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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江湾国家5A级景区拓展项目(一期)七星园水街工程桩基检测单位公开选择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1.05.19 标签: 江西省招标 上饶市招标 街招标 
加入日期:2021.05.19
地 区:上饶市
内 容: ?? ??? ***江湾国家*A级景区拓展项目(一期)**园水街工程桩基检测项目,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选择,用公开摸球方式择优选定桩基检测单位。 一、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地点:***江湾景区 *、检测范围:**园水街单体建筑的所有桩基。 *、桩基数量及桩长:桩基数量***根,桩长约*m。
关键词:
 
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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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婺源县江湾国家5A级景区拓展项目(一期)七星园水街工程桩基检测项目,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选择,用公开摸球方式择优选定桩基检测单位。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建设地点:婺源县江湾景区

2、检测范围:七星园水街单体建筑的所有桩基。

3、桩基数量及桩长:桩基数量169根,桩长约9m。

4、检测内容:

① 静载(采用堆载检测的方式):3根X8819.3元/根=26449元

② 取芯:17根×9m/根×120元/m=18360元(取芯长度以实际为准)

③ 小应变:169根X10元/根=1690元

??? 5、桩基参数:桩径700,承载力要求:1200KN;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参选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参选人参加开标会时必须提供下述材料:【参选人提供的证件(书)材料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①单位介绍信和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查);

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以上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

三、公告时间:

?2021年 5 月 19 日至2021年 5 月 24 日。

、建设单位定于2021年5月 24日15时在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依法进行公开选择,所有参选桩基检测的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持上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席本次参选会, 本项目桩基检测费用为:46449.00元(最终价格调整:单价不变,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调整)。经资格审查后,当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参选单位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时,进行抽签确定中选单位;当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参选单位为一家时,直接确定该参选单位为中选单位。

、其他要求:中选单位须按照饶建发【2019】183号文件(详见附件)要求上传实时桩基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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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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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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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建发〔2019〕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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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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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上饶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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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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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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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上饶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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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和上饶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授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管辖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属地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注册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向本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由其对检测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如相关信息有所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

外来检测机构在上饶市从事检测工作的,除应及时向本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外,尚应接受属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的日常检测监督管理。检测项目中涉及使用不可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活动的宜在本市设立固定检测场所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要求。

第四条 ?为加强检测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分批分步骤将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及检测工作数据上传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

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的各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能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匹配的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及检测工作数据上传到检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检测机构责任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检测工作中应全面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检测机构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签订检测合同。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挂靠资质承揽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持续保持资质条件、检测能力,在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达不到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时,不得对外开展相关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

第七条?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结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要求,持证上岗并到位履职。开展室内检测项目时,每次试验检测过程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开展现场检测项目时,每次试验检测过程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建立健全台帐和档案,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按要求进行期间核查。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及时记录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和工作场所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区域要求。

第十二条?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检测方案进行。现场项目检测(含采样、取样),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

现场检测前,应告知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检测开始时间、检测人员名单、检测工程、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台帐,对检测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样品管理程序,实现样品盲样管理。应有完整清晰的样品接收、流转、留置、处置的记录和台帐。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通知建设单位。检测报告应经检测、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方可有效。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检测资料进行安全保管。保管期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符合资质能力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符合政府对第三方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以公开摇号的形式确定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工程建设各检测项目应进行逐项摇号确定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即建设单位在合格的潜在被委托检测机构中摇号产生被委托检测机构或被委托检测机构候选人。

检测机构在承揽检测业务开展检测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并及时向工程所属地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登记检测合同信息后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样品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信息化工作标准。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现场取样。试样送检时,须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共同送检,填写送检单,送检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收样时须检查送检单和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四章? 检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在日常检测监督管理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有不规范行为的进行责令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其中对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告,不得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资料。

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应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工作计划备查,相关验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于(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可委托符合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资料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

被委托负责开展监督抽测的检测机构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应提前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工作计划,配合监督管理机构完成好各阶段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日常检测监督工作的方式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本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四)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测场所、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问题投诉有依据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疑异的,组织复检。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检测诚信管理制度暂停进入市场;特别严重的,上报检测资质审批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对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及时报告检测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各级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新增、扩项和延期资质时,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可对检测机构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现场符合性确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建设部141号)、《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等的罚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上饶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饶建发〔2014〕3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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