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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2021年消防系统升级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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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1.04.21 标签: 吉林省招标 吉林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04.21
截止日期:2021.04.28
地 区:吉林市
内 容:一、招标须知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股份公司****年消防系统升级项目 建设单位:**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牛彩云 电话:****-******** 技术联系人:程治伟 电话:*********** 现场联系人:金** 电话:*********** 二、工程说明 *
 
招标公告正文
一、招标须知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股份公司2021年消防系统升级项目
建设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牛彩云   电话:***
技术联系人:程治伟   电话:***
现场联系人:金长海   电话:***
二、工程说明
1、本工程为:股份公司2021年消防系统升级项目,设备及附属设施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包括:年产10000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纺丝车间消防系统升级,和年产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废气回收部分消防系统升级两个部分。
2、要求投标人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现场:吉林化纤集团公司厂区内。
4、施工依据:施工图纸和现场的实际条件。
5、施工要求:
(1)、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要求、设备使用要求及国家规范要求。
(2)、投标方必须来厂实地勘察、交流(包括技术要求细节)获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认可。
(3)、本次招标分为消防排烟、消防报警、疏散指示、照明、防火卷帘等全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达到与原有系统形成统一性、互通性及满足消防使用、报警、验收等一切满足消防要求的条件。
(4)竣工资料单独组卷,要求与原有消防竣工资料汇总。
三、技术要求:
1  总则
1.1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股份公司2021年消防系统升级项目的,消防排烟、消防报警、疏散指示、照明、防火卷帘等。全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现场已存在的消防设施以外的所有涉及消防系统组成部分采购、安装、调试、联动、教学(培训)及使用,并进行现场完善工作,保证满足消防验收条件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级消防验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消防规范,能够形成完整消防系统。
1.2  本技术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中标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消防标准的优质产品,但产品应整体符合GB50016最新版本。
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要求。如有异议,投标方应在报价书中以“对技术要求的意见和同技术要求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技术要求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6 现场未能够达到消防验收所需设施由中标方自行进行完善,保证满足消防验收条件,招标方不再增加费用。
1.7中标单位负责现场全部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国家正规消防验收报告,满足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条件。
1.8施工依据:设计图纸
2  技术标准及规范
设备(包括外购件)的设计、制造、检验、测试和包装等,应符合国家消防设备相关标准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本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版)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12978-2003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与实验方法》GA30-20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73-2002
《工业通风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GB1236-2000
《排烟阀口》GA481-2004和有关的标准和条例。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
等相应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规范
3  环境条件
3.1 安装地点:厂区主厂房室内(5-45℃)
3.2 海拔高度: 184m
3.3地震裂度: 7度(a=0.1g)
4、技术要求
4.1防烟系统
4.1.1、9#楼梯间地下部分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风机设于一层补风、送风机房内。 楼梯间设计余压值为25Pa,地下一层设远控式电动送风口,加压风口附近设置压力传感器与一层补风、送风机房内旁通电动蝶阀联动,火灾时地下一层楼梯间压力与酸站设备地下室压差超过25Pa时,电动蝶阀开启,以保证楼梯间压力不超压。
4.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手动启动;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常闭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4.1.3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2排烟系统
4.2.1、酸站设备地下室设机械排烟及补风设施。排烟量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第二条规定。补风量为排烟量的50%.
4.2.2、排烟管道及其支吊架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应符合GB51251 -2017第4.4.8条的规定:(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2.3、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2.4、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4.2.5、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风管在穿越防火隔墙和防火墙处的孔隙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风管在穿越防火隔墙和防火墙时,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4.2.6、所有风管道采用镀锌钢板,排烟风管的制作与连接应满足GB51251-2017第6.3.1条的规定,风管厚度如下:
b
b<1000
1000≤b<1500
1500≤b<2000
板材厚度(mm)
1.0
1.2
1.5
4.2.7、排烟风机应能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并在介质温度冷却至环境温度时仍能连续正常运转。
4.2.8、排烟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手动启动;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自动启动;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2.9、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2.10、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2.11、排烟风机吸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280℃熔断关闭并联动关闭排烟风机。所有排烟防火阀的材质为钢制。
4.2.12、所有排烟口的材质为钢制。
4.2.1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14、风管管道支吊架参照《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20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等。
4.2.15、防排烟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图中没有明确位置,请投标单位考虑费用)。
4.2.16、风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侧各装一个柔性软接头;
4.2.17、风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镀锌钢板材料需提供管道耐火极限检验合格证;
4.2.18、防排烟系统应按GB51251-2017第7章相关要求调试。未经调试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9、防排烟系统竣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20、其它未说明部分均参见国标12N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等国家相关规定。
4.2.21、现场需完成消防排烟系统供货范围及要求:图纸所包含的排烟风道、排烟阀、排烟口、机械排烟系统,系统设置280℃远控排烟阀、和远控排烟口、消防高温排烟风机,排烟风管,排烟系统电气控制系统。
4.3、风机技术要求
4.3.1产品性能要求:
4.3.1.1电机采用优质电机。
4.3.1.2排烟风机在介质温度不高于85℃的条件下应能长期正常运行。
4.3.1.3 在额定转速下,在工作区域内,通风机的实测压力曲线与说明书中给定的曲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轴流式消防排烟通风机在规定的流量下,所对应的压力值偏差为±5%。
b) 离心式 排烟通风机在规定的流量下,所对应的压力值差为±5%。
4.3.1.4排烟通风机在说明中给定的工况点下的比A声级噪声限值应符合JB/T8690的规定。
4.3.1.5排烟通风机叶轮应进行静、动平衡校正。平衡品质等级不低于G5.6级。叶轮平衡配重块的材质应与叶轮材质相同,并使用焊接和铆接的方式与叶轮连接。
4.3.1.6排烟风机的叶轮应按JB/T 6445的要求进行超速试验,超速转速为最高工作转速的110%,超速时间不少于2min。
4.3.1.7排烟通风机运行的震动限值应符合JB/T8689的有关规定。
4.3.1.8通风器、轴流风机自带止回功能。
4.3.1.9防火阀单独配置支吊架,风管软接头采用经防火漆处理的帆布软接头,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标准。
4.3.1.10消防排烟风机、排烟阀及排烟口等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具有消防CCC认证和消防合格证。
4.3.2主要技术参数及设备台数:(详见图纸)
4.3.3结构要求:
4.3.3.1轴流式排烟风机应在风机内设置电动机隔热保护与空气冷却系统(使用H级绝缘等级电动机的通风机可不设置强制空气冷却系统)。电动机绝缘等级应不低于F级。
4.3.3.2轴流式排烟风机电动机动力引出线,应由耐温隔热套管包容或采用耐高温电缆。
4.3.3.3离心式排烟通风机在采用A式传动时,应设置机壳与电动机间的隔热结构。
4.3.4装配要求:
4.3.4.1轴流式排烟通风机壳与叶轮的径向间隙值应均匀,径向单侧间隙值:当机号≤No.10时,间隙值≥3.5mm;机号>No.10,间隙≥4.5mm。
4.3.4.2离心式排烟通风机进风口与叶轮轮盖进口的径向单侧间隙应均匀,径向单侧间隙值应在叶轮直径的0.15%~0.4%范围内,进风口与叶轮盖的轴向重叠长度应为叶轮直径的0.8%~1.2%。
4.3.4.5排烟通风机内外表面涂漆的技术符合JB/T 6886的规定。通风机所选用的油漆在通风机输送280℃的介质后,油漆基本不变色。
4.3.4.6排烟通风机的旋转部件及所有可能产生松动的部位均必须牢固可靠,并具有防松措施。
4.3.4.7传动组、带轮、联轴器等旋转传动件应装防护罩。
4.3.4.8排烟通风机必须是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认可的设备。
4.3.4.9排烟通风机其他要求必须相关国家规范要求。
4.3.4.10 风机叶轮结构应采用高效率、高强度的结构型式。叶轮直径630mm以上(含630mm)的轴流风机应采用高强度铝合金叶片。
投标人应描述其投标设备的叶片结构形式。
4.3.4.11风机壳的制造精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机壳内电机支座应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能承受运转产生的动负荷,其高度应保持电机轴心与机壳中心一致。轴流风机机壳应进行热镀锌处理,热镀锌层平均厚度应不低于70μm。
4.3.4.12需要时(如建筑物发生火灾),排烟风机、电机能够投入运行。
4.3.4.13设备和材料耐高温且不产生有毒气体。
4.4建筑电气系统
4.4.1供电电源及负荷状况
4.4.1.1供电电源:低压电源引自建筑内配电室。电缆沿室内电缆桥架敷设,出桥架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至各个现场照明配电箱,馈电线缆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至各个用电设备。
4.4.1.2负荷等级:本项目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其他用电负荷均为三级负荷。
4.4.1.3本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选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箱、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等组成。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由应急照明控制器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的应急照明控制线与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同线槽敷设。应急照明控制器备用电源工作时间为180min,消防应急灯具应急工作时间大于120min;要求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当集中电源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或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其持续时间不应超过90min。
4.4.1.4、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设备回路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线路,作用于信号。
4.4.2照明系统:
4.4.2.1配电箱选择PZ30型,挂墙明装,箱底距地1.5米。
4.4.2.2灯具选用LED灯,采用管吊安装。开关距地1.3米。照明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选用无眩光的灯具。除图中注明外一般插座距地均为0.3米。
4.4.2.1.3低压电缆选用NHYJV-0.6/1kV型,由配电箱至各用电设备的导线选用BV-0.45/0.75kV型。
4.4.2.4照明回路沿屋面或沿墙明敷,穿镀锌钢管保护。
4.4.2.5消防疏散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120min,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
4.4.2.6应急照明配电线暗敷穿镀锌钢管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4.2.7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并须设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并满足《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13495.1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内敷设的铜芯绝缘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为0.75平方毫米;多芯通信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为0.50平方毫米。
4.4.2.8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3.1本工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火警信号引至厂区消防控制室。
4.4.3.2 现场各楼层均已按有关规范规定设置感烟探测器、火灾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扬声器,主要出口处设有手动报警按钮。
4.4.3.3火灾报警线路穿镀锌焊接钢管保护,沿墙、楼板暗敷至火警设备。
4.4.3.4消防控制和警报线路采用钢管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时,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4.3.5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与着火层相关干线所有三级负荷的非消防电源,所有动作信号返回消防控制室。
4.4.3.6探测器周围0.5米内不应有遮挡物;至墙、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
4.4.3.7报警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4.3.8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4.3.9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4.3.9.1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4.3.9.2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4.4.3.9.3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4.3.10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4.4.3.1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4.4.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4.3.13穿线钢管以及设备器件的金属外壳均应经MEB与预留的接地装置可靠焊接,并采取一点接地方式,尽量避免形成干扰通路。
4.4.3.14网络安装及敷设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施工。
4.4.4节能:
4.4.4.1、建筑照明标准值及照明功率密度值符合GB50034-2013  5.2-5.5及 6.3.1-6.3.13条的规定。
主要场所
照度标准值(lx)
照度实际值(lx)
功率密度标准值(W/m)²
功率密度实际值(W/m)²
排烟机房
100
96.02
≤4
1.29
走廊
50
49.48
≤2.5
1.01
补风、送风机房
100
106.60
≤4
1.43
4.4.4.2照明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和高效灯具,所用LED灯功率因数均大于0.9。
4.4.4.3LED筒灯灯具效率:反射式≥70%;直射式≥75%。LED筒灯灯具效率:格栅≥62%;保护罩≥70%。
4.4.4.4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开关等电器设备选用国家认可的节能型产品。
4.4.4.5合理选择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以降低线路损耗。并应满足GB50054-2011 3.2.2 6.3.2条的有关规定。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过负荷保护电气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段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过负荷保护电气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段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4.4.4.6在变电所低压侧进行集中补偿,补偿后功率因数达到0.92以上,补偿容量见变电所低压系统图。
4.4.5其他:
4.4.5.1、各种电气管线及电缆桥架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防火填料封堵。
4.4.5.2凡与施工有关而又未说明之处,参见国家标准图集施工,或与设计院协商解决。
4.4.5.3本工程所选用设备、材料必须具有3C认证;必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
4.4.5.4施工时与土建等专业紧密配合,做好管线及构件的予埋工作。
4.4.5.5I类灯具外露部分可靠接地应符合GB50034.7.2.12条规定。
4.4.6主要参考图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4DX101-1《建筑电气常用数据》;16D303-2《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D101-1~7《电缆敷设》;D702-1~3《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及灯具安装》;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4.4.7主要技术参数及设备台数:(详见图纸)
4.5防火卷帘
4.5.1内门为特级防火卷帘门。
4.5.2防火卷帘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合格产品。
4.5.3防火卷帘为现场测量,按照满足现场及防火使用要求为基本要求,并进入整体联动系统。
4.5.4 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需方提出的有关消防系统设计的参数并长期安全运行。
4.5.5 系统布置应按照需方要求进行布置,并达到需方设计要求,设备、管线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的标准和条例。
4.5.6 供方提供的设备要与现场消防设备能够充分对接,形成系统联动,备注在需要时(如建筑物发生火灾)能够投入运行。
4.6现场由投标单位在投标前进行现场踏勘,投标后即视为所投标段在本单位中标后完全能够满足所有相关单位的验收条件,如有不足部分将有中标单位进行补齐,并达到国家及地方所有相关单位的验收。费用包含在总施工费中,不再单独计算。
4.7投标方应按本技术要求提供在工厂内装配好的全部接线及接线装置、电气导管、接地及其它电气及控制设备,所有部件都应符合本章节及本协议其它章节的要求。
4.8设备选型需选择国内知名品牌,具有专业消防生产厂家产品,并具有消防CCC认证和消防合格证。
4.9投标方应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在投标时提供相关文件。
4.10中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招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消防系统设计的参数并长期安全运行。
4.11系统布置应按照招标方所出图纸及现场调整要求进行布置,并达到招标方设计要求和消防验收要求,设备、管线、电缆安装应按“消防报警系统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及规范”中相应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规范执行,并不局限于以上规范所限制,遇与相应规范和招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4.12招标方提供的设备应按国家要求做好外部涂层和标识、标线。
4.13对于非中标方生产,而由中标方外购装配的设备,部件连同相关的备品备件,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质量问题,中标方不能以非本厂生产产品为由而拒绝承担维修、更换或赔偿的责任。
4.14当招标方订数台具有相同规格的消防设备时,中标方所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有通用性和可互换性。
4.15技术要求如与图纸设计不符,执行图纸设计。
5电气技术要求 
5.1控制柜技术要求 
控制部分要求投标人做出控制方案及一、二次接线图。 
主要元器件应采用国内一线品牌,投标文件中注明其产地、品牌、型号及产品样本。  
5.2控制柜须提供开放的通讯协议,并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5.3控制柜应提供系统对水泵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的监测接点; 
5.4控制柜的二次接线图必须经需方认可,二次控制线采用AVR镀锡软线,冷压端子。 
5.5电气控制箱应采用下进下出的接线方式,并应设有接零母排、接地母排、接地端子(注:进出线口均有可靠的密封保证,保证当进出线接线完毕后,不降低控制箱防护等级)。
5.6电气控制箱防护等级为IP54,并采用磁条防尘密封,柜内电气元件布置合理,方便检修,投标时应提供电气元件型号及生产厂家一揽表,电气元理图及柜内元件布置图,招标方对中标方以上各项有异议,提出改动意见时,不发生费用改变。
5.7机组还应具备以下功能:系统运行时能够达到自动启运、自动报警、等一系列智能化的程序控制。
5.8控制柜专用于消防系统,可编程并具有远传通讯功能。工作环境温度0~55℃;存储温度-20~85℃。
5.9新建系统如需并入公司原有系统或原有控制柜时,中标单位自行对原有系统进行升级,并保证在升级后能够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和验收通过。
  (1)通讯功能 
子控制柜本身具有通讯串口,按照图纸要求与现场各种消防仪器、仪表等连接,实现通讯功能,子控制柜能够将所有信号的状态从基站传递到消防控制室中,并且能够接受控制室中的命令。   
 (2)数据上传 
通过标准协议,控制柜能接受子消防系统传来的数据和更新数据的命令。
(1) 控制系统程序为标准通讯接口,并提供开放式远程控制软件,中标方最终将所编写的程序、软件、控制系统图纸统一交付于招标方。
5.10技术要求如与图纸设计不符,执行图纸设计。
四、 供货范围(不限于此)
1.1上述所要求的消防改造工程的消防排烟、消防报警、疏散指示、照明、防火卷帘等全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现场已经完成外的所有涉及消防系统组成部分和图纸中所判定的部分采购、安装、调试、联动、教学及使用,并进行现场完善工作,保证满足消防验收条件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级消防验收。控制柜、软件、开放式系统程序及全部控制系统图纸等设备、材料及安装由供方负责,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消防规范,能够形成完整消防系统。
1.2控制柜与机组之间、与水泵系统之间、子系统与控制室之间的所有连接线材料和安装由中标方负责。
1.3界限划分:电源电缆由招标方负责敷设至中标方配电柜双电源开关上侧,其他部分的材料及安装由中标方负责。
1.4控制室中需要升级的系统、子系统中的控制柜、自控系统设备、材料、程序均由中标方负责。
1.5现场至消防控制室之间的线路铺设。
2技术服务
2.1在合同签定前应先签技术协议,在技术协议签定后的3日内招标方应向中标方提供电子版,这些文件和图纸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写成。
2.2 招标方所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应满足招标方对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如果招标方认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招标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中标方应免费提供所需的补充技术资料。
3工期: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现场安装及施工。消防验收材料与消防验收部门的递交、验收工作,配合甲方要收时间进行。超工期视情况每天扣5%的工程款。
4、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4.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建筑丙类验收规范,新建乙级以上,重点消防位置甲级验收标准,中标方并保证工程如期开通使用和质监、消防验收通过。
4.2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计两年。
4.3施工所需主体设备必须为国家消防系统认证合格的产品,电气配电系统严格按设计图纸及国家规范进行配置。
4.4中标方所提供设备必须达到现场消防所要求级别,如有不足部分,中标方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前通知招标方负责人***
4.5中标方对图纸中存在异议部分,在投标前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说明,如无说明,视为中标方对图纸无异议,施工过程中及所提供设备不能因设计问题和设备问题影响使用及最终验收。
5材料设备供应
5.1 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中标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中标方提供样板给招标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中标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招标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
5.2 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5.3 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招标方的书面确认)。
6 结算及资料交接
6.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中标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
1)工程结算书打印稿四份及电子文件一份,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计费表、分部分项结算书、主要材料用量价格表;
2)工程量计算书打印稿及电子文件一份;
3)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一套(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4)合同书一份(复印件);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招标方确认)一份。
6)中标方提供吉林市消防关于此工程验收的所有资料
7)中标方提供吉林市档案馆存档的所有资料
8)若中标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需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中标方负责。
6.2 在工程结算时经招标方核实中标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和需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招标方有权因中标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视中标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中标方负责。
6.3中标方责任:
6.3.1 中标方收图后,在开工前三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开工前两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需方。
6.3.2 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施工,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场地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中标方负责,并报告招标方、监理方及有关部门。
6.3.3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招标方。
6.3.4 施工中因中标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中标方承担。
6.3.5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中标方负责免费返修。
6.3.6 在施工中,招标方发现中标方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与合同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等不符时,招标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中标方追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因中标方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通过质量监督站或吉林市消防部门的验收,中标方要承担全部责任,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赔偿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3.7在投标之前,投标方必须进行集中技术交流,因故不能进行交流单位,将不给予投标资格。
6.3.8中标方按照国家消防法规要求执行,此技术文件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中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优质产品具体数量、型号根据图纸采购,本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6.3.9该工程一次包死价,不产生其他费用。
6.3.10所有疑问与设计不明之处,以投标前现场踏勘为准,招标方视为踏勘后的投标方无疑虑。
6.3.11中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管件需选择国内知名品牌,具有专业消防生产厂家产品,并具有消防CCC认证和消防合格证。
6.3.12施工现场及时间为正常生产时间及场所,不能影响正常生产,对产品或生产有影响,视情况理赔。
6.3.13工程保修期自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计两年,两年内的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6.3.14施工期间服从吉纤管理,缴纳5万元安全风险保证金。
6.3.15设备提供品牌为消防专业品牌。
6.3.16中标方通过现场踏勘,充分了解现场条件,施工过程中将不再存在现场问题影响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等问题;
6.3.17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被招标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中标方单位将无条件进行整改至质量合格,符合招标方及国家共同标准;
6.3.18施工实施过程中造成墙壁上的照明灯、电缆及现场设备损坏的,由中标方公司负责。
6.3.19现场动火时,按吉纤要求动火,不可随意动火。现场带电部位不可随意用电,要符合吉纤用电制定。
6.3.20施工依据:设计图纸。
7、投标报价: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编制详细的投标报价清单,包含图纸内工程量清单和为实现整个消防系统联动而增加的图纸以外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报价一次包死,不产生其他费用。
8、工程验收
8.1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结算之前中标方向招标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各8份。中标方重新绘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8.2中标方配合集团办理所中标段整体项目的消防验收。中标方负责消防系统第三方检测,满足该消防系统的一系列消防验收要求,并提供相关方面证明,作为工程付款的前提。
8.3没有预付款,上一项满足后开始付款。
8.4此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供方负责办理项目消防验收手续。
8.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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