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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盛花园安置小区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1.08.24 标签: 安徽省招标 滁州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08.24
地 区:滁州市
内 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招标单位名称:***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西路**号建设大厦*楼 联系人:徐 玲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蟠大道***号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序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标单位
名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项目名称
昌盛花园安置小区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4
建设地点
滁州市
5
工程规模
总投资约6000万元,监理费约58万元。
6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比例:100%
7
招标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工期的全过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8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9
评标办法
总价中位值法
10
工期
工期:同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计划竣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1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12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1、企业要求: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2、项目负责人***
3、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须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施工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监理费6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提供(1)中标通知书(2)监理合同(3)交(竣、完)工验收报告或交(竣、完)工验收备案表或交(竣、完)工验收证明,以上材料必须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盖章,时间以交(竣、完)工验收报告或交(竣、完)工验收备案表或交(竣、完)工验收证明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为准。
4、拟组建的监理部人员要求: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文件配备人员,招标阶段不作要求,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文件要求,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一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处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交易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从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网站(http://zdc.chuzhou.gov.cn/)下载。
13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14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5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及方式
交易文件答疑及澄清:如投标人对交易文件有疑问,请于2021年08月 29 日17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
***
偏离
√不允许;□允许
17
最高投标限价(费率)
本项目监理费用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50%。投标单位所报费率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注:1、本项目监理费在计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等调整系数均统一为1.0 ,不做其他调整。
2、投标报价(费率)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填报多位小数的,按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修正投标报价(费率)(如:某投标报价费率为55.785%,则修正为55.79%;某投标报价费率为58.784%,则修正为58.78%)。
3、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中标费率计取监理费用,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若监理费用最终结算超过58万元,按58万元支付,低于58万元,按实结算。
18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
19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交易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10000 元人民币, 开标时现场交纳至招标人处。(保证金以现金形式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并注明公司名称及金额,密封袋需加盖单位公章)。
21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
22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密封后递交。
23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按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标文件顺序装订
24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投标截止时间
在 2021年09月 01  日16时(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收件人: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在   2021年09月 01 日16时(北京时间)
地 点:滁州市重点处三楼会议室
开标顺序
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开标顺序:先资格审查,再对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并打分。
26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是
27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3人组建;
28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名,并标明排序。
如存在(1)拟派建造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被选取单位须知7.7.1条款的;(2)参加约谈人员冒名顶替的;(3)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所报项目存在违约行为的;(4)投标或履约保函造假;(5)工程开工首周首月人员考勤考核不合格,发包人终止合同的;(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单位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在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http://zdc.chuzhou.gov.cn/)网站公告
30
履约担保
履约数额:中签价*2%,取整到千位;
形式:银行转帐等现金形式或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方式
保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须为见索即付型(无条件保函)
2、须从中签人基本账户办理
3、须有保函编号
4、须加盖银行、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公章而非业务专用章
5、须按照选取文件要求的格式规范填写
6、履约保证金采用保险保函的必须在本地(滁州市)保险公司或在本地(滁州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开具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帐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间:中签人须在中签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中签资格,选取保证金不予退还。
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中标人在滁为独立核算公司的,可采用履约承诺替代履约保证金,格式详见附件。
注:项目单位对所有施工管理人员证件原件进行押证,否则中签通知书不予发出。
3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详见资质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按交易文件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按照2020-2021年度代理服务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承诺的服务费报价标准,以中标价计算(不含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委费以实际支付为准;
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费支付主体:中标人,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
付款方式
根据施工请款资料,于次月按照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支付监理费,累计
支付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量的60%,停止拨付,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及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0%,剩余20%经工程质保期满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无息)。
到会审查要求
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准时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议时,如为授权委托人参加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审查,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审查。
特别说明
1、如本文件前后章节、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以对招标人有利的解释为准。
2、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办公场所、设备
现场办公场所由施工单位提供,办公设备由中标单位自行配备。
约谈制度
执行《重点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
执行《市重点处合同管理办法》
前期手续办理
合同签订后90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否则,每延期一天处罚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除外)。
监理人员费用考核
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
监理考核考勤
(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从第一次监理例会进行计算时间)监理单位累计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累计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2)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3)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4)人员考勤:①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监理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按照经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总监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均在岗。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总监和总监代表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履行请假手续,若被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日常履责管理
一、工作纪律
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
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
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
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
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
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
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
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
二、质量控制
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
2.基础放线及挖槽时监理部应按规划红线及甲方提供的坐标基准点、标高进行复核验线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放线偏差;上部结构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外,造成损失的,对监理公司处以监理总费用30%的罚款,并记入“黑名单”。
3.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
4.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
5.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6.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10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7.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
三、进度、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
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
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
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
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
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重点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
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
(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
(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
(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
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依次类推。
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
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3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2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六、其他
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并在处网站公布。
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凡到市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禁止条款
严格执行滁州市重点处《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同时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
税收管理规定
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20号)文件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取消中标资格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处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1)拟派项目负责人***
(2)开标现场要求到场人员或参加约谈人员冒名顶替的;
(3)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所报项目存在违约行为的;
(4)投标或履约保函造假;
(5)工程开工首周首月人员考勤考核不合格,发包人终止合同的;
(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7)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情形的。
***
招标人保留对中标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
***
1、若投标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22条款、第44条款、第54条款规定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 徐玲 联系电话: 0550-2599822  地址:***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并把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厅,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投诉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提起投诉日期;
(4)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7)署名。
3、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
4、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不接受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
(1)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2)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工期一年内(含)各岗位人员变更不得超过1次,工期一年以上的各岗位人员变更不得超过2次,须缴纳5000元/人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否则不得变更。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 单位负责人***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投标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交易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交易文件
2.1 交易文件的组成
2.1.1 本交易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资格审查办法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交易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交易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上邮件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交易文件予以澄清。
2.2.2 交易文件的澄清将在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 交易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修改交易文件,并以澄清的方式在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网发布。
2.4最高投标限价
2.4.1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和说明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费率),最高投标限价(费率)的发布时间及方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费率)有异议的,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或投标人提出异议经招标人复核后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视为合理有效。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3.1.1资信证明文件部分: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近年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5)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采用)
(6)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②诚信投标承诺书;
③投标人营业执照;
④投标人资质证书;
⑤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在监项目,滁州以外无在监项目承诺书(承诺书投标单位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
⑦监理组织架构、监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证等有关证书;
⑧拟组建的监理部人员情况一览表、拟在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承诺书;
⑨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须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施工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监理费6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提供(1)中标通知书(2)监理合同(3)交(竣、完)工验收报告或交(竣、完)工验收备案表或交(竣、完)工验收证明,以上材料必须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盖章,时间以交(竣、完)工验收报告或交(竣、完)工验收备案表或交(竣、完)工验收证明为准,金额以合同签订为准。
(10)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3.1.2商务标部分: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
3.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费率),最高投标限价(费率)的发布时间及方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2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项目招标范围内监理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所有成本、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3.2.4本项目监理费,计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等调整系数均已综合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不做其他调整。
3.2.5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招标人均不再补偿监理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交易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并备案后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3.4.5 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17〕17号)规定执行。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交易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投标文件正本、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及具体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各投标人在须在相关表格上签到。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投标人签到登记。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如投标人参加开标大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参加并签到。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7)进行资格审查;
(8)对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
(9)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业绩奖项公示
招标人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奖项全部进行公示。
7.4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重点项目约谈。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醒提示,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7.6 履约担保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交易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7.1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7.7.2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按照交易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4  除法定情形外,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根据交易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或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变更招标方式
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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