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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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四川省 |
内 容: | 关于***王鸭子冷鲜食品店采购无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监罚字〔****〕**号 当事人:***王鸭子冷鲜食品店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RHCXX* 住所:***研城镇**街**号 经营 |
关键词: | 食品 |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市监罚字〔2021〕55号
当事人: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4MA62RHCXX6
住所:井研县研城镇城西街42号
经营者: 王奇灵 ;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城西街42号的井研县王鸭子冷鲜店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在其店内冷冻库待售商品货架上发现1箱冷冻食品,该产品包装纸箱正面上印有“T&M'S MEAT Brazil”标识,右侧印有“FROZEN PORK EARFLAP,MIUDOS CONGELADOS DE SUINO-ORELHAS,PESOBRUTO/GROSS WEIGAT 15.700kg,PESOLIQUIDO/NET WEIGAT:15.00kg,DATA DE PRODUCAO/DATA OF PRODUCTION:29/05/2020,DATA DE VALIDADEL VALIDATE:29/05/2021,PRODUCT OF BRAZIL……”等内容,整个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据当事人经营者王奇灵介绍该产品为冷冻猪耳朵,执法人员现场拆封核实该产品为冷冻猪耳朵。执法人员对这箱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猪耳朵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采购无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后在井研县研城镇城西街4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鲜肉及副产品初加工及销售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经营者王奇灵于2020年11月8日从四川港之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冷冻猪耳朵1箱(件),购进价格***元/箱(件)。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将其外包装上英文进行翻译,翻译结果对应如下:正面印有的“T&M'S MEAT Brazil”标识(T&M'S巴西肉);右侧印有的“FROZEN PORK EARFLAP,MIUDOS CONGELADOS DE SUINO-ORELHAS,PESOBRUTO/GROSS WEIGAT 15.700kg,PESOLIQUIDO/NET WEIGAT:15.00kg,DATA DE PRODUCAO/DATA OF PRODUCTION:29/05/2020,DATA DE VALIDADEL VALIDATE:29/05/2021,PRODUCT OF BRAZIL……(冻猪肉耳朵,总重15.700公斤,净重15.00公斤,生产日期:2020/05/29,验证日期:2020/05/29,巴西产……),当事人对翻译结果表示认同,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拆封核实该产品为冷冻猪耳朵。当事人经营者王奇灵称购进该批冷冻猪耳朵时只要求供货商提供了资质证明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进货票据,未对该产品进行查验。购进后,因为忙着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其工人也未注意该产品上无中文标识直接就将该产品存放在冷库内,计划随后直接煮熟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涉案冷冻猪耳朵还存放在当事人冷冻中尚未加工。
涉案冷冻猪耳朵的货值金额为***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二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耳朵1箱(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二、《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井研县市场监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二页《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一份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冷冻猪耳朵1箱(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采购的1箱(件)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耳朵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九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耳朵1箱(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四川港之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货清单(NO:0000576)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TH2011LE027012-1)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一份、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35MKPX5)复印件一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01130056260)复印件一份,证明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采购的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耳朵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经营者王奇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及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2021年3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井市监告罚字〔202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采购无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鉴于当事人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井研县王鸭子冷鲜食品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三、没收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猪耳朵1箱(件)。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农业银行井研县分行
帐户:井研县财政局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