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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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地 区: | 浙江省 |
内 容: | 【仲裁公告】**吉耀服饰有限公司与吴在城、方风劳动争议二案 **吉耀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在城(浙杭**劳人仲案(****)***号)、方风(浙杭**劳人仲案(****)***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劳人仲案(****)***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 |
杭州吉耀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在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1号)、方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1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吉耀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在城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4000元、2020年6月13日至10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加付的一倍工资33310.34元,以上共计37310.34元。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2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吉耀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风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3500元、2020年6月18日至10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加付的一倍工资20094.83元,以上共计23594.83元。
二、驳回申请人方风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1号、19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