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体要求
一、项目概述
聘用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配合沈阳市审计局开展2021年度部分审计项目,并完成指定服务内容。
二、保密要求
1、乙方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应签署保密协议,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严加保密,不得将其知悉的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三、工作纪律要求
乙方在执行审核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将采取终止合同、列入委托审计黑名单及拒绝支付审计费用等处理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将受托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
2、未实行编审分离,以及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
3、未按委托要求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故意隐瞒存在问题;
4、审计工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5、拒绝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指导;
6、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
7、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8、泄露国家秘密、公安工作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9、其他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及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要求
1、乙方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遇不能胜任的受托业务应及时提出,甲方有权调整分配委托业务。
2、乙方办理审核事项,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乙方接到审核资料后,应委派双方约定的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若乙方确有变更的需要,应经甲方同意。乙方项目组负责人***
4、保证甲方提供的审核资料的安全完整,保证领用数和归还数一致并定期完成。
5、客观公正依法审核,遵守审核纪律和职业道德。
6、具有国资企业审计业绩的非外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7、中标供应商在行业管理部门无不良执业记录。未提供过虚假鉴定报告,未受其他经济案件牵连,鉴定专业人员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谈话和告诫。
8、如遇特殊情况案件提前撤销或终止,中标供应商应按实际工作量适当核减费用,合同金额随之相应调整。
包 组 号:003
包组名称:审计服务3
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专项基金审计
协助审计组处理13个区、县(市)政府专项资金数据和财务数据,协助建立审计数据分析模型,集中分析数据,梳理审计疑点,将审计疑点分发给各审计小组,进行现场延伸审计。外聘财务会计人员协助审计组开展13个区、县(市)政府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具体事项。
人员要求:性别不限、经验丰富、能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至50周岁之间。需求财务会计专业13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工作时限40天,起止日期为, 8 月10 日 至 10 月30 日 。
2.专项治理情况审计
协助审计组处理13个区、县(市)政府下辖的专项治理相关业务和财务数据,协助建立审计数据分析模型,集中分析数据,梳理审计疑点,将审计疑点分发给各审计小组,进行现场延伸审计。外聘财务会计人员协助审计组开展13个区、县(市)政府专项治理情况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具体事项。
人员要求:性别不限、经验丰富、能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至50周岁之间。需求财务会计专业8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工作时限40天,起止日期为 9月 1日 至 11月 30日 。
3.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调查
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政策规定,有一定的财务审计工作经验。
人员要求:需求财务会计专业2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工作时限50天,起止日期为 8月 10日 至11月10日。
4.某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按审计方案内容实施完成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任务,完成相关问题的查证、取证、底稿编制、撰写审计报告等工作。
人员要求:需求财务会计专业2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工作时限30天,起止日期为9月底前完成。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
时间:2021年07月06日至2021年07月12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提交。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南门文件接收区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