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1年度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6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12-00216
项目名称:2021年度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128,700.00
采购需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50%,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今年“三大战役”、“五大行动”等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2%。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2021年( )项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对同一经营者抽样不得超出3批次。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七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八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九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检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附件《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履约期限:三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注明;2022年和2023年工作任务签定《补充合同》或《检测明细》对品类、批次、价格进行约定),如有服务不到位情况或年终综合评测不合格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注明;2022年和2023年工作任务签定《补充合同》或《检测明细》对品类、批次、价格进行约定),如有服务不到位情况或年终综合评测不合格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380,250.00
采购需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50%,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今年“三大战役”、“五大行动”等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2%。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2021年( )项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对同一经营者抽样不得超出3批次。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七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八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九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检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附件《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履约期限:三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注明;2022年和2023年工作任务签定《补充合同》或《检测明细》对品类、批次、价格进行约定),如有服务不到位情况或年终综合评测不合格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注明;2022年和2023年工作任务签定《补充合同》或《检测明细》对品类、批次、价格进行约定),如有服务不到位情况或年终综合评测不合格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969,150.00
采购需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50%,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今年“三大战役”、“五大行动”等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2%。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2021年( )项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对同一经营者抽样不得超出3批次。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七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八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九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检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附件《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履约期限:三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注明;2022年和2023年工作任务签定《补充合同》或《检测明细》对品类、批次、价格进行约定),如有服务不到位情况或年终综合评测不合格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注明;2022年和2023年工作任务签定《补充合同》或《检测明细》对品类、批次、价格进行约定),如有服务不到位情况或年终综合评测不合格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与任务相适应的保健食品、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能提供相关检测项目资质证明文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5月18日至2021年05月24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6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0-1号)
六、开启
时间:2021年06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0-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标,供应商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下载领取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纸质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向工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
账号: 03382601020000016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