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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区委政法委、区政法各单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责任清单招标公告咨询本项目

信息发布日期:2021.04.28 标签: 湖北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1.04.28
招标业主:十堰市公安局
地 区:湖北省
内 容: ***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
 
招标公告正文

茅箭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茅箭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二)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三)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四)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一)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二)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三)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四)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五)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一)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二)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三)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四)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五)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安排、落实不力。(二)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三)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四)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五)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六)调查研究蜻蜓点水、走过场,不愿意到条件艰苦、问题和困难多的基层单位调研指导。(七)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到位,对损害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问题查纠不彻底,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有发生。(八)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需要有差距,不会抓、不敢抓、不想抓落实,工作不主动、效率低。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稳控不力问题

(一)组织统筹不够,甘当“统计员”、“二传手”,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不够。(二)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源头治理、落实领导包案、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措施不到位。(四)推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力度不够,对依法终结案件推动基层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稳控责任力度不够。

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不够问题

(一)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指导政法机关结合各项实际出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办法不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不够;督办协调不够。(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利用执法监督、案件评查、重大案件协调、纪律作风巡查等执法监督手段开展工作不够;对涉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督办落实考核不够。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如您发现茅箭区委政法委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渠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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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时间:5月1日前,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茅箭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一)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二)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三)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四)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五)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一)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三)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五)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工作人员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突出问题

(一)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二)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三)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四)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五)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突出问题

(一)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制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二)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量刑畸轻,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四)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贪污腐败、“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整治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一)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二)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三)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一)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三)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四)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五)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对一些政府“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行政合同、不兑现行政承诺”等问题司法监督不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六)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予纠正,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七)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审判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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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时间:5月1日前,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茅箭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二)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三)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四)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五)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六)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一)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二)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三)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四)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二)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二)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三)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懈怠侦查。(四)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部门。(五)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六)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七)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九)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十)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十一)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问题

(一)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二)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三)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四)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五)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六)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七)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二)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系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三)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一)办案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二)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诉,或者对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三)超期办案或者通过不当退查、反复退查拖延办案,或者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长期搁置的“挂案”怠于履行监督职责。(四)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五)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或者对侦查机关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未予监督纠正。(六)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未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七)对市场主体控告申诉反映的问题怠于作为。(八)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一)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二)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等专项活动过程中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没有保障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在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和集中治理重复访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敷衍塞责、矛盾上交,不会办理、办法不多。(三)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说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受理、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缺少持之以恒热情服务态度,存在急躁情绪。工作中缺乏耐心,方式方法刻板,对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掌握不全面,错误答复或者误导当事人。(四)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办案不规范、不尽责,导致程序空转、矛盾上交、久诉不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没有积极回应当事人申诉焦点问题。(五)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六)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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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二)对群众报立刑事案件,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不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或者对应当终止侦查、撤案而不依法终止侦查、撤案。(三)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办理而不予处理;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违规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一)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二)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利益输送、谋取私利。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违反规定以刑事案件办理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或者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营利性组织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三)在涉黄涉赌等场所、涉爆涉矿涉砂等经营行业入“干股”,分红获利。

六、影响、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一)公安机关利用执法权力逐利趋利执法、以罚代管。(二)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接待群众不热情、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以及在其它行政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

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一)不按信访程序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二)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不力,发现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有责任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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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茅箭区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二)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三)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四)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五)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

二、违法违规提出减刑建议,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监管不力问题

(一)违规违法向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二)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三)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四)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二)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三)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一)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二)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一)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二)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问题

(一)落实国家、省、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力。(二)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不重视不解决。(三)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不认真不到位。

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致使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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