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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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南通市 |
内 容: | **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支持系统工程和**内河港****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二次) 询价公告 **吕四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支持系统工程和**内河港****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 |
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二次)
询价公告
江苏吕四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启东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进行询价采购。
一、 本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1、项目编号:QDGC202106028
2、项目概况:
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水域规划布局1座引桥式码头及4座浮码头,其中引桥式码头呈L型布置,位于最东端,形成半封闭港池水域,在引桥中部梳式布置2座浮码头,顺岸布置2座浮码头。本工程陆域面积约为2万m2,陆域纵深为港池围埝轴线后方 100m,布置有露天堆存场地、仓库、综合楼,场地四周布置 7m 宽环形路,与场外公共道路及引桥顺接,估算投资约3亿元。
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码头工程、陆域匡围工程、道堆工程、进港航道及堤防工程等。其中码头泊位采用挖入式港池的布置形式,共新建11个1000吨级内河装卸泊位和3个待泊泊位,设计年吞吐量为650万吨,货种主要为矿建材料、钢铁、机械设备、石材、其他件杂货、集装箱,总占地面积约81.4万平,道堆面积约28万平方米,估算投资约15亿元。
3、委托服务内容
分别对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水土保持的查勘、测绘、数据资料的求取;
②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水预测、水土保持防治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结论和建议等;
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④配合主管部门审查,负责技术评审会务工作等;
⑤按照水土保持监测规程,对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工程完工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程完工阶段提供监测总结报告,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
二、本项目财政预算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报价等于或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企业经营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企业履约情况: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
4.投标人承担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且获得主管部门批复,提供合同(原件备查)及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投标文件中须附有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
6.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价注意事项:
1、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询价公告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2、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任务以及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必须的方案编制费、设施设备、材料、技术、劳务、交通、差旅、现场服务、保险、会务费、专家论证及其它必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利润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服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3、无论本文件是否以文字形式规定,报价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判定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材料、服务、检测等各种未预见费用,采购方不接受任何可选择的报价,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在服务期间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更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询价公告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对询价公告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在递交报价文件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单位。
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江苏吕四港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5、报价文件构成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必需提供原件核实);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
(3)法人授权委托书((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法人参与投标活动的除外);
(4)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投标文件中须附有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
(5)投标人承担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且获得主管部门批复,提供合同(原件备查)及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投标承诺书:报价文件中须有相应的投标承诺书(附件3);
(7)报价表:报价表须按提供的报价样表格式填写(附件4),报价表须为打印,手写无效,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有涉及报价的页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备注:
(1)上述须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时须随带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否则作废标处理。
(2)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报价单位名称,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3)如涉及报价人名称变更、资质证书到期换证等情况,须提供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6、报价文件递交
报价文件请于2021年 7月14日下午 14 :30 - 15:00送至启东市公共交易中心开标室4(启东市牡丹江中路1458号银洲国际金融中心5号楼二楼)并登记(只接受直接送达),逾时则不予受理。
开标时间:2021年7月14日下午15时 00分
特别提醒:本次询价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后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不含三个),如为二个的则仍按原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为一个的则通过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人。
7、报价保证金
(1)报价供应商必须交纳报价保证金(银行汇票):人民币9000元,在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将报价保证金银行汇票原件交至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手中。不递交本项目的保证金,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收款人:江苏吕四港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启东支行
账号: 125905538010566
(2)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单位所交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报价供应商用虚假资料获得成交资格,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撤销投标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报价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6)未成交的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退还(不计息)。
(7)被确定为成交的候选人,如成交无异议,报价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返还(不计息)。
五、商务部分要求:
1.编制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水利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
2.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和内河转运码头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自行勘察现场),评审会通过后10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报批稿)。在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3日内编制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期限同步施工工期,直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水土保持监测需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并在监测工作完成后60个日历天内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3.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10%。成交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汇入采购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提交最终成果文件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退还(不计利息)。
4.约定事项:
①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涉及的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全程监测,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确保能满足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②受托人在监测过程中,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活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受托人人员的行为导致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由受托人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均不承担责任。
六、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1.成交结果将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成交结果没有异议的,将确定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须在公示期满后七天内签订合同,否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或履行采购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其不良行为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成交原则:
1.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者中标。
2.如报价相同的,则采购人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
3.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招标人也可依法重新招标。
八、付款方式:完成所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后,支付合同额的30%;所有工程竣工,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
注:受托人申请付款的程序应符合委托人的财务规定。支付咨询费前要求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江苏吕四港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法人章):
日 期:年月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项目编号()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项目名称)的工程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投标承诺书范本
投标承诺书
江苏吕四港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姓 名)(职 务)为全权代表,参加项目编号()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询价的有关活动,并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进行投标(投标内容及价格以投标文件为准)。
2.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可信。绝无借资质、挂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现象,并且理解贵方不一定要选择最低价的投标。
5.我方不参与任何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
6.我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
7.若我方未能兑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并愿意接受业主和监管部门的处罚。
8.我方的投标文件自开标后30天内有效。
投标方代表姓名: 职务:
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报价表范本
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报价(元) |
备注 |
1 |
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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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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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总价 |
大写: 小写: |
=(1)+(2) |
报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报价须为打印,手写无效。
拟签订的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项目名称)以询价的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受托人名称)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咨询内容及要求
1、项目名称: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监测项目。
2、采购需求
2.1项目概况
(1)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水域规划布局1座引桥式码头及4座浮码头,其中引桥式码头呈L型布置,位于最东端,形成半封闭港池水域,在引桥中部梳式布置2座浮码头,顺岸布置2座浮码头。本工程陆域面积约为2万m2,陆域纵深为港池围埝轴线后方 100m,布置有露天堆存场地、仓库、综合楼,场地四周布置 7m 宽环形路,与场外公共道路及引桥顺接,估算投资约3亿元。
(2)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码头工程、陆域匡围工程、道堆工程、进港航道及堤防工程等。其中码头泊位采用挖入式港池的布置形式,共新建11个1000吨级内河装卸泊位和3个待泊泊位,设计年吞吐量为650万吨,货种主要为矿建材料、钢铁、机械设备、石材、其他件杂货、集装箱,总占地面积约81.4万平,道堆面积约28万平方米,估算投资约15亿元。
2.2委托服务内容
分别对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和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一期工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水土保持的查勘、测绘、数据资料的求取;
②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水预测、水土保持防治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结论和建议等;
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④配合主管部门审查,负责技术评审会务工作等;
⑤按照水土保持监测规程,对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工程完工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程完工阶段提供监测总结报告,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
2.2编制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水利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最终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
2.3服务周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和内河转运码头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自行勘察现场),评审会通过后10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报批稿)。在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3日内编制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期限同步施工工期,直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水土保持监测需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并在监测工作完成后60个日历天内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大写)。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应包含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任务以及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必须的方案编制费、设施设备、材料、技术、劳务、交通、差旅、现场服务、保险、会务费、专家论证及其它必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利润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服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询价文件;
(2)投标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成交供应商在投标、评标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权利保证
受托人应保证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
按询价文件所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受托人投标文件的承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项目进行验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
完成所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后,支付合同额的30%;所有工程竣工,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
注:受托人申请付款的程序应符合委托人的财务规定。支付咨询费前要求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交纳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合同价的10%,汇入采购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提交最终成果文件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退还(不计利息)。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有权随时向受托人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受托人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委托人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需要的文件、批复、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4、委托人应为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应保护受托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对受托人交付的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二)受托人权利义务
1、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2、受托人必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工作,如果服务过程中,缺少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应与委托人协商借阅或购买,除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外,受托人应根据工作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受托人对其提供的技术成果及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受托人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及数据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3、受托人应接受并配合委托人或委托人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委托人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4、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涉及的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全程监测,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确保能满足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5、受托人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的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6、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数量提供咨询服务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做出澄清和解答。
7、人员保证与变更
(1)受托人应安排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服务过程中和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2)如果项目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受托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受托人有权拒绝。
(3)受托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服务人员,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8、受托人人员应遵守委托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受托人在监测过程中,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活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受托人人员的行为导致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由受托人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均不承担责任。
9、受托人应承担与合同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编制的成果版权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拥有成果技术的署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本项目的成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则视为违约,均应按《民法典》追究违约责任。
2、受托人逾期完成工作和提交成果的,除不可抗力外,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在支付受托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逾期超过3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受托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受托人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受托人逾期提交成果资料,导致项目施工延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若委托人因受托人原因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罚金由受托人承担。
3、受托人采用转包、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受托人全部履约保证金,除赔偿委托人损失外,须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受托人应对其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受托人负责组织专家会审及审后的修改工作,会审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确保方案报告书通过审批。由于受托人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可行或出现其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受托人应负责在收到委托人整改通知单的5日内无偿提供新的方案或给予补充完善,若委托人无法补充完善或无法另行提供有效方案,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受托人应承担另行委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
5、受托人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受托人追偿。
6、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低下、成果质量差等原因,影响工作的,委托人有权酌情处置。性质严重的,将被列为不诚信单位并上报市、省行政主管部门。
7、因使用水土保持方案不合格导致委托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时,委托人有权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受托人追偿相应损失,服务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委托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叁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