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3.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应答资格的;
(4)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2016】年【10】月【0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
(6)在最近三年内(【2016】年【10】月【0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在与中国电信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8)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9)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10)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与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事件(严重违约、重大项目质量或安全问题等情形)的;
(11)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
2.3.2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