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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货物与服务类)》的通知

信息发布日期:2021.04.14 标签: 北京市招标 大学招标 
加入日期:2021.04.14
招标业主:中国矿业大学
地 区:北京市
内 容: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货物与服务类)》,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关键词: 大学
 
招标公告正文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货物与服务类)》,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货物与服务类)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年4月13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货物与服务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通过确定的标准,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类采购对象。

本细则所称采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并实施采购的单位,对采购承担主体责任。

本细则所称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受采购单位和项目经费负责人***

本细则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细则所称外贸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且具有进出口资格,从事外贸代理业务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与竞争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纳入本细则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监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指定货物品牌、服务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五条 招标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招标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需由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即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含)万元以上,原则上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先提交采购意向公开申请。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招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其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限额以上采购两种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根据国家“放管服”的改革精神,用于教学、科研的货物、服务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制。

政府限额以上采购,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达到100(含)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由采购项目负责人***

公开招标方式为政府限额以上采购首选方式;当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才能采用其他方式;重大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校内集中采购为预算达到10万元(含)以上(用于非教学、科研)或预算达到3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采购。

校内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为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用于非教学、科研)或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用于教学、科研)的货物与服务采购。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为集中采购首选方式。公开招标应遵循《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字〔2016〕7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字〔2016〕8号)的各项规定。

(一)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在“我的采购意向”栏目先提交采购意向公开申请。采购申请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学院(部门)领导审核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可在线打印《集中采购申请表》,经相关职能处室和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负责人***

单价大于40万元的仪器设备应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项目负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共同编制。项目负责人***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修改、现场考察(踏勘)要求;

(2)投标报价的编写要求及其修正方法;

(3)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署、封装、递交、补充、修改、撤回等具体要求;

(4)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方式及期限;

(5)投标有效期;

(6)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4.资格审查、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公告。

5.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6.拟签合同的格式、主要条款及内容。

7.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三)接受报名及发出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20日。

(四)现场踏勘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项目负责人***

(五)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项目负责人***

(六)接收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与采购中心仅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有效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项目负责人***

(八)开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始时,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并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九)评标、定标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和比较,编写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项目负责人***

(十)发布中标公告

采购项目负责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与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负责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项目负责人***

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招标采购管理平台提交采购项目负责单位主管领导(正处级)审核。审批通过后,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签字。申请非重大合同盖章时,采购项目负责人***

重大合同(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承办人需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重大合同审批表》(党政办公室网站下载)和合同初稿一份,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事务办公室评估后,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反馈修改意见。合同修改完毕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重大合同需由采购项目负责人***

单一来源采购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应遵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字〔2016〕7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中矿大京资字〔2017〕6号)的各项规定。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一)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

1.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报告(含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市场调研情况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依据);

2.专家论证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一般货物及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应由3人及以上专家组成(项目负责人除外),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应由5人及以上专家组成(项目负责人***

采购申请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学院(部门)领导审核后,采购项目负责人***

(二)采购申请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公示制,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除外。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采购项目预算;

3.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4.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报告;

5.专家论证报告;

6.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信息经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后,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供应商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采用实名制书面形式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提出质询。招标与采购中心、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质询的供应商。

(三)编制发出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和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共同编制,谈判文件须满足采购项目负责人***

(四)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建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项目负责人***

(五)谈判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六)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负责人自成交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项目负责人***

合同的审批签订程序参照公开招标进行。

第四章  分散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应遵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字〔2016〕7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中矿大京资字〔2017〕7号)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坚持“谁管理、谁审核”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并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履约验收等采购事项负责。

第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的分散采购合同执行线上审批备案制。归口管理合同是指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资金,通过学校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全校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设备)、家具、软件、耗材、实验器材、实验药品及相关服务签订的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单项或同一事项采购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审批备案程序

(一)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

(二)合同拟定及审核

采购项目负责人***

(三)分散采购单据及合同打印、提交

采购金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招标采购管理平台“我的采购项目”中下载并打印《分散采购登记表》(一式两份,招标与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各执一份),采购小组成员(3人及以上在编职工)及项目负责人***

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招标采购管理平台“我的采购合同”中下载并打印带水印的采购合同和《合同审批流程表》。合同须经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后,再由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质疑、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询问。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质疑函)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事项及时通报招标与采购中心。对形式不符合的质疑(包括但不限于以邮件、传真递交的质疑函,以及自然人名义的递交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送达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为受理投标人质疑的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为受理投标人投诉的部门。有质疑的供应商对招标与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与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投诉。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于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招标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举报。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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