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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信息发布日期:2021.05.13 标签: 广东省招标 监理招标 
加入日期:2021.05.13
地 区:广东省
内 容:***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年项目施工监理 第一标段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盖单位章):***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 招标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盖单位章):***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招 标 文
关键词: 监理
 
招标公告正文
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
第一标段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盖单位章):
乐昌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
 招标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盖单位章):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人 ( 签 字 ):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日 期  :
  2021年 5 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已由《关于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乐昌市水务局和乐昌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乐水联发〔2021〕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020-440281-76-01-072352,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乐昌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第一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位于乐昌市境内,本工程包含乐城街道、廊田镇、大源镇、北乡镇、五山镇、九峰镇、两江镇;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改造)陂头、增设一体化净水设备、消毒设备、新建(改造)蓄水池及新建(改造)管网。本工程计划总投资约7018.84万元,监理费约123万元(以批复审核价为准)。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设1个标段。
2.2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工期180个日历天(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从开工始直至竣工验收完成止)。
2.3招标范围: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实施全过程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完成止的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
4、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投标人必须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6、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次招标实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网上报名截止时间(见本公告 “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投标人须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于电子投标截止时间(见本公告 “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完成电子投标。投标人可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指南》,了解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
4.2 只有申领了数字证书(CA)并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数据入库的投标人,方可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
首次在韶关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持企业相关资料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数字证书(CA)及入库事宜。投标人可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办理数字证书(CA)公告》《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企业办理入库公告》《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企业注册及企业信息变更操作指南》,了解具体办理方法。
已入库企业的有关信息(如单位名称、基本账号、资质、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相应变更。投标人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 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正确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的,其投标无效。
4.4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已经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报名的投标人可直接在平台中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5. 投标保证
5.1 投标保证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5.2 投标保证的形式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保险三种,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报名完毕后,即可在系统申请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人须于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见本公告 “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转账到指定的缴纳账号。逾期到账的、从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其投标无效。
(2)采用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须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必须于投标保证担保上传截止时间(见本公告“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按照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要求制作和上传银行保函电子文件。银行保函原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现场递交。逾期上传的、未递交原件的,其投标无效。
(3)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见本公告 “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指南》,了解网上投保具体操作流程。逾期投保的,其投标无效。
温馨提醒: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担保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期发生争议,建议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设置为较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延长不少于20个日历天。
6.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昌分中心(乐昌市昌山北路23号)。
5.2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报名、缴纳投标保证和电子投标(本项目不要求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为有效投标。
5.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凭有效第二代身份证进行开标会电子签到;签到人员必须是已经入库人员。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进行电子签到的,将视为其已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邀请所有已经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其放弃见证、监督、申辩、投诉有关开标活动的权利。
7.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及召开投标预备会。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7.1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
7.2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乐昌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乐昌市昌山西路77号
地  址:
韶关市新华南路华园新村8栋2楼(韶关分公司)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
0751-5560112
电  话:
0751-8533381、0751-8536891
                                                
 
 
 
 
 
                


10.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
1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 年 5 月 13 日00时00分至 2021 年 5 月 19 日24时00分
2
网上报名
截止时间
 2021 年 5 月 19 日 24 时 00 分
3
网上提问
截止时间
 2021 年 5 月 29 日 16 时 00 分
4
网上答疑
时间
 2021 年 5 月 29 日 16 时 30 分至 2021 年 6 月 1 日 16 时 00 分
5
投标保证缴
纳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1 年 6 月 7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保证担保上传截止时间:  2021 年 6 月 7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  2021 年 6 月 7 日 9 时 30 分。
6
电子投标
截止时间
  2021 年 6 月 8 日 7 时 30 分
7
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
  2021 年 6 月 8 日 9 时 00 分至 2021 年 6 月8 日 9 时 30 分
8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递交场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昌分中心
地址:***
***
开标时间
  2021 年 6 月 8 日 9 时 30 分
10
开标地点
开标场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昌分中心
地址:***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乐昌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项目名称
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
1.1.5
建设地点
乐昌市
1.1.6
项目建设规模
新建(改造)陂头、增设一体化净水设备、消毒设备、新建(改造)蓄水池及新建(改造)管网。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地方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实施全过程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完成止的服务。
1.3.2
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工期180个日历天(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从开工始直至竣工验收完成止)。
1.3.3
质量标准
  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达到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
4、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投标人必须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6、凡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5.2
其他费用
根据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本项目的评标专家酬劳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评标专家酬劳(注:评标专家酬劳以评标结束当日的评标专家酬劳签收表总额为准,评标专家酬劳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预先支付)。
1.9.1
踏勘现场
þ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建设工程交易】—【招标答疑】栏目发布澄清、答疑。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盖章、签字;
投标保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2.3
偏差
þ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 5 月 23 日 16:00 时前
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建设工程交易】—【招标答疑】栏目发布澄清、答疑。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
形式:投标人可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浏览、下载,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的,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采用网上补充公告方式进行,发布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
形式:投标人可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浏览、下载,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的,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1
报价方式
投标人仅需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2.000%,保留至小数点后叁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
3.2.2
招标控制价
 暂定123万元(以批复审核价为准)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90天内
3.4.1
投标保证金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投标保证的形式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保险三种,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报名完毕后,即可在系统申请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人须于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见 “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转账到指定的缴纳账号。逾期到账的、从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其投标无效。
(2)采用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须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必须于投标保证担保上传截止时间(“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按照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要求制作和上传银行保函电子文件。银行保函原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现场递交。逾期上传的、未递交原件的,其投标无效。
(3)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见 “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指南》,了解网上投保具体操作流程。逾期投保的,其投标无效。
温馨提醒: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担保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期发生争议,建议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设置为较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延长不少于20个日历天。
注: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þ不允许
□允许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仅需在投标文件封面和有格式要求签名盖章的地方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无需每页签名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第一册(投标报价书)、第二册(商务标书)和第三册(技术标书)纸质投标文件均一正五副,并注明正、副本。
投标报价书、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电子版文件分别刻录入一个不可擦写光盘或复制到一个U盘后用密封袋密封,密封袋上标明所投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分别放入投标报价书、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正本中;其内容为正本的全部内容WORD文档或PDF文件。
(注:电子文件仅用于公示及存档,不作为评审内容。)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6 月 2  日 09 时 3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昌分中心(乐昌市昌山北路23号)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þ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昌分中心(乐昌市昌山北路23号)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凭有效第二代身份证进行开标会的电子签到,签到的人员必须是已经入库的人员。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时进行电子签到的,将视为其已放弃投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全省区域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2人。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个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 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þ否
7.6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þ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5%
□不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纸质文件份数:5份;完整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碟或U盘)1份,格式:电子表格、Word文档等。
 
未尽事宜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部门规章执。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 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其他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偏离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质疑和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答疑一旦网上发布,即视为已通知给所有投标人。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修改一旦网上发布,即视为已通知给所有投标人。
3.投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所有来往信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3.1.2 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报价书、商务标书及技术标书,投标人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3.1.2.1投标报价书包含投标报价书(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1)。
3.1.2.2 商务标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2):
一、投标函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四、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近三年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七、其他资料
3.1.2.3技术标书包含: 监理大纲(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3)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仅需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2.000%,保留至小数点后叁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一切工作内容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它费用、税金、保险等全部费用和投标人要求获得的利润和由投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不再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支付额外的费用。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报价。
3.2.2本次招标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最高限价以最终概算批复价为准;招标控制价:    万元。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以批复审核价为准)×(1-中标下浮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
(1)采用项目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报名完毕后,即可在系统申请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人必须从投标人注册的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金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非投标人注册的基本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无效。
(2)采用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须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必须于投标保证担保上传截止时间(见本公告“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按照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要求制作和上传银行保函电子文件。银行保函原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现场递交。逾期上传的、未递交原件的,其投标无效。
(3)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指南》,了解网上投保具体操作流程。逾期投保的,其投标无效。
3.4.2 待中标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投标项目保证金由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退回。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非中标人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回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在签订合同后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回手续(按韶市水建管[2017]67号文执行)。如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保证的退回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3.5.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应将纸质投标文件分为三册独立装订:第一册为投标报价书、第二册为商务标书、第三册为技术标书。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且仅需在投标文件封面和有格式要求签名盖章的地方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无需每页签名盖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封面除外),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胶装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报价书、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分开独立包装,密封(正副本无需分开包装和密封)并在封套上注明“第一册(投标报价书)”、“第二册(商务标书)”、“第三册(技术标书)”,均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项目名称;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不允许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纸质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进行开标会的电子签到,签到的人员必须已经入库的人员。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进行电子签到的,将视为其已放弃投标。招标人邀请所有已经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其放弃见证、监督、申辩、投诉有关开标活动的权利。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两方分别插入数字证书key,进行CA数字证书验证,验证通过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成功解密后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生成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包括各投标人的签到情况、电子标书递交是否成功、投标报价是否有效、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等内容,检查核对各投标人是否有效投标,并由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2.2若开标会电子唱标环节不顺利时,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纸质投标文件开标顺序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以及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7)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因本工程采用网上报名电子辅助投标方式进行招标、投标人在唱标环节为电子签到解密唱标时,以网上签到电子解密唱标信息为准。采用线下纸质版评审时,以纸质版投标文件为准。如电子解密信息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不符时,则按无效标书处理。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当电子唱标系统不正常时,以投标单位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工程采用线下评标方式评标,评标委员会评审以投标单位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资格评审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6)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核准招标方式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监理单位;
(2)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监理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 有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单位与之签订;
(2) 与投标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
9.2.3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印刷与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业绩和资信:27分
项目总(副)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21分
资源配置:32分                                                                                                                                                                                                                                                                                                                                                                                                                                                                                                                                                                                                                                                                                                        
监理大纲:10分
投标报价:10分
2.2.2(1)
业绩和资信
纳税信用
(6分)
2017年-2019年连续获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的,得6分,缺一扣3分,不连续不得分。
本项最高得6分。(附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业绩
(9分)
 
2017 年-2020年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监理业绩(指总投资6000万元或以上的水利工程或供水工程的施工监理),每个得2分,最高得6分。
2017 年-2020年承担过总投资6000万元或以上的自来水扩网工程施工监理的得3分,最高得3分。
本项最高得9分。(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复印件及业主固定电话,否则不得分。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投资额以监理合同为准)
企业综合实力
(6分)
同时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丙级或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得6分,缺一个得2分,缺两个得1分,缺三个不得分;
同时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丙级或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得3分,缺一个得2分,缺两个得1分,缺三个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情况(6分)
获得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截止至2019年连续11年得6分,少1年扣3分(减少部分不连续的,中断年度以外的不予计分),扣完为止。
(必须包含2019年,提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及相关网站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2.2.2(2)
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15分)
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同时具有水工建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10年及以上)、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培训合格证、同时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证专业为水利及市政工程、同时具有水利部建设管理司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2017-2020年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合格证明、2017-2020年获得过省级或以上优质水利工程奖且为主要贡献人、2017年以来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以上的自来水扩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部满足得15分,缺一个得5分,其他不得分。
本项最多得15分。
注:总监从事监理工作时间以《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显示的首次执业日期为准,业绩证明文件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日期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资格证或注册证的注册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且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提供近3个月或以上(必含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并提供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副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满分6分)
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为水工建筑)、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培训合格证,全部满足得6分,缺一个得3分,其他不得分。
本项最多得6分。
注:资格证或注册证的注册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且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提供近3个月或以上(必含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并提供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2.2.2(3)
资源配置
(32分)
地质勘察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同时具有地质勘察、水土保持、金属结构设备安装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10年及以上)及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全部满足得5分,否则不得分。
 
工程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为工程测量)及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全部满足得5分,否则不得分。
 
环境保护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为环境保护)及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全部满足得4分,否则不得分。
 
水土保持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专业同时具有水土保持及水工建筑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10年及以上)及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全部满足得4分,否则不得分。
 
造价工程师1人:具有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全部满足得4分,否则不得分。
 
安全监理人员1人:具有水利部建设管理司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全部满足得4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员2人,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专业分别为水工建筑、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及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6分,每缺少一人减3分。
注:上述所有人员资格证或注册证或培训证的注册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且在有效期内,从事监理工作时间以《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显示的首次执业日期为准,提供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近3个月或以上(必含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2.2.2
(4)
监理大纲
(10分)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1分)
内容齐全得0.5分;
分析具体、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1分)
内容齐全得0.5分;
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1分)
内容齐全得 0.5分;
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1.5分)
内容齐全得 1分;
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1.5分)
内容齐全得1分;
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1分)
内容齐全得 0.5分;
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1分)
内容齐全得0.5分;
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1分)
内容齐全得0.5分;
分析具体、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合理化建议
(1分)
内容齐全得0.5分;
建议科学、合理、可行及措施具体,优加0.5 分,良加 0.3 分,其他加 0.1 分。
2.2.2
(5)
投标报价
(10分)
投标人仅需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2.000%,保留至小数点后叁位),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下浮率计算:A为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A时,当有效报价下浮率的个数(n≥5)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下浮率为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B;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C(C取100)。投标报价得分为10-∣B-A∣×C(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合计
投标人总得分=A业绩和资信+B项目总(副)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C资源配置+D监理大纲+E投标报价
计算D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中标候选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业绩和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总(副)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资源配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 业绩和资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总(副)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资源配置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和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总(副)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部分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源配置部分计算出得分C,
(4) 按本章第 2.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D,评标委员会中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技术评审得分;
(5) 按本章第 2.2.2(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 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2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委托人要求;
(7) 监理报酬清单;
(8) 监理大纲;
(9) 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5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6.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知识产权
1.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9.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9.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0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0.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0.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0.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 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 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 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 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 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合同变更;
(2)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 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 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 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


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 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 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2.2 委托人违约
12.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 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 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联络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转让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按通用条款执行。
3.1委托人的指示
3.1.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1.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1.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1.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2决定或答复
3.2.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2.2委托人应在书面提出之日起    天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合同暂定价)的5%,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本工程监理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监理(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结算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
5.2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 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 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投资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 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 文件报送份数:4份 。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工程开工前7天内,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取消本条款。
6.2监理周期延误
取消本条款。
6.3完成监理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1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无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 合同中标价=签约价
9.2预付款
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在监理人进驻施工现场并提交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后支付合同价格的20%。
9.3中期支付
9.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为总价承包,合同正常监理费按最高限价(以批复审核价为准)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所得的金额为本工程的监理服务费,其它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不另付费用。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以批复审核价为准)×(1-中标下浮率)
9.2该工程监理报酬在监理有效服务期内任何情况下不进行调整。
9.3监理报酬的支付方法为:合同价格的75%根据监理工作进度支付。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验收结束后再支付合同价格的5%。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诉讼: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乐昌市水务局;
(2)双方约定的诉讼法院: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           合同编号:          
监理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监理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 静态:                  
            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至工程全面结束。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    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
  (七)监理投标书。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各执三份。
 
 
 
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以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里的要求为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1:                                                             正本/副本
 
 
 
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
 
 
 
投 标 文 件
(第一册 投标报价书)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浮率       % (大写:百分之       )投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2:                                                              正本/副本
 
 
 
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
 
 
 
投 标 文 件
(第二册商务标书)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 审 因 素 索 引 表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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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四、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近三年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七、其他资料
 
注:本目录不作为格式目录,投标人可相应修改或补充,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可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页码。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经仔细研究                           施工监理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补充通知) 和有关资料后,承担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监理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    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证金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若我方中标:
    (1) 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 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3)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质量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达到合格。
7、(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至投标有效期的期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如法人负责投标相关事宜,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拟投入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
 
拟用监理人员一览表

岗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学历
专业
监理业绩
资格证编号
 
 
 
 
 
 
 
 
 
 
 
 
 
 
 
 
 
 
 
 
 
 
 
 
 
 
 
 
 
 
 
 
 
 
 
 
 
 
 
 
 
 
 
 
 
 
 
 
 
 
 
 
 
 
 
 
 
 
 
 
 
 
 
 
 
 
 
 
 
 
 
 
 
 
 
 
 
 
 
 
 
 
 
 
 
 
 
 
 
 
 
 
 
 
 
 
 
 
 
 
 
 
 
 
 
 
 
 
 
 

 
  投标人:          (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随时可调用后备监理人员一览表
 
 
 
 
 

岗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学历
专业
监理业绩
资格证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四、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序号
设备或仪器名称
单位
数量
预计进场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五、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监理工程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六、近三年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近3年指2017年至2019年)
 
 
序号
 
工程名称
 
规模
工程
投资
(万元)
 
委托单位
 
工期
 
监理成果或目前进度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七、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无其他资料,投标人则填写“无”。
 
 
 
 
 
 
 
 
 
 
 
 
 
 
 
 
 
 
 
 
 
 
 
 
 
 
 
 
 
 
 
格式3:                                                                         正本/副本
 
乐昌市全域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2021年项目施工监理第一标段
 
 
 
 
投 标 文 件
(第三册:技术标书)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2、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3、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5、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6、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7、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8、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9、合理化建议
 
 
注:本目录不作为格式目录,投标人可相应修改或补充,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可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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