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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日期:2021.07.12 标签: 江苏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1.07.12
地 区:江苏省
内 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复垦等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四条  推进农民工实名制、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全面落实,切实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四项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对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做法,建立农民工“四项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每月向区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欠薪排查化解等情况。对排查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落实“四项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列为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必备条款,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正常举报、按程序信访和反映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处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无理取闹、不听从劝阻的举报、信访和越级上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实施“四项制度”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四项制度”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施工单位所承接项目“四项制度”实施情况,对项目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未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建项目“四项制度”的统一管理和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四项制度”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分包单位应制定本企业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人的日常管理,及时对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通过“盐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用工人员实名制基本信息。

用工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应实施封闭式管理,建立实名制通道设置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工人实名制考勤。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盐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三)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每月经项目负责人***

(四)劳资专管员对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五)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开展用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核实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封闭作业的应实时将考勤情况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对退场人员,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组织班组、工人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工资结算、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录入实名制公共服务平台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建筑务工人员的变动或流动作业等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盐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实名制台账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核验。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台账资料要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总承包单位应妥善保存备查。

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十九条 执行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及公示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在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制作工人工资表,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的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  专户银行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向工人以短信或其他电子信息的形式,反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专户银行每月发放工人工资后,及时将工资发放流水提供给总承包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 预防欠薪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标准(见附表)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发改、财政和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对国家和政府立项、政策性及投资性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建设、资金源和使用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为由,而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发改委、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资质不符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开工等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严禁非施工企业或自然人,挂靠或借用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可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严禁将项目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政府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予以适度垫付,垫付资金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追回。

第六章 权益救济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等及时受理农民工的信访、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督导解决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或工资支付等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决定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在规定时限内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在履行法定程序过程中,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属地政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辖区内工程项目“四项制度”落实情况,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检查结果纳入诚信管理考核,并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对“四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本办法落实“四项制度”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惩戒制度。

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定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评定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增强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管理意识。

建立完善守法诚信社会公布机制,对守法诚信企业通过面向社会公布予以鼓励;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将企业失信行为面向社会公布予以惩戒。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照“四项制度”管理要求落实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四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企业,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录入盐城市建筑业企业等信用管理平台对其进行市场限制准入。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工资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应调低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或个人信用等级,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根据“黑名单"规定的时间、条件及遵纪守法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有关责任人作出撤销或增加列入时间。

第三十七条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重视、对存在的欠薪隐患处置不当、对欠薪案件解决不彻底、对农民工反映的欠薪问题推诿扯皮不及时处理解决,进而引发群体性信访、过激性讨薪行为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恶意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或出现其他过激性行为的,建设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并先行垫付拖欠工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自然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督促企业或自然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对恶意拖欠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或自然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或出现其他过激性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或恶意讨要工资,采取围堵政府、阻断交通等过激手段,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以上行为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电信、设备安装等其他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缴存标准

类别

施工合同造价

第一次应缴存农民工工资金额

承诺分批次缴存要求

备注

建筑工程项目

100(万元)以下

一次性缴存到位

20%缴存

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

100-500(万元)

≥20(万元)

低于实际月人工费用的应当补足,并签订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承诺书。

500-1000(万元)

≥40(万元)

1000-5000(万元)

≥60(万元)

5000-10000(万元)

≥100(万元)

1亿元以上

≥200(万元)

交通工程项目


5%


水利工程项目


13%∽27%

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由水利局确定

农业农村行业项目


20%


土地复垦项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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