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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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1.03.18 |
招标代理: |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 区: | 大庆市 |
内 容: | ******城*管理综合执法局萨大路**段保洁清雪服务采购质疑答复* DZC********项目供应商: 应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城*管理综合执法局萨大路**段保洁清雪服务采购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答复如下: 供应商问题一(时间:****-*-** |
关键词: | 路 |
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萨大路大同段保洁清雪服务采购质疑答复2
DZC20201580项目供应商:
应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20201580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萨大路大同段保洁清雪服务采购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答复如下:
供应商问题一(时间:2021-1-21 16:43):1、车辆属于租赁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只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及承诺函,那么怎么能够证明所租赁的车辆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我公司认为租赁的车辆应提供行驶证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如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应提供行驶证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或原始购车发票,已证实所租赁的车辆是真实存在的。
2、我公司自有装载机、挖掘装载机,但该车辆无法落户,我公司提供与我公司名称一致的原始购车发票证实为我公司自有,是否投标有效,是否废标。
采购人答复一:1、2021年1月14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规定“租赁的车辆提供租赁合同和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的车辆可以正常上道行驶)”;该项目作业地点不是封闭的厂区,而是公共道路,因此必须保证车辆能正常上道行驶;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总质量≥6300kg清扫车1台;总质量≥24000kg洒水车2台;总质量≥5000kg垃圾压缩车2台;载重量≥15000kg自卸车5台;容量≥1m3装载机2台;铲斗≥3m3、钩斗≥0.25m³挖掘装载机1台;总质量≥9500kg载货专项作业车(自卸式垃圾车)1台;①如属自有的,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件所注明的所有人应与投标供应商一致);②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经与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签订了书面的采购意向合同,则供应商可提供有效的采购意向合同(采购意向合同应1个月内实际采购到相关设备);③如属租赁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及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的车辆可以正常上道并使用;承诺函格式不限)。”
如贵公司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属自有,则必须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供应商问题二(时间:2021-1-23 14:19):招标文件当中要求②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经与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签订了书面的采购意向合同,则供应商可提供有效的采购意向合同(采购意向合同应1个月内实际采购到相关设备)但我公司多方咨询去生产单位购买车辆是不卖的,生产单位把车辆的买卖都给代理经销商,我公司和代理经销商签订的意向合同是否可以?
采购人答复二:与经销商签订的意向合同也有效。
供应商问题三(时间:2021-1-23 14:25):招标文件当中要求提供容量≥1m3装载机2台,我公司车辆是自有装载机,但是铲斗的容量无法在行驶证及登记证,我公司建议取消装载机容量或投标供应商应在什么样的文件上体现。
采购人答复三:项目需求不变的前提下,环卫机械设备证明材料的资格要求条款由原来的:
提供以下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
总质量≥6300kg清扫车1台;总质量≥24000kg洒水车2台;总质量≥5000kg垃圾压缩车2台;载重量≥15000kg自卸车5台;容量≥1m3装载机2台;铲斗≥3m3、钩斗≥0.25m³挖掘装载机1台;总质量≥9500kg载货专项作业车(自卸式垃圾车)1台;
①如属自有的,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件所注明的所有人应与投标供应商一致);②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经与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签订了书面的采购意向合同,则供应商可提供有效的采购意向合同(采购意向合同应1个月内实际采购到相关设备);③如属租赁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及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的车辆可以正常上道并使用;承诺函格式不限)。
变更为:
提供以下环卫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
清扫车1台;洒水车2台;垃圾压缩车2台;自卸车5台;装载机2台;挖掘装载机1台;载货专项作业车(自卸式垃圾车)1台;
①如属自有的,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件所注明的所有人应与投标供应商一致);②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经与相关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或经销商签订了书面的采购意向合同,则供应商可提供有效的采购意向合同(采购意向合同应1个月内实际采购到相关设备);③如属租赁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及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的车辆可以正常上道并使用;承诺函格式不限)。
注: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供应商问题四(时间:2021-2-1 14:38):必要性条款中,总质量≥24000kg洒水车2台的条款,是否可减少吨数。
因此标相应路段较短,24000kg洒水车过大,无需配置此吨位车辆,建议更改为9400kg,完全可以满足该路段需求。
采购人答复四:招标文件要求总质量≥24000kg洒水车,24000kg是总重量,不是载重量。根据我单位自有洒水车看,实际载重量10吨左右。鉴于该项目路段达到20公里,需要较大洒水车,因此不做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