执照有效。
3.2 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在投标企业的 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工程师证书。自本项目投标之日起,其最多只能同时担任 3 项(含本项目在内)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的其他项目必须在湛江范围内)。
    3.3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本项目须制作:纸质版投标文件(无需使用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投标)。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不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且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2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1 年8月31日00:00时(北京时间,下同)。
4.3 答疑提问截止时间:2021年9月6日17时。提问为匿名方式,通过邮箱提出,邮箱地址:***
4.4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答疑时间(如有): 2021年9月7日。统一在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
4.5 投标文件(纸质版)递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9月22日9时30分。
4.6投标文件(纸质版)递交地址:***
4.7 开标时间:2021年9月 22 日9时 30分。
4.8开标地点: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天润中心6楼2号开标室。
4.9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将予以拒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登录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资料。
5.2 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 200 元(不以营利为目的)。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等(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的为准。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
7.异议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湛江市赤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投诉,电话:***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消失。
8.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021 年8月31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 工程概况和招标要求
1.1 建设依据
1.1.1 立项批文:湛赤发改投[2021]5号    
1.1.2 规划批文:湛自然资(市政)函【2020】13号
1.1.3 国土批文:      /    
1.2 工程概况
1.2.1 工程名称: 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1.2.2 工程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
1.2.3 建设单位: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4 建设规模:该项目位于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含道路以及沿线两侧临街建(构) 筑物的公共空间进深范围,其中道路南接红嘴鸥码头边界—广州湾大道—观海北 路—军民路—北至调顺岛边界,总长度约 2.4 公里。道路宽度分别为广州湾大道 28 米、观海北路 36 米、军民路 60 米。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游憩设施、园林景观、园道、道路工程和广场建设等。
1.2.5 现场条件:具备开工条件。
1.2.6 资金来源、投资性质: 市财政统筹安排  
1.3 招标要求
1.3.1 监理工期: 自从签订本工程合同之日始,至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止。
1.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3.3 招标范围: 本工程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以及施工图中没有列出的,但为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等所必要的附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1.3.4 工程监理要求:按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的监理规范和施工规范的标准进行施工管理。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做好改性沥青监控工作,提供详细监控实施方案(包含沥青检测、石料检测、生产配合比调试、沥青混合料级配、马歇尔试验、车辙试验、无核密度仪检测、平整度检测、压实度钻孔试验、渗水检测等),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严格按方案执行。如因为监理单位监控不到位而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1.3.5 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或以上 。
1.4 投标人的确定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当投标单位不足3家,或开标后送达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供 贰万 元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汇款或者银行保函的方式缴交均可。
现金汇款: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名: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民支行,账号:340001230900000789),该保证金必须在  2021  年9月17日17时前汇到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该保证金汇款凭证必须在用途栏注明是 “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施工 (监理)”或““观海长廊工程监理” 投标保证金,否则,可能导致无法确认该笔投标保证金的用途,一切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银行保函: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银行出具,样式见“投标格式三”。
1.5.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5.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5.4 如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③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④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
1.6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2. 有关定义
2.1 招标人:指建设单位、发包人。     
2.2 投标人:所有参加的投标单位。
2.3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4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3. 招标答疑
3.1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需要招标人及设计单位解释或说明的问题,请按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3.2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费用及安全问题自行承担。
3.3 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按规定作出答复。
3.4 招标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为 5 人组成,在开标前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优先抽取湛江、茂名、阳江地区)随机抽取产生。
5. 投标报价说明
    本工程监理费以工程预算总造价为50421241.63元计算基础,投监理费报价(用百分比表示)。本工程监理费以市场调查研究以及参考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算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16428.00元,以浮动0%为投标上限报价,以浮动-20%为投标下限报价,即-20%≤a≤0% (若超出此报价范围,则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投报监理费浮动系数(用百分比表示)。本工程最后中标监理费=本工程招标控制价×(1+a)。中标单位所投的报价为工程监理收费包干价及签订合同依据,不随工程量的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监理服务收费。若施工工期延长,则监理期限顺延,不增加监理报酬。
6. 开标、评标及中标方法
6.1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
6.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按时参加(投标单位来人不得超过两人),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凭6.2.1或6.2.2条款要求的资料递交,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6.2.1 如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2 如授权委托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③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本人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注: 2021 年7月、8 月、 9 月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证),该证明文件需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该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本人与投标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6.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主持。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将当众检查、启封所有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及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当场公布核查结果,宣读并纪录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则视同投标人默认开标会议结果。
6.4 中标方法
6.4.1 确定有效标:详见第四部分评标方法。
6.4.2 确定中标办法:详见第四部分评标方法。
6.4.3 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如在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不中标的理由。期间有接到异议的,经核实若存在与本招标文件废标条件相符的,可废除其中标资格;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废除中标资格外,自愿接受在一年内不得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处理。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不中标的理由。
6.5 开标和评标整个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就有关评标内容、资料向投标人或评标无关人员泄露,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7. 监理费的支付
 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8. 监理费结算按如下办法确定:
8.1 监理服务费暂定价为:1216428元,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以最终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
8.2 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 1 、浮动幅度值(以投标文件中监理人自报的投标费率值为准)等因素固定不变。
8.3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8.4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8.5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8.6 无论哪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而增加投资额的,均不给予计算增加部分的监理费用。
9. 签订合同
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订立书面合同,不能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2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上述文件有异议或增加招标文件外的要求,不愿遵照执行招标文件的条款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确认评标结果排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
9.3 招标人和中标人将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在30日内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10. 投标文件编制
10.1 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间有关投标的来往文书均使用中文。
10.2 投标文件的组成(所有复印件或网络打印证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需要年审的证件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合格才有效,如到期未年审,必须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年审的说明,否则视做无效证件):
10.2.1 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含二维码的网络打印证件;
10.2.2 投标人的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含二维码的网络打印证件;
10.2.3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果基本账户账号变更,还必须提供开户行出具的有效账号变更证明);
10.2.4 投标人经基本户汇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或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10.2.5 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含二维码的网络打印证件;
10.2.6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截图(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结果有效);
10.2.7 工程监理投标报价书(投标格式一);
10.2.8 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投标格式二);
10.2.9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格式三)(若有)。
本项目只需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不需制作成电子版投标文件和CA证书加密。但需将投标文件10.2.1至10.2.9的内容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按顺序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刻录入光盘(或u盘),该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纸质文件一起用密封袋密封包装,投标截止前提交。
10.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单独提交以下资料(不需密封):
10.3.1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3.2 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不需提供);如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还需提交本人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注: 2021年7月、8月、9月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证),该证明文件需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该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本人与投标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10.4 投标人在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因年审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10.4.1 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汇款的,需投标人经基本户汇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若汇款凭证是网上打印的回执则无需核对原件);
10.4.2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如果基本账户账号变更,还须提供开户行出具的有效账号变更证明);
10.4.3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网络打印证件的不需提供原件核对,可直接扫二维码验证)。
10.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要求:
10.5.1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1式5份(1正4副),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格式编制并按“A4”幅面在左侧装订(有关图表可用A3纸打印,但必须按A4幅面折叠装订),并明确标明为“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封面采用附件的封面格式。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10.5.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黑色墨水打印或手写。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由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亲笔签名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亲自签名(电子签名或盖签名章视为无效签名);授权人只能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等活动,不得签署有关的投标文件。
10.5.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和删改,除非这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进行的,或者是招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1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1.1 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包装密封。
11.2 投标文件按“A4”纸规格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用不透明包装材料包装并密封,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11.3 包封上应标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投标时间。
11.4 如果投标文件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代理机构及业主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放错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
文件,代理机构及业主予以拒绝而退还给投标人。
12. 无效标的认定
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12.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文件第10.5条“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10.5.1条提交投标文件、未按本文件第11条“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进行装订密封与标志的。
12.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认为无效标:
12.2.1 需要年审的证件到期未年审,不能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年审的说明;
12.2.2 开标时无法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原件核对;
12.2.3 招标文件中注明要求签字盖章却没有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或能认定属冒充签名的;
12.2.4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2.5 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12.2.6 投标文件中关键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2.2.7 监理费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
12.2.8 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12.2.9 未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件的组成”中有缺项的;
12.2.10 未能按规定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
12.2.1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如投标文件互相雷同、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的。
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缺陷或不足(细微偏差),但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不构成影响,评标委员会不得废标。
13.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3.1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发出前应确认不存在投诉以其他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
13.2 招标人不接受未中标投标人的查询,亦不对未中标原因作解释。
1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复印件,按招标文件10.4条要求提供的原件须在参加开标会现场出示,以便核实,无原件者视为无效证件。(提供网络打印证件的不需提供原件核对,可直接扫二维码验证)
13.4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5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3.6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 (中标价的5%) 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执行的,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中标后由招标人提供),并凭银行出具的资金转入有效证明和招标人确认该款项到帐后到招标人财务处领取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若中标人未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该履约保证金转到招标人指定帐户并向招标人提交出具的资金转入有效证明时,招标人即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保函或有资质担保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等担保函件方式执行的,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函件,在工程竣工之前,中标人要担保函件持续有效。若中标人未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有效的担保函件交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即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3.7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招标人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计取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给中标单位。
14. 其他要求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 3 名以上(含 3 名,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其中监理人员配备视工程情况要求,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废除中标资格外,自愿接受在一年内不得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处理,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部分 投标格式
 
投标格式一     
工程监理投标报价书
 
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
 
投报监理费浮动系数(a)有效区间
-20%≤a≤0%
投标人投报监理费浮动系数(%)      
%
(下划线所填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格式二
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年龄
 
学历及专业
 
现任职务及
拟任职务
 
技术职称
 
监理培训证号
 
 
监理工程师
注册证书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格式三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仅供参考)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兹有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在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其账号为:       。鉴于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   (工程名称)       招标的投标,我方在此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并承诺,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情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我方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 [保证金金额]((小写)¥       元):
1.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注: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少于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到期后,无论你方是否将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本保函均自动失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盖单位公章):
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注:1、本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为参考样本,各投标人可使用本参考样本或按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须涵盖本参考样本的所涉信息及要求)。
2、各投标人须从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为招标人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要求。
 
 
 
 
 
 
 
 
 
 

附件1:投标文件(正本)封面格式
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正本)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亲笔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               (亲笔签名)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1:投标文件(副本)封面格式
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副本)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亲笔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               (亲笔签名)
日      期: 年月日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4.1确定有效标:投标单位监理投标报价书所填的监理费浮动在-20%≤a≤0%范围内为有效报价。(若超出此报价范围,则作废标处理。中标单位所投的报价为工程监理收费及签订合同依据。)
4.2 确定中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将所有有效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底(仅有三个有效报价则取三个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百分号前数字的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有效投标报价小于或等于且最接近标底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高于标底价的按最接近标底价为起点,依次排于低于标底价的之后。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投标报价,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表决过程,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按得票数量多的排名在前确定名次。
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要求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4.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4.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3.3开标记录;
4.3.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4.3.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4.3.6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4.3.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4.3.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4.3.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4.3.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本项目评标办法的标底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做调整。
 
 
 
 
 
 
 
 
 

 
 
 
 
第五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2. 工程地点: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
3. 工程规模:该项目位于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含道路以及沿线两侧临街建(构) 筑物的公共空间进深范围,其中道路南接红嘴鸥码头边界—广州湾大道—观海北 路—军民路—北至调顺岛边界,总长度约 2.4 公里。道路宽度分别为广州湾大道 28 米、观海北路 36 米、军民路 60 米。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游憩设施、园林景观、园道、道路工程和广场建设等。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干完成。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始,至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3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2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2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3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4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1 本合同文件须使用中文。
1.1.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2.2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以及施工图中没有列出的,但为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等所必要的附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按照本合同要求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审查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组织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监理人员对本工程的材料(含政府采购的材料)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对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把关,杜绝随意签证的现象。不能未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的同意就授意施工单位搞设计范围之外的建设。
协助委托人正确编制竣工结算;正确核定项目建设新增固定资产价位,分析考核项目的投资效果;进行项目后评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监督承包商对项目进行保修和回访。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报业主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理人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表,工程竣工后20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承包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
5.2 支付酬金
5.2.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按本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招标控制价×(1+a)计算,其a是监理人投报监理费浮动系数(用百分比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本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招标控制价以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计算基础,为        元,最终监理服务费=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a),包干完成。监理服务费包括了承担全部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等监理合同责任的总花费和监理人因监理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为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
合同价的10%
 
期中付款
在工程交(竣)工前按照工程进度
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0%
 
结算后付款
工程完工结算后视监理质量考核情况
支付至总监理费的95%
 
最后付款
待质量保修期满
(质量保修期1年)30个工作日内
总监理费的5%
 
 
5.2.2委托人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请款申请即视为按时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不增加;
6.2.3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工作酬金不变化。
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工作酬金不变化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湛江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湛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监理人对本工程配备的四名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须满足本工程各专业需要。如监理人在项目施工期间未按要求配备该四名监理人员的,将承担人民币壹万元/人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为叁万元,在应支付的总监理费中扣除。
9.2如果本工程监理人不执行或只是部分执行专用条款规定的监理业务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委托人将扣减预留的5%的监理尾款。
9.3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监理周报、工程例会纪要、监理月报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9.4保修监理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止。
9.5监理附加工作报酬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本合同约定施工工程监理工作以外的监理附加工作,不再计算附加工作报酬;
②当实际监理时间比合同监理时间长并且超出本工程施工定额工期时,不再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③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施工监理工期自然顺延,但不增加工程监理报酬;
④由于监理人失职而造成监理工作内容、工作量和持续时间的增加,不得计取附加工作报酬。
9.6监理人必须加强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9.6.1凡涉及需要调整预算(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监理人在对工程变更方案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作出评估后,报经委托人认可,并按实施工程变更实际核定追加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计量和追加施工合同价款。
9.6.2监理人要客观合理地处理承包单位向委托人提出的索赔费用,在对索赔费用作出评价和审查后,须将工程索赔费用报经湛江市财政部门、委托人审定,方能追加合同价款。
9.6.3监理人不按上述规定而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和审批索赔费用,扣罚监理费人民币2万元/次。
委托人出台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的,从其管理制度。
9.7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10个日历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档案资料各五份。
9.8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优化设计的认可;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批准;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对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签认;对工期提前或延误的签认;对工程款和合同价款支付的批准;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的变更。
9.9对工程监理人与施工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虚报工程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经发现,由假签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负责,从本工程的监理费中扣除。委托人有权登报声明该监理人在三年内不得在湛江市范围参加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
9.10总监理工程师和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的更换:
9.10.1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经确认后不得更换,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将承担人民币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费,甚至终止监理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委托人因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能力、工作水平不足,或工作质量差,主动要求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委托人批准后更换的,监理人仍须支付伍万元/次的违约金。
9.10.2监理人投标时承诺拟派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在监理承诺书中标明,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的,将承担人民币叁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委托人因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水平不足,或工作质量差,主动要求监理人更换现场专业监理人员;或监理人提出更换现场专业监理人员申请且获委托人批准后更换的,监理人仍须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人﹒次的违约金。
9.10.3监理人新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现场专业监理人员在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所承诺的人员。监理人变更人员所须承担的违约金在变更当月监理费中扣除。
9.11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应参会管理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无故缺席工程例会,总监理工程师按人民币500元/次扣罚监理费,其他人员按300元/人﹒次扣罚监理费,所有罚款均在当月监理费中扣除。
9.12对于难以胜任工作的监理人管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直至委托人满意为止,且更换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位。
9.13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管理素质,并因此原因无力推进工程实施者,委托人有权就此中止监理合同,并上报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14施工单位在每月5日前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理人申报上月已完工的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进度报告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工程进度款并交委托人。
9.15监理人须及时做好现场签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协助委托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避免施工单位结算滞后及工程移交延迟的问题。
9.16若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认定监理人有挂靠行为,或转包行为(无须监理人认可,除非监理人在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天内提出有效举证),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将监理人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监理人进行处理。
9.17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15天内,监理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和建立档案资料各五份。
9.18监理人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及符合湛江市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按时按需提供工程档案资料,及监督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验收的全过程。
9.19履约保证金为签约酬金约价的5%即    元。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委托人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监理人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的,委托人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违约金时,委托人将在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委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应监理人的要求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20监理单位未能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认真严格把关,如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金额大于财政局审定金额10%以上的,视为监理质量考核差并作出处罚,罚款金额按超出金额的1%计取,在监理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取。
9.21监理单位未能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认真严格把关,如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市财政局审定金额10%以上的,违约金按超出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在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9.22工程进度:由于监理未能履行职责,造成施工单位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完成进度,每延迟一天竣工罚款人民币 2000 元(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9.23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委托人组织质量抽查时,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如由监理单位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每次罚款人民币3000元。
9.24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做好改性沥青监控工作,提供详细监控实施方案(包含沥青检测、石料检测、生产配合比调试、沥青混合料级配、马歇尔试验、车辙试验、无核密度仪检测、平整度检测、压实度钻孔试验、渗水检测等),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严格按方案执行。如因为监理单位监控不到位而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附录C   安全监理补充协议
甲方: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乙方:                            
 双方金沙湾观海长廊至调顺岛沿线景观品质提升工程施工(监理)一事,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补充协议,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约定: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二、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作用,要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通知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四、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五、对发出整改通知书的,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如施工企业拒不整改,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七、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监督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九、将监理费中的0.1%作为安全监理费使用。
 
委托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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