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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37济宁线德兴市境内泗洲至银城段一级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内容公开

信息发布日期:2021.05.14 标签: 江西省招标 公路招标 设计招标 路招标 
加入日期:2021.05.14
截止日期:2021.06.07
招标代理: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区:江西省
内 容: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线***境内泗洲至银城段一级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公路管理局**分局,建设资金来自由上级改建项目补助和地方自筹,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公路管理局**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关键词: 公路 设计 路
 
招标公告正文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237济宁线德兴市境内泗洲至银城段一级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德兴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德兴分局,建设资金来自由上级改建项目补助和地方自筹,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德兴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德兴市内,路线全线主要以现状老路、旱地、山地及房屋建筑为主,路线起于德兴市G237与振兴路相交处,终于现状德铜路,路线全长约17.617km,现状红线宽为22.5m~27.5m,设计时速60km/h,双向四车道,总投资约1.2亿元。

2、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人民币为192.8880万元。

4、招标范围:工程的总体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应后续服务工作和现场配合服务等工作。

5、设计完成期限设计工期要求: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确定后1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负责人***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五、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5月17日至2021年05月21日(北京时间,下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jxsggzy.cn/web/)交通工程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的交通工程(非自动评审类)模块使用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6.2用户类型获取方式及系统操作请参阅江西省公共资源网(http://www.jxsggzy.cn/web/)首页“通知公告”栏中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提升交通项目招投标工作效能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20〕20号)。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06月07日上午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jxsggzy.cn/web/)交通工程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的交通工程(非自动评审类)交易系统,并于当日上午09时30分前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递交至德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女士

电      话:15350030008

招 标 单 位: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德兴分局

联  系  人:陈先生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公路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以上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投标人开标时须提供开标前60个月(2016年4月—2021年3月)内至少独立完成过一个一级公路、单项合同设计里程大于14KM(含)及以上的类似路基路面设计业绩,【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中企业备案的已建业绩截图为准,如网上没有备案,就必须提供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的网上查询路径并打印查询页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二种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 没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 投标人没有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 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投标人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

应具有公路专业或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含5年)公路专业设计工作经验,且需提供本人开标前六个月以上尚未到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证明材料。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公路专业负责人

***

具有公路专业或道桥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含5年)道桥设计经验。

桥涵专业负责人

***

具有桥梁专业或道桥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含5年)大、中桥及小桥涵设计经验。

结构专业负责人

***

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含5年)结构专业设计经验。

工程经济(造价)

专业负责人

***

具备交通运输部甲级造价工程师或住建设部(一级/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专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项目负责人***

(5)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 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7)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 款的相关要求。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1.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1.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 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 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1.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1.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

(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 资格审查资料;

(7) 技术建议书;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 投标函;

(2) 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 投标报价

 

3.1.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1.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设计费用。

3.1.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1.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1.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有效期

 

3.2.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2.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2.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3 投标保证金

 

3.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3.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4.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一律凭2种以上(含2种)能证明设计单位经历的同一个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即:提供工程的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图原件、图纸批复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

5 规定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资历表”(如有)中分 项负责人***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

3.5.8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其中技术建议书采用标准图框 A3幅面,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 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①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 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① 若投标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1)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 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 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 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 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设计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设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

(3)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款、第 5.3款和第 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电    话:13870317756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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