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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1.07.06 标签: 甘肃省招标 嘉峪关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07.06
截止日期:2021.08.15
地 区:嘉峪关
内 容:****疾控中心现就********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面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JYGCDC-****-** 二.投标商资格要求 *.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提供用
 
招标公告正文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现就嘉峪关市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面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JYGCDC-2021-48

 二.投标商资格要求

1.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提供用人单位法人针对本次招标的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近三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业绩;

5.投标商需具备完善可靠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具体要求包括: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须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且通过2021年甘肃省组织的职业卫生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

(3)单位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三年以上,三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问责或行政处罚;采样检测专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4)投标商在甘肃省内设实验室,确保能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时完成检测。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向外分包、转包。

上述资质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商公章。

三.报名时间

2021年7月6-11日止,每天8:30~11:30,14:30~17:00;外地机构可邮寄资料报名。

四.报名地址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69   联系人***

五.开标时间

2020年7月12日上午9:00在嘉峪关市疾控中心

六.相关事宜

1.本公告在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2.本次定标在所有资质和技术参数符合的条件下,采用低价(税后)确定投标商;

3.中标后3日之内签订协议;

4.第一次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第二次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

5.中标单位应保证于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的现场调查、采样和初次检测,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和检测结果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并将调查表和用人单位相关验证资料、 入厂调查照片的复印或扫描电子版、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各用人单位单独成册)存入各用人单位档案,上交市疾控中心。逾期者酌情扣减经费。

6.中标单位负责工作的具体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等详细信息、附件1、附件2以及中标后确定检测点所需的相关支持性资料,可联系市疾控中心(鲁玉红0937-6225808;18893608013,QQ:896836369)获取。

七、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任务数:对嘉峪关市选定的30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配合市疾控中心随机抽取其中24家进行监测原始记录审查及3家用人单位做现场验证详查(具体要求见质量控制方案)。

2.开展现场调查并指导危害申报: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填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

3.开展现场抽样检测:按照《2021年甘肃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结果及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录入后由另一个技术人员进行核实,确保录入上报数据准确。

4.监测工作反馈:在入企调查后1周内,将调查发现用人单位的问题、指导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等,书面报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检测发现超标情况,函告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以上两类资料未及时反馈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5.监测点选点及抽样检测的具体要求:

(1)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

(2)每个用人单位粉尘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

(3)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岗位,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4)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5)3年内(2018年7月以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 GBZ2.1 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7)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检测, 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8)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E、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9)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10)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如果小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用人单位,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20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 80dB(A)以上的工作场所) 进行监测,小微型用人单位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1)粉尘应按照 GBZ/T 192 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 GBZ/T160 和 GBZ/T300 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 方法进行检测。

    附件:1.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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