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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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福建省 |
内 容: | 采购项目状态正在采购采购项目编号**AD** 采购项目名称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咨询公司)****年第五次非物资类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类型服务 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开启应答文件时间****-**-** **:**:** 开启应答文件地点* |
采购项目状态 | 正在采购 | 采购项目编号 | 13AD05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咨询公司)2021年第五次非物资类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 | 采购类型 | 服务 |
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1-07-08 17:00:00 | 开启应答文件时间 | 2021-07-13 08:30:00 |
开启应答文件地点 | 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64号福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采购人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泰禾广场4号楼8楼 |
招标代理机构邮编 | 350012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0591-86124642 |
电子邮箱 | *** | ||
项目介绍 |
服务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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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试验检测能力。
2.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3.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4.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黑名单”;
(15)在应答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16)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列出的情形;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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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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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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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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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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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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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1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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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2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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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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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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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三)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四)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
(五)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
(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
(七)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金银奖、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八)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
(九)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项目管理关键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
(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
(十一)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
(十二)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
(十三)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
(十四)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
(十五)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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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60天的;
(四)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五)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六)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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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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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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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二)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三)货物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四)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五)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六)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4次一般质量问题,或3次较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3万元(含)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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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应答文件签订合同的;
(二)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三)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4次较严重质量问题,或2次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或因工程、服务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六)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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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采购人与应答人串通投标,或视为应答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二)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三)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五)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六)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七)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5次(含)以上一般或较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含)以上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500万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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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二)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三)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黑名单处理期间,再次发生左边“列入黑名单1-3年及永久列入黑名单处理”所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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