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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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1.08.03 |
招标代理: | 河北宏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区: | 河北省 |
内 容: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污水及中水回用工程已由*******行政审批局以石栾行审审字[****]**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筹措,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 |
关键词: | 设计 |
本招标项目栾城区污水及中水回用工程已由石家庄市栾城区行政审批局以石栾行审审字[2021]3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筹措,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主要建设内容:中水管网工程、污水管网工程、规划路的管网工程三部分,其中:中水管网工程为城东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共敷设中水管线22070m;污水管网工程为太行大街(省警校—东坡路)污水管道街接工程,敷设污水管道1978m,建设地下式污水提升泵站一座;规划路的管网工程共包含六条规划路的地下管网,分别为善众寺街(栾武路—宏远路)、善众寺东街(栾武路—宏远路)、规划路(人事局东侧)、裕祥路(太东街(栾武路—宏远路)、规划路(人事局东侧)、裕祥路(太行大街一兴安街)、裕强南路(李冶街—兴安街)、兴安街(裕强路—衡井公路),共新建给水管道2725m,新建中水管道739m,新建污水管道3109m,新建雨水管道3431m。建设地点: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内;标段划分:1个标段;设计服务期限:15日历天;
2.2招标范围: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相关服务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 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1.3 项目负责人***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7月13日 00:00 时至 2021年7月19日 23:59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ebztb.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如未从上述网站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0 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8月3日 9 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ebztb.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上发布。
注:各投标单位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进行相关信息注册,绑定北京CA 数字证书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按照“工程投标人交易平台操作手册20210701”下载招标文件并上传PDF格式投标文件,否则将影响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发布。北京 CA 办理咨询电话:***
8.联系方式***招标人: 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宏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45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注: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 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 工程、串标、 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
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
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17、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21、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2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23、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