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会员中心| 400-633-1888
 招标网首页 | 招标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免费公告 近期招标 | 项目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业主委托项目 | 企业 业主 供应商 招标机构 | 资讯 项目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年招标公告 > 2021.03.24招标公告 > 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和运维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

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和运维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1.03.24 标签: 湖南省招标 长沙市招标 浏阳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1.03.24
地 区:浏阳市
内 容: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和运维服务(政府采购编号:LYCG-************,委托代理编号:湘智采字[****]第****号)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和运维服务(政府采购编号:LYCG-202102240004,委托代理编号:湘智采字[2021]第0053号)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从即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 ~17:00,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浏阳市仿古步行街78号3楼)领取谈判文件。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3月19日14时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21年3月16日17:30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5、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 系 人***
电    话:18229796529
地    址: 湖南省浏阳市行政中心南栋7楼
采购代理机构: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吉丽平             
电    话:13875868846   
地    址:浏阳市仿古步行街78号3楼    
 
2021年3月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和运维服务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 谈判通知;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1.7 提供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1.8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1.9 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10 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1.11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注:1.前文所称前3个月是指2020年11月-2021年1月;
2.前文所称上一年度是指2019年度;
3.如为“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应当自行声明。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不要求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谈判文件
第二章第10.3款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第二章第11.1款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8日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3月19日 14时00分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5.4款
采购项目预算
450000.00元(上限价)
第二章第17.1款
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3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0.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和运维服务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LYCG-202102240004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湘智采字[2021]第0053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 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2.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6.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浏阳市政府采购网
第二章第38.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0.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壹万陆仟捌佰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第二章第41.1款
其他规定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13.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3)服务说明
(4)规格响应表
(5)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3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保证金
17.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均需胶装。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谈判程序
24.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9.谈判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2.谈判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谈判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 (全称):                             (甲方)
供应商 (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公章):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      备案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 系 电 话***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1项
合同当事人
甲方名称: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浏阳市行政中心
乙方名称:             (成交供应商)
地    址:             
第1.2(6)款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建设周期: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完成平台各项目功能上线及运行。
地点: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9.2(1) 款
服务期限
平台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付款人: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项目上线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项目通过验收并运行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
第14.2(5) 款
伴随服务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包括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21.1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第25.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协商解决
第25.1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2份、乙方2 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1 份,采购代理机构1 份。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服务
二、采购预算:450000元
三、建设目标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城市的硬性要求,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大标志性项目,是做好城市信用监测工作的基石。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2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87号)、《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长政办发〔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着力加强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及推广信用惠民应用,以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进一步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新型监管机制。
长沙市浏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和运维服务项目,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边建边用、以用促建”原则,以一期工程项目成果为基础,一是做好浏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维,保障平台正常运行;二是建设信用工作评价系统,通过量化形式分解落实长沙市信用办考评任务;三是围绕长沙市三期项目做好平台功能升级。
四、建设需求
4.1 运维服务
1.平台运维服务
(1)负责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日常功能巡检工作,建立完整的巡检台账日志,确保平台各项功能运行正常。
(2)负责浏阳市信用网站的信息管理,根据信息发布流程规范,严格采编、审核、发布、管理过程,确保信息规范、安全、可溯。
(3)负责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功能维护,根据上级最新要求和本地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功能维护,包括漏洞处理、已有功能基础上的适应性改造等。
(4)负责定期安全备份管理,包括平台操作日志文件备份、应用系统备份以及数据库备份等,其中数据库备份应采取高频、多方式备份,确保备份数据完整性、可恢复性。
(5)做好平台用户操作咨询培训服务,包括常见问题处理、疑问解答、操作培训等。
2.数据运维服务
(1)协助市信用办督促各部门开展数据报送,并指导各信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报送方案,逐步建立常态化、自动化、高效率的数据归集机制。
(2)负责数据清洗工作,通过程序化、自动化方式进行数据清洗,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验匹配、数据脱敏、数据逻辑关系校验、数据缺项智能补足、重复数据判定与处理、数据覆盖更新痕迹处理以及错误数据输出统计等。
(3)协助市信用办做好信用数据到期更新管理,根据信用目录规定的数据更新频率,及时提醒和指导信源单位进行更新。
(4)负责信用数据质量控制,针对关键字段完整性以及数据可用性进行定期分析处理,提出质量改善方案。
3.应用推广服务
(1)协助市信用办推进联合奖惩应用工作,根据本地政策制度、实施方案、措施清单要求,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在规定事项办理过程中进行联合奖惩信用核查。同时,为信用核查提供完善的技术对接解决方案,形成闭环管理流程,减轻部门工作量,提高执行效率。
(2)协助市信用办推进信用记录报告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制度、实施方案、应用事项、查询办法的要求,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在规定事项办理过程中查询信用记录报告,做好技术对接和指导工作。
4.信用综合服务
(1)协助市信用办做好异议投诉处理工作。提供异议信息的后台查询,配合信源单位进行异议投诉事项核实,做好信用异议工作的技术保障。
(2)协助市信用办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修复信息的后台查询,配合处罚单位进行修复事项核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技术保障。
(3)协助市信用办做好长沙信用工作考核改进。根据长沙市信用办工作考评指标,配合市信用办进行梳理分析,明确工作责任,做好考核指标分解落实的技术保障服务。
(4)协助浏阳市信用办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工作。于每月25日前指导信用中国数据上传,对排名情况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有效方法解决。
(5)协助市信用办改进信用浏阳数据质量。于每月中与月底安排2天,派技术专员到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指导培训信用数据录入工作,对信用数据录入产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6)负责信用工作平台操作培训。在市信用办的组织安排下,派技术专员对信用浏阳每季度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开展培训,提升信用专干专业能力。
4.2平台升级改造服务
1、信用工作平台升级
(1)信用网站升级
针对信用中国(长沙浏阳)最新要求,对信用网站进行升级改版,提升用户应用体验,包括开设信用修复、自愿注册、个人信用平台注册登录以及建立网站自动运维监控等功能。
(2)信用承诺无纸化改造
将信用承诺无纸化接口嵌入政务中心审批系统等系统,在政务中心办事人员,可通过信用核查环节进行信用承诺在线签署,避免纸质承诺需要拍照上传繁琐流程的弊端。
(3)协同应用接口升级
在浏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增加协同应用模块,进行接入部门的数量统计以及办理事项数量统计、调用协同应用接口数量统计的实时动态展示。同时,提供基于浏览器的协同应用插件,可在对方系统不改造的情况下,实现“一键核查、实时反馈”功能。
(4)信用惠民应用对接服务
基于长沙市个人信用分和信用APP,为浏阳市提供本地特色信用惠民服务场景对接服务,包括对接方案设计、技术对接、开发调试以及运维保障服务。
4.3信用工作评价系统产品功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协作,在总体层面,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因此,必须建立可量化、自动化以及透明化的信用工作评价系统,建立一套指标明确、计算方法便捷以及可持续跟踪反馈,督导改进的信用工作评估体系。
1、评价指标管理
支持按照评价单位类型设置指标,如行政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等,每个评价指标需要明确指标名称、数据来源、计分权重、指标类型、计分公示以及计算规则说明等参数。
2、评价模型管理
根据评价单位类型分别建立模型,包括设置模型名称、评价单位类型、总分等参数,并选择模型包括的所有具体计分指标项。支持评分模型运行、作废等操作。
3、评价报告查询
根据评价批次、评价模型展示报告,包括本次评价的单位数量、最高、最低分以及平均分,可浏览每个评价单位的具体得分列表和最新排名。同时,支持查询每个指标的得分明细信息。
4、单位排名分析
根据评价单位类型分别展示排名结果,包括单位名称、评价得分、排名以及环比变比情况等。
5、指标台账管理
针对需要台账佐证的指标,提供台账导入和查询功能。用户可根据评价周期以及部门导入考评指标台账。
6、辅助业务报表
提供评价指标项有关的报表统计功能,支持按单位、按时间等查询条件。
7、评价指标设计和培训服务
根据评价单位类型和行业(领域)特点,结合上级信用工作要求设计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好、自动程度高的评价指标模版,并负责为各单位提供培训讲解服务。
8、评价数据清洗服务
提供评价工作指标数据清洗服务,确保评价工作各项指标原始数据准确无误。
五、项目建设清单
类别
服务内容
单位
技术支撑服务
平台技术服务
1年
数据系统服务
应用推广服务
信用综合服务
信用工作评价系统
评价指标管理
1套
 
评价模型管理
评价报告查询
单位排名分析
指标台账管理
辅助业务报表
评价指标设计和培训服务
评价数据清洗服务
平台功能升级
无纸化信用承诺管理系统
1套
信用协同应用系统
1套
信用惠民服务接口
1批
信用中国(长沙浏阳)网站改版
1套
 
六、平台运维需求
1、平台维护时间要求:从平台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2、平台运维内容
(1)本项目报价含一年免费技术支持服务及维护服务,供应商需承诺免费提供。
(2)征信数据咨询工作: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受理信用异议、信用投诉等事项等。
(3)信用数据归集及接口工作:提供全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负责对接与信用长沙平台接口业务;负责信用浏阳子网站的运维推广工作。
(4)平台技术维护:确保信用平台7*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能达到等保三级的安全要求,避免信用数据的泄露。并提供系统软件技术支持及硬件设备的保修服务。
(5)平台功能完善:根据实际需求,30日内调整网站栏目及页面风格,制作及发布信用专题,响应对平台功能的完善需求。
3、服务质量要求:
(1)系统发生的影响正常使用1小时及以上的故障,维护服务期内不多于2次;短时间(1小时以内)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维护服务期内不多于5次;累计运行维护服务时间内的故障时间不超过10小时。
(2)对于系统的修改调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标公司应根据用户方的需求或事先征得用户方的同意,并在测试服务器上进行测试,测试成功后,方可在正式生产环境进行部署。
(3)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服务台帐,认真详实填报有关维护资料;对服务期间发生的各项运行维护事宜,做好相应的详细工作情况记录;每天有专人检查数据交换的运行状态,做好相应的详细记录;每月及时上报运行维护和数据质量月报。
4、服务保密要求:
(1)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与业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未经业主单位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带有信息的介质带出单位。
(3)未经业主单位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心机房操作,进入中心机房操作须遵守机房管理规定。
(4)未经业主单位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相关信息系统查看、复制、增加、删改信息和数据。
5、考核机制:
(1)对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服务质量要求的供应商,客户方有权对其延期3-6个月支付相关合同款项,并要求中标单位延长相应时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
(2)对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服务质量要求的供应商,且经整改仍未满足相关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数据外流,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七、项目测试要求
1、客户方如果发现产品功能、性能、安全性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功能和性能第三方测试。中标供应商需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评测费用。
2、测试将依据本招标文件项目技术要求及项目功能、性能及安全要求。
3、如果第三方测试没有通过,供应商需在30天内进行整改,如果在30天内整改没有通过,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八、其他要求
1、项目建设周期: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完成平台各项目功能上线及运行。
2、项目付款要求: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项目上线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项目通过验收并运行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
3、免费维护期一年(平台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平台维护期间每月中与月底安排2天,派技术专员到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指导培训信用数据录入工作,对信用数据录入产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4、后期平台运维费用:承诺免费维护期满一年后,平台每年运维费用不超过10万元。
【注】:供应商要确保对一期项目有深刻理解,并有能力承担一期项目的运维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一期项目的维护费用。
4、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系统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招标方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中标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解决。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如未作出承诺及说明,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上述要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三、服务说明
   附件6-1: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6-2: 服务方案说明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报价文件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包括信用信息查询网络打印件)。
 
附件4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6.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三、服务说明
 
附件5-1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备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2:
 
 
服务方案说明
 
供应商根据项目特征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四、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谈判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6-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7-1:
 
 
报价一览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服务内容
 
报价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合同周期
 
项目负责人***
***
备  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2: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合计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7-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产品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授权委托人近三个月(2020年11月-2021年1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2、供应商近三个月(2020年11月-2021年1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收据);
3、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4、其他
 
 
 
 
 
九、最后报价
 
 
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7-1、7-2。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
 
 
 
 
 

地区导航
  •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