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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1.05.19 标签: 四川省招标 南充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05.19
招标业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 区:南充市
内 容:关于《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号)精神
 
招标公告正文

关于《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2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精神,我局代拟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18:00前反馈至邮箱:2056998994@qq.com。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9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构建功能完善、统筹衔接、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结合南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到2022年,建立健全9项政府救助为基础、N类政策为主体、1项社会力量为补充的“9+N+1”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到2025年,形成一个体系、一个平台、一网通办、一键核对、一卡发放的“五个一”高效救助格局。到2035年,创新形成“物资+服务”救助方式,增强救助效能,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政策衔接更加紧密,救助合力更加凸显,多样化救助需求得到满足,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高质量社会救助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基本生活救助

1.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主要任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低保,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按程序纳入低保;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因务工就业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可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十四五”末,城乡低保标准比缩小至1.2:1以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逗号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主要任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进行调整,适时调整分档照料护理标准。实施特困供养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确保符合条件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3.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主要任务: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常住人员或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支出型贫困家庭予以“救急难”救助。按条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国家统计局南充调查队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4.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主要任务: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救助政策,合理确定分类资助参保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支付费用比例,实施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长效机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优化救助流程,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南充“充惠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负担。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开发局

5.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主要任务: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有教育救助需求的建档立卡、低保、孤残等特困家庭学生,在各学段予以救助。在学前教育阶段实施保教费减免,在义务教育阶段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在高中阶段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实施助学金、减免学费、建档立卡特别补助、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资助。加强重度残疾人教育,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救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6.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主要任务: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采取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给予帮扶。对符合政策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户等重点对象,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落实改造补助资金,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

7.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主要任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健全就业援助机制,对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就业困难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实施社会救助与鼓励就业创业联动,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

8. 完善受灾救助制度

主要任务: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统筹实施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做好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通过政府扶持、邻里互助、以工代赈、社会捐助和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统筹解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健全急难社会救助

9. 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主要任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以市(州)为主体、县(市、区)联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流出地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畅通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渠道,对滞留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后登记户口。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四)强化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10. 加强困难残疾人关爱帮扶。

主要任务:加强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探索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儿童康复和救助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完善困难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促进等政策。推进实施兜底保障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建立健全资金来源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11. 加强困难老年人关爱帮扶。

主要任务:建立完善经济困难家庭中的高龄、独居、留守及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关爱援助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丰富拓展访视、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内容。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跨乡镇整合改造提升工程,提升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为其他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12. 加强困难未成年人关爱帮扶。

主要任务: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规定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加强对散居孤儿监护情况的监督指导,落实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困难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探索建立关爱服务、定期探访等工作机制,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13. 加强其他救助帮扶。

主要任务: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困难职工、困难妇女救助帮扶。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为实行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庭提供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4. 促进慈善力量参与。

主要任务: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动员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帮扶项目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按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 促进社工力量参与。

主要任务: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乡镇(街道)全覆盖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6. 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

主要任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分别负责

17. 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主要任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社会救助服务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支出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3%。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创新社会救助机制

18. 健全高效快捷社会救助服务。

主要任务:依托全省“一网通办”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互通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救助帮扶各类信息。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民政部门可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和领取、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扶贫开发局、市医疗保障局、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南充银保监分局、市残联等

19. 优化审核审批流程。

主要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能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并出具核对报告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0.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主要任务:将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形成村(社区)困难群众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基层干部力量,完善对脱贫人口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产生活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开通救助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局

21.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主要任务: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临时救助区域协作,有序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22. 促进救助规范化建设。

主要任务: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规范家庭情况重大变化主动报告及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信息运用,将失信申请人信息记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司法局、市残联、市妇联、市医疗保障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市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救助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困难群众制度,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加强社会救助惠民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完善、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市级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细化实化救助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三)加强基层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快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在不新增编制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配足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原则上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明确1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救助服务站(点)。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必须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及薪资待遇。

(四)加强监督问责。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回被骗款项并追究相应责任。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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