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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附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1.08.24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通辽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08.24
地 区:通辽市
内 容:公司编号:HCJSGC-****-**-*** **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 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 招 标 人:***自治区**监狱 招标代理: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时间:二〇二一年八月**监狱、
 
招标公告正文
公司编号:HCJSGC-2021-08-014
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
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4200004366001475001
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
招标代理: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时间:二〇二一年八月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 13
2.招标文件------------------------------------------------------------------ 16
3.投标文件------------------------------------------------------------------ 17
4.投标------------------------------------------------------------------------ 20
5.开标------------------------------------------------------------------------ 21
6.评标------------------------------------------------------------------------ 22
7.合同授予------------------------------------------------------------------ 23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4
9.纪律和监督--------------------------------------------------------------- 2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6
评标办法前附表------------------------------------------------------------ 36
1.评标方法------------------------------------------------------------------ 38
2.评审标准------------------------------------------------------------------ 39
3.评标程序------------------------------------------------------------------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4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150
1.工程量清单说明--------------------------------------------------------150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2.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据和评审方法-----------------------------------151
3.各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明细表--------------------------------------155
4.工程量清单--------------------------------------------------------------157
第六章 图纸------------------------------------------------------------------ 158
第七章 技术标准与要求--------------------------------------------------- 15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3
第九章 异议及投诉的受理程序------------------------------------------ 189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
项目施工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
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内管
字[2020]352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建设资
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 0.00 元,政府投资 15,093,805.00
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名称: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
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二)建设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南 4 公里处。
(三)招标内容:
标 是否
企业 人员 合同
段 标段 工 允许
资质 资质 估算 投标人资格其它要求
编 名称 期 联合
要求 要求 价
号 体
H 通辽 [市 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具
[注
4 监 政 备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
册二
2 狱、 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具备有效
级建 本次
0 第二 用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
造 招标
0 女子 工 15,0 面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
师· 不接
0 监 程· 93,8 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市政 41 受联
0 狱、 市 05.0 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备近一年(2020 年)经
公用 合体
4 第二 政 0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
工 投
3 医 公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程]( 标。
6 院、 用 且盈利(2021 年新成立公司提供本公司基本账
含)
6 乌塔 工 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且资信良好)。
以上
0 其监 程 3.业绩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指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0 狱污 三 2018 年 05 月 0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 水处 级] 止)需至少具有一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开标时
4 理升 (含 提供业绩证明原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
7 级改 )以 同)。
5 造项 上 4.信誉要求:
0 目施 4.1 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
0 工 法》(通住建发〔2020〕165 号)文件规定,,
1 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
0 体,招标人将拒绝参加投标,公示以通辽住房和
0 城乡建设局网站为准;
1 4.2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行贿犯
罪结果,对于有行贿犯罪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
招投标活动;
4.3 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如有违法、失信行为招标人将拒绝
其投标;
4.4 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投标;
4.5 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
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申请
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赔付招标人全部损失。
5.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拟派项目经
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资格(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
人名称一致),并具备有效期内的 B 类安全考核
合格证,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任职(在建
工程项目期间指: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发包人
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竣
工验收报告之日止);
6.其他要求:
6.1 拟派技术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单
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6.2 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机构人员(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
员、材料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上述拟派人员
须具备投标人2021年01月份至投标文件递交截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止期间内任意连续 6个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个人缴费明细或可扫描
二维码的网上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
明材料。上述拟派人员新入职不满足上述时间要
求的,需提供投标人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为
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6.3 专职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资料员、材料员)需具备有效的相应执业资格证
或岗位证书,安全员还需具备有效的 C类安全考
核合格证(安全员的 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和岗位
证书合并颁发的,可不提供安全员的岗位证书)。
三、公告发布媒体
( 一 ) 通 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址 :
http://ggzy.tongliao.gov.cn
( 二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招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址 :
http://www.nmgztb.com.cn
四、资格审查
(一)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审查时间:2021 年 09 月 14 日,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
行审核。
(三)审查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领取时间:2021 年 08 月 24 日至 2021 年 08 月 31 日(北
京时间)。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到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http://ggzy.tongliao.gov.cn/TPBidder 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
标文件。
六、其他说明
(一)项目概况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膜池工程、污水处理站工程、污水处理站周围围墙工程、膜池周
围人行道硬化工程、钢网护栏工程、临时道路工程、膜池栏杆工程、
外网管道工程、渗水处理工程、路灯及灯带、外网管沟硬化地面恢复
工程、外网管沟绿化地面恢复工程、提升泵房工程、平台工程、污水
池处理等。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
1.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
准)。
2.保证金金额: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
3.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务服务中心
开户行:建行通辽分行营业室
帐 号:150501636657000002301159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的账户,在
汇款附言中简要写明项目名称、标段。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
标保证金未从本单位基本账户汇出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
处理。
(三)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各投标人代表,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
个人防护措施,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配合工作
人员测量体温,服从大厅管理人员指挥,持非绿色健康码、行程码人
员,工作人员将立即按程序报告,通知防疫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中、
高风险地区来通人员,须严格按照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
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管控通告有关要求执行。各投标人需充分考虑疫情
风险,随时关注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
最新管控通告,并按公告要求考虑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人的管控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风险,因管控要求导致不能按时投标的,后果自负。
(四)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开标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09 月 14 日 09 时 00 分;
(六)递交投标文件(开标会议)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科尔沁分中心。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
地 址:***
邮 编:028000
联 系 人***
电 话:0475-2736750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B-1701
邮 编:710061
联 系 人***
电 话:19904755055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08 月 24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
1.1.2 地址:***
招标人
联系人***
电话:***
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1.1.3 招标代理机构 际商务大厦 B-1701
联系人***
电话:***
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
1.1.4 项目名称
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1.1.5 建设地点 同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内相关内容
1.1.6 项目概况 同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内相关内容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该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工程
1.3.1 招标范围
量清单、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计划工期:41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09 月 21 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10 月 31 日
上述开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
开工日期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同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其它要
1.4.1
信誉 求内容。
?不接受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不组织
1.9.1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不召开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1.10.2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1.11 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重大偏离:不允许。
细微偏离:允许,但不能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和
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 613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令 12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43 号)的
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
理,不再进入详细评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
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
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
1.12 偏离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
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
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
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
件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
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
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
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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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
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
(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
共同投标协议的。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
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
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
标文件的有效性。(七部委 12 号令第二十六条)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2.2.1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09 月 14 日 09 时 00 分
投标人无需回函确认,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本项目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2.2.3 公告发布媒介发布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
澄清的时间
后果自行承担。
投标人无需回函确认,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本项目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2.3.2 公告发布媒介发布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
修改的时间
后果自行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澄清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相关要求同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内关于投
3.4.1 投标保证金
标保证金的全部要求。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未从本单位
基本账户汇出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3 年,指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止。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的年份 3 年,指 2018 年 05 月 0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3.5.3
要求 时间止。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3 年,指 2018 年 05 月 0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3.5.5
的年份要求 时间止。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不允许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
3.6
案 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
办法”。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要求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
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投标文件均应统一
采用 A4 纸编制,图表可除外。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
页码,必须牢固装订成册,牢固装订是指装订好的投
3.7.5 装订要求
标文件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的方式将其中
一页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或文件夹、塑料方便
式书脊插入式或打孔式装订的不认为是牢固装订,没
有牢固装订的投标书文件将被拒绝。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4.1.2 封套上写明
第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同开标时间)前
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
?否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是,退还安排: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5.2 开标程序 代理人检查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唱标顺序为随机顺序。
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5 人,均由技术、经济类专家组
成。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是
7.1
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是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前。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
履约担保形式:电汇、转账或保函
由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
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视为中
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否,不交纳
10.4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4.1 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总价为 15,093,805.00 元。(各单
招标控制价
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明细表附后)。
凡投标报价总价高于招标控制总价或低于招标控制
总价 20%的(含 20%),一律视为无效投标。
10.4.2“暗标”评审
?不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暗标”评审方式 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
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10.4.3 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同纸质版投标文件内
容。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
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电子版投标文件拷贝至 U 盘内
标文件电子版 密封。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
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
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4.4 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
10.4.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
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
理。
10.4.6 中标公示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4.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
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10.4.8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4.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4.10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4.1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
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
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
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4.12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审查以下材料。
要求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会议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符
合资格条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且拟派项目经理应为本人)、项目经理 B
类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授权委托人到场的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且
拟派项目经理应为本人)、项目经理 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
2)提供有效的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已取消办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提供其他
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其它要求中要求的资质条
件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带二维码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
章)(特殊说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期的,需提供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文件内容明确写明对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期自动延续的证明材料);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6)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其它要求中财务要求的证
明材料原件;
7)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原件(或电子回执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
格其它要求中要求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人近期依法缴
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原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
法免税、零申报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0)拟派技术负责人***
员、资料员、材料员)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其它要求
中要求的证书原件;
11)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其它要求中业绩要求的
证明材料原件;
12)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站截
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站截
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结果截图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
注:1.以上证件若国家相关颁发部门以电子件形式颁发的,可提供相应电子
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到场、提供证件不齐全(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必须是投标文件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将视为无效投标予以拒绝;
3.除上述资料,其他按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须提供原件,交由评委会审查打
分,无原件的不得分,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4.资格审查项及评标办法中要求原件的扫描件为投标文件不可缺少的部分,
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或不予加分。
10.4.13 暂估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涉及的个别材料、设备以暂估价形式计列,详细价格附后。各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暂估价计入投标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具体
事宜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条款。
10.4.14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设置暂列金额
10.4.15 项目管理机构
1.投标人一旦中标,具备开工条件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立即进场,组织施工。如进场相关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
一致,投标人必须更换,如投标人拒不更换,将按违约处理。同时,招标人将依
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罚。投标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为招标人
带来的一切损失。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且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全程现场管
理;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中技术负责人***
间必须全程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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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4.16 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出方式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澄清公告的形式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所有投
标人应密切关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发布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
后果自行承担。
10.4.17 特殊说明
1.鉴于招标人的特殊管理制度,投标人派驻的所有施工人员需长期驻扎项目施工
场地,如因投标人的施工人员及工作人员频繁出入施工场所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措
施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人的施工人员
及工作人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招标人的管理制度。
2.本次招标项目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要求,要求承包人对施工人员全部
实名制管理。将对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
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中标候选人需无条件提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查
询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如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
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招标人的一切损失;招标人将依法移送至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0.4.18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7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
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
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
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
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
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
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
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
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
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
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
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
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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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
同时修改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依据有关定额规定和本企业自身测
定的工程成本编制投标报价。
3.2.4 本项目招标控制总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单项工
程招标控制价明细表附后)
凡投标报价总价高于招标控制总价或低于招标控制总价 20%的
(含 20%),一律视为无效投标。
3.2.5 投标报价不应低于企业成本。当评标委员会确认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成本价格时,投标方要向评标委员会做书面解释并提供相关
说明书材料。否则,此投标报价将不被采纳。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
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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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
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
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
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
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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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
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
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
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
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
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
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
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项或第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
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
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
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
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
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
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
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
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
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
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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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
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
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
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
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
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
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
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
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
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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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
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重大偏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 12 号)、《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43 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
同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入详细
评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
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
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
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
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
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
购预算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
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
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
致的。
(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
议的。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
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
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
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七部委 12号令第二十六条)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9.6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必须载明本工程中标单位派驻施工
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各成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资料员等,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以上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10.2 为积极响应国家推广绿色建筑的号召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
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本项目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要求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绿色建材、利用绿色施工工艺、应用
BIM 技术提升工程质量,若在施工中违背了上述要求则施工合同自动
解除,且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标人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响
应招标文件,但在完成中标项目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上述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承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0.3 投标人经查实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2)近一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0.4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投标报价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元)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
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
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
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
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
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2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
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
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电子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电子版”要
求编制及报送。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4.1 项的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4.1 项的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4.1 项的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4.1 项的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4.1 项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4.1 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4.2 项的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3.1 项的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3.2 项的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1.3.3 项的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3.3.1 项的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 3.4.1 项的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14 分 项目管理机构:5分
分值构成
2.2.1 投标报价:73 分 工程质量:3分
(总分 100 分)
履约信誉:3分 财务能力:2分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40%+所有有效投标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报价算术平均值×60%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偏差率(P)=100%×(投标人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1 分 无此项 0 分,较完整 0.5 分,完整 1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分 无此项 0 分,较合理 1 分,合理 2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2 分 无此项 0 分,较合理 1 分,合理 2 分
2.1.4 施 工组 织 设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2 分 无此项 0 分,较合理 1 分,合理 2 分
计 14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无此项 0 分,较合理 1 分,合理 2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2分 无此项 0 分,较合理 1 分,合理 2 分
资源配备计划2分 无此项 0 分,较合理 1 分,合理 2 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合理1分 无此项 0 分,较合理 0.5 分,合理 1 分
任职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近三年内施工过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2 分 类似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每个类
似工程得 1 分,满分 2 分。
项 目管 理 机
2.2.4 任职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近三年
构评分标准 技术负责人***
内施工过类似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及施
5 分 2分
工合同),每个类似工程得 1 分,满分 2 分。
专职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
其他主要人员齐全 1 分
的数量满足施工要求,有一项得 0.2 分,满分 1 分。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20%的(含 20%),视为
投 标报 价 评 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
2.2.5 分标准 投标报价 73 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得 73 分;
73 分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 1%减 6 分;
4.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降低 1%减 6 分。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近三年内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一项分别加 1.5 分;近三年内获得“自治区主席
质量奖”、“草原杯”或者获得其他省级设立的
最高质量荣誉奖项的企业和近五年内获得前述奖
工程质量 3 分 项的项目负责人***
得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或者获得其他省级设立的
工程质量荣誉奖项的企业和近五年内获得前述奖
项的项目负责人***
其 他因 素 评 获两个以上奖项的不重复计分。
2.2.6 分标准
近三年发生过诉讼、仲裁,以及由于工程质量事
8 分
故或招投标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通报、罚款和纪
履约信誉 3 分
律处分的,有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没有的得
3分。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损益表)且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且
财务能力 2 分 资产负债率小于 100%,否则不得分),有一年的
得 1 分,有两年的得 1.5 分,有三年的得 2 分。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1、以下评审因素须提供原件,交由评委会审查打分,无原
件的不得分,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2)其他因素“工程质量”中的鲁班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草原杯和其他省级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投标人提供授予奖项的
文件原件,并经评委会核查确认打分;
(3)其他因素“财务能力”中的“财务报表”。
2、履约信誉以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打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评分标准
2.2.1 分植构成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5 项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1.4 项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4 项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6 项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
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
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否决的投标文件。否决投标条件应严格按照《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 12号令)执行,不得随
意否决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3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
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
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
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招标
人的代表负责;技术方面的专家只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的评审意见承
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的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部分评审的成员必须分别针对每一份投
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由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密封并存档备查。
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1)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5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
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1.4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
组织设计分值计算出得分 B。
(3)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4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
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C。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4)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6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
他因素分值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办法
(1) 投标报价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分值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
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
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评标结果格式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
工程名称
招标内容
建设地点
招标方式
质量要求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投标单位 得分 排序
参加投标单位得分
评委会评审和推荐意见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委会主任(签字):
评委签名: 、 、 、 、 、 。
招标单位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3.5 评标报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3.5.1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委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
惩罚等情况;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等。
3.6 中标候选人公示
3.6.1 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
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
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 2 )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
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
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
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
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
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4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
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
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
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
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
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
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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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
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
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
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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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
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
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
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
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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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
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
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
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
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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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
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
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
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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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
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
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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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
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
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
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5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
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
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
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5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
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
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5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
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
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
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
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
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
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5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
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
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
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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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
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
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
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
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
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
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
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6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
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
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
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
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
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
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
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6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
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
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
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
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
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
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6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
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
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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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
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
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
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
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
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
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
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
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
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
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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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
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
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
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
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
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6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
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
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
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
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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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
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
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
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6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
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
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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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
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
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
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
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
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
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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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
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
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
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
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
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
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
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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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
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
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
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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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
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
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
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
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
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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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
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
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
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
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
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
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
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7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
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
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
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
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7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
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
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
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
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
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
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
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
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
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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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
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
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
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
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
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
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
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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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
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
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
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
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
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
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
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
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7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
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
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
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
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
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
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
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
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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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
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
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
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
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
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7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
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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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
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
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
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
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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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
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
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
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
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
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
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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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
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
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
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
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
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
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
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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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
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
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
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
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
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
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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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
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
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
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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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P ?? ? A ? ?0? ?B
Ft1 B Ft2 B Ft3 Ftn ?1? ? 2? ? 3? ???Bn? ?? ?1
? ? F01 F02 F03 F
?
0n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
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
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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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
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
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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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
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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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
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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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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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
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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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
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
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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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
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
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
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
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
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
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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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
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
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
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
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
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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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
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
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
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
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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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
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
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
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
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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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
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
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
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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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
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
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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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
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
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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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
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
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
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
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
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
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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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
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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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
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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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
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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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
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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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
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
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
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0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
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
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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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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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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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
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
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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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
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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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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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
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3、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
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颁
发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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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现行的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
市有关规范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项目管理
人员情况及资格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与监理方在现场办公室各准备一整套手
续齐全的图纸,承包人的临设搭建需向发包人提供临设搭建计划及临设平面布置
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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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
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场内部分由承包人实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
价中。严格执行工地办公室制定的人员进出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实行
来访人员登记手续,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鉴于招标人管理制度的特殊性,
由投标人充分考虑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约定:鉴于招标人管理制度的特殊性,由投标人充分考虑。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归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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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
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方面全过程的工程管理工
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办理土地征用、拆
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
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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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
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
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本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音像图片资
料及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供竣工验收资
料四套,音像图片资料一套(所有资料应清晰完整,均需要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
入档要求进行装订,且在送达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再送至发包人资料室存
档,其中至少完整原件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
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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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须做好施工期间的协调沟通工
作,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冲突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监理单位、发包人负责
协助工作;
b、承包人应做好现场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材料堆放、安全警示等工作,
并负责施工期间与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
如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处罚、赔款、纠纷或因此而引起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均由承
包人承担责任;
c、承包人在施工前做好各项进场准备工作,如因周围环境等原因造成施工
中断,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
d、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周边设施(含地下管线、文物)损坏的,承包人必须
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修复,超出规定时间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
损坏设施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e、承包人应仔细勘察现场,施工时按照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
统一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的现场管理;
f、承包人应当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g、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
成严重的安全和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直至发包
人满意为止。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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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
理每周至少 5日,每天必须不少于 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提出索赔。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违约处
理,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
签订之日起 15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
人未按合同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的执行或拒绝执行,均视为承包人一般
违约。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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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
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应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
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
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
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
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1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本专用条款的约定现
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
达到合格等级,在各个工程节点验收必须合格。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上述
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
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具
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12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
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达到工程所
在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
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
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2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
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除接受相关部门
处罚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因门卫及工地保安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
施工现场的照片、影像外泄,被媒体进行片面的报道,并造成负面的舆论影响的,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天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的相关法律、地方
性法规等规范文件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比例和支付期限相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工
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
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
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
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
同意。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2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在承包人提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
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
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延期,扣罚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2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落或政策的颁布及改变、行政干预等政府行为及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mm 以上;
(4)日最高温度 40℃以上;
(5)日最低温度-5℃及以下;
(6)6小时内降雪量达 15mm 以上且降雪持续。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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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
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结算。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
合同时具体约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2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双方合同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双方合同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
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
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双方合同约定。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除另有约定
外,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安装、
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以及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有关规定的
风险费用等。规费及税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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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双方合同中约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合同中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双方合同中约定。
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发生的工程量由双方另行约定结算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预付款支付期限: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
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规范及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
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
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
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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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已完部分当期进度款按承包人完成各节点后按比例进
行支付,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 28 天审定并支
付完毕。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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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
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提前 15 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
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初步验
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天内撤出
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
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天内撤出全部
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
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
14. 竣工结算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2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
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2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双方合同中约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双方合同中约定天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双方合同中约定天
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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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建筑面积 合同价格 开工 竣工
建设规模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名称 (平方米) (元) 日期 日期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
单价 质量 供应
序号 设 备 品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送达地点 备注
(元) 等级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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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机械或设备 规格 额定功率 生产能
序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备注
名称 型号 (kW) 力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3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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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
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天内无
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
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
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
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
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
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
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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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4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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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
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
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
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图
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
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
关规定。
1.4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以设计的施工图纸计算,该清单
量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
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13)的计量标准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
量,按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
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定的综合单价
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5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
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
所有责任、义务和合同约定的风险,但规费和税金不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内,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另计。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5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6 本招标文件所列的每一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都需填入
综合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的清单项目,其费用
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
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的工程内
容,但不能得到此项的结算价与支付价。
1.7 投标人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报
价,在工程量清单项目多报工程细目报价或多报工程细目含量的,由
此增加的价在投标评审没有纠正的,增加的价在竣工结算中给予扣
除;措施项目清单项投标人报价时可以投标人的实际施工组织设计增
减措施项目
1.8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
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合价之中。
1.9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里给的计价表格投标报价。
1.10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据和评审方法
2.1 审核的法规依据有:《2013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2017 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
林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关于调
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建标
[2019]113 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中
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内建标函〔2019〕468 号)、《关于调整内
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1〕
148 号),常规材料价格参照通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站文
件:《关于发布通辽市市区二〇二一年第二季度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5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材料暂估价格。
2.3 审核方法
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现行定额,按全部计取费用计算确定
工程造价。
2.4 说明事项
(一)经设计单位确认,本项目相对标高暂按设计给出的
174.000 为正负零进行计算。
(二)本项目中存在暂估价格,材料价格为运输到场落地除税价
格,详见暂估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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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明细表
各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明细表
序号 工程项目 审定额 备注
1 膜池工程-建筑与装饰工程 3,503,051.00
2 膜池工程-土方工程 458,055.00
3 平台-土方工程 69,338.00
4 平台-建筑与装饰 893,615.00
5 环境改造复原工程-土方工程 5,409.00
6 环境改造复原工程-建筑与装饰 299,682.00
7 污水处理站-土方工程 88,516.00
8 污水处理站-建筑与装饰工程 1,317,086.00
9 污水处理站-设备及管道工程 2,038,323.00
10 污水处理站-电气及自控工程 259,963.00
11 室外部分-污水处理站周围围墙工程 236,538.00
12 室外部分-膜池周围人行道硬化工程 747,328.00
13 室外部分--钢网护栏工程 1,881,723.00
14 室外部分--临时道路工程 102,013.00
15 室外部分--膜池栏杆工程 222,024.00
16 室外部分-拆除工程 785.00
17 室外部分-土方平整 121,666.00
18 室外部分-外网管道 247,984.00
19 室外部分-外网管道土方 196,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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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室外部分-渗水处理 41,845.00
21 室外部分-路灯及灯带 84,923.00
22 室外部分-外网管沟硬化地面恢复 637,742.00
23 室外部分-外网管沟地面绿化恢复 81,268.00
24 室外工程-污水处理池 74,895.00
25 提升泵房-建筑与装饰工程 304,323.00
26 提升泵房-土方工程 19,261.00
27 疫情防控增加费 20,000.00
28 提升泵池设备及管道 1,132,109.00
29 提升泵池及自吸泵井电气 7,793.00
合 计 15,093,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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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量清单
由于工程量清单内容较多,无法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生成电子
招标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详见招标文件领取
页面附件一栏。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5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第六章 图纸
(电子版图纸以招标文件附件形式发出,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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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标准与要求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
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和要求。如有最新颁发的技术标准,必须执行最新颁发
的技术标准。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
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
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2.1 设计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2.2 现行施工及验收的国家标准规范;
2.3 设计文件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
3、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国家颁发的
有关施工验收标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施工方案中应详述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保
证方法。
4、工程现场条件
4.1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排水设施,并确保排水通畅。
由于工程施工而影响其他单位的正常排水或造成其它危害,应由该工
程承包人负责。
4.2 施工通道和施工用地
承包人使用施工场地外的公用道路,必须注意行车和行人的安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5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全。按指定的路线行车,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并随时清扫。
4.3 招标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区域定位坐标控制点、水准点位置
及相关资料。
4.4 各投标单位应踏勘工程现场,熟悉现场条件及周围情况,仔
细检查了解施工现场并预计可能影响合同价和施工方案而发生的费
用,招标人将一律视为投标方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并预计可能发生的
全部异常情况。一旦中标,中标单位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
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资料进
行的判断,招标单位不负责任。所有口头询问、介绍及说明等均不具
有法定约束力。
4.5鉴于招标人的特殊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相应响应。
5、工期要求和规定
5.1 工期要求
本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相关条款。
5.2 有关规定
(1)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按要求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
工令为准,最迟不超过计划开工起始日。
(2)承包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本招标文件“工程承包范围”中
所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充分考虑本地的气候因素,合理安排施工
进度,确保在最佳施工季节完成施工。
(3)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经监理单
位初验合格后,由招标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站正式验
收。验收时间不作为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
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则返工日期将作工期累计。
6、工程管理原则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6.1 本工程严禁转包,承包人计划分包,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招标人有权否决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且招标人有权对分包单位在技
术、工期、质量、费用等方面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干预,
这种干预产生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
其承包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要求、
监理细则及经审核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建
设单位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6.3 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经招标人认可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
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和撤离。
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
贻误工作的施工及管理人员。
6.4 承包人及根据本文件产生的分包单位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
措施、安全组织、管理责任人的说明及承诺;承包人须与招标人签订
安全及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服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
境保护等管理制度。
6.5 本工程施工应做到文明施工、严格管理。临设位置划定后,
承包人应根据其施工情况安排用地,设置可靠的临时围界,实行封闭
式管理并符合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具体要求。具体做到:围
界内临设搭建有序、材料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应做处理后再排放、
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备齐备等,并服从招标人、监理单位的监督
和管理。建筑废料处理、取土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生产、生活场地
在完工后恢复原貌。
6.6 承包人必须设有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
理,制定用电制度,规范设置用电线路及设施,检查用电设备的完好,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设置漏电保护。
6.7 承包人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要认真作好成品保护,因管理、维
护不善等造成损坏并引起费用、工期的延误均由承包人负全责。
6.8 投标人不论中标与否,对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图纸,投标人
负有保密责任,不允许提供给与投标无关的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对外
泄露。
6.9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有向招标人及监理单
位工作人员送礼、请客等不正当行为。
7、材料供应
7.1 所有材料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调查(必要时
经过试验)择优选定,由施工方订货。
7.2 所有的进场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定后,方可投入
施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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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目 录
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各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明细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
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
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二)投标函附录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天数: 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工期 1.1.4.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大写:
3 拟定合同价款 1.1.4.4
小写:
3 缺陷责任期 1.1.4.5
4 分包 4.3.4
5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1

…… …… ……


…… ……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三)各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明细表
金额:元
序号 工 程 名 称 投标报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
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
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6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四、投标保证金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扫描件附在此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
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
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
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
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
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型号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生产 用于施 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规格 产地 年份 ( KW ) 能力 工部位 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制 造
仪器设 型号 数 国别 己使用 备
序号 年 用途
备名称 规格 量 产地 台时数 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4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5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8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职称证、
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
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
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79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三)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
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
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
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0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做过的类似工程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1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2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3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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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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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说明:
1.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
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2.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
站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网站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结果查询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
人公章。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6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十、其他资料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7 页通辽监狱、第二女子监狱、第二医院、乌塔其监狱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十一、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承诺书
致: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已知悉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规定的内容,结
合我公司自身实际,自愿对贵公司做如下承诺:我公司如能中标,将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
订的合同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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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异议及投诉的受理程序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
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
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
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
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
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
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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