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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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安徽省 |
内 容: | (蚌公资)罚决〔****〕**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春丽 住所:***砀城镇万璟观邸*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你公司于**** 年*月**日参与孙家圩子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纪念馆外围道路及附属工程投标中, |
(蚌公资)罚决〔2021〕2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春丽
住所:砀山县砀城镇万璟观邸4栋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78704745U
你公司于2018 年4月25日参与孙家圩子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纪念馆外围道路及附属工程投标中,与安徽碧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串通投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