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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方采购需求公示

信息发布日期:2021.03.19 标签: 贵州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1.03.19
截止日期:2021.04.01
招标代理:贵州精恒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区:贵州省
内 容: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第一章 采购范围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概况 *、***公共汽车运营模式 依据《**省城*公共交通条例》规定,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为避免恶性竞争,统一规划设置和规范经营城*公交线路,切实保障乘客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概况

1、瓮安县公共汽车运营模式

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为避免恶性竞争,统一规划设置和规范经营城市公交线路,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主导、国有控股、集团化管理、公司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鼓励吸纳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对公交公司合作经营方进行招标。 

国资公司出资人民币1232万元,注入公交公司控股51%,其余49%股份由中标方以人民币1184万元进行参股作为公交公司合作经营方,以现有公交线路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按股份分红。在国资公司51%持股的分红中,计提5%的分红留存公交公司,作为经营发展基金。

2、瓮安县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车辆数量及场站

(一)本次合作经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公交线路为5条:茅坡场至银盏上街、瓮安南客车站至水饺(殡仪馆)、瓮安南客车站至大地广场、瓮安南客车站至猴场车站、县城区至朵云新区。公交车辆类型为普通中型以上新能源双开门公共汽车,车辆数要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及市民出行需求。

(二)今后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再逐步实施其他线路,在现有城市公交线路及车辆数量基础上,由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筹配置。

(三)公交停车场、站点设置。公交总站停车场设置在瓮安县城北汽车站(暂由公交公司租用)各公交线路站点按原运行站点不变。县客运管理机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指导督促公交公司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适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持供需平衡。

3、瓮安县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及运行时间

(一)票价

茅坡场至银盏上街、瓮安南客车站至水饺(殡仪馆)、瓮安南客车站大地广场、县城区至朵云新区公交车票价均为1元/次,瓮安南客车站猴场车站公交车票价为2元/次,若票价需要调整,须经县发改部门核准批复后实施。采取无人售票,对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实行免费乘车,县域内学生、复原退伍军人优惠50%。优惠部分由公交企业承担50%、政府承担50%。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必须持有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乘车证件,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运营时间

①.瓮安县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时间为早上6:30至夜间22:30(冬季21:30)。

②.公交公司在客流高峰期(上午7:00—9:00、中午11:30—13:00、下午17:30—19:00)确保单向3—5分钟一辆车的流量密度,一般情况8—10分钟始发一辆车,晚上20:30分后可根据人流量减少车次,如遇特殊情况和节日等,公交公司报经公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该线路上对车辆进行临时调度。

二、资本金投入

公交公司合作经营方最低资本金投入金额为1184万元。

三、招标文件解释权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四、采购人

名  称:瓮安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瓮安县麒龙摩尔城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13楼

联系人:孙胜                联系电话***

五、代理机构

名  称:贵州精恒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与210国道交汇处麒龙商务港2栋14楼

联系人:刘从兵、张炬坤     联系电话***

第二节  服务要求一、服务范围

本项目采购的服务来源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法人机构提供的经营服务。

二、服务需满足的规范、标准

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2020年任意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新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相应资料,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投标文件范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证明材料)。

(二)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需求

序号

采购内容

采购要求

备注

1

合作经营方

1.负责公交公司平时日常运行的管理(包括:公司人员招聘、运营调度、财务核算、运行安全管理、运行文明管理、车辆管理以及按照公司法的其他管理)。

2.负责公交公司基础设施的完善。

3.每月按照国资公司要求上报经营情况。


 


第二节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服务期:10年,以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周期。

服务地点:瓮安县城区。

二、服务标准

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三、资本金投入及付款方式

公交公司合作经营方最低资本金投入金额为1184万元,最终以中标经营方承诺的资本金为准,公交公司合作经营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将承诺的资本金一次性注入公交公司。

四、服务质量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合同之前,需交纳人民币100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入国资公司账户。公交公司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合格,按年度返给中标方,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年度扣除服务质量保证金。

五、投标有效期

10日历天。(需书面承诺)

六、其他要求

(一)公交公司需积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完税,如有政策文件明确对城市公共交通在相关资金安排上的优惠和税费征收上的减免政策,应按相应文件执行。

(二)公交公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针对存在相关严重问题的线路及车辆停业整顿1至3个月;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终止经营者的线路经营资格。

(三)公交公司在公交线路经营期届满时,可申请延续经营。若延续经营期内,整体服务质量安全运行考核及民意调查满意率各年度均达80%(含)的,按新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新一轮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公交公司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车辆罢运、停运连续超过2天及2天以上的、一年内发生30起实名举报投诉,经查实确属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终止其线路经营资格。

(五)公交线路经营期届满或因主管部门依法撤销线路经营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交公司投入的公交公司的资产清算,清算后按股份分配。

(六)中标经营方需负责上一家合作经营方变更股权和清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竞标人需提供企业针对公交公司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竞标人需提供企业针对公交公司提出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九)竞标人需承诺在北京时间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合同前、资本金汇入等工作,在北京时间2021年4月1日前接手公交公司运营。

(十)竞标人需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提供相应的运营车辆(公交车)不得少于52辆,并按照县里面相应要求完成车辆更改及装饰,以确保2021年4月1日能正式运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一节评标办法

一、评审办法

本项目按照资本金投入进行评审。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资本金投入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二、响应文件的初步审查

具体审查内容详见初步审查表。


初  步  审  查  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资格要求

供应商1

供应商2

供应商3

1

经营资格审查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2020年任意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新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相应资料,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投标文件范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证明材料)。




2

投标保证审查

提供保证金已缴纳的依据




3

商务符合性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第二节商务要求




4

技术符合性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需求




5

无效标检查

按本项目采购文件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过




初步审查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谈判小组签字:


第二节废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项目评审终止:

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报价均低于最低资本金,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投标供应商家数:

1.递交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公章及签字的;

2.供应商不符合国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4.最终报价低于最低资本金的;

5.响应文件未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6.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的。

1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

1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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