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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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1.03.03 |
地 区: | 沈阳市 |
内 容: | 议标基础信息 编号:CSF-YB-****-**** 议标单位:**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 **:**:** 议标类别:大宗原燃材料 是否需入围审核:是 期望收货日期:****-**-** - ****-**-** 收货地址:**省*******林盛堡镇冀东路**号 供 |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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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石膏 | 非金属矿产 | 无 | 20000 | TO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CSF1 | 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 无 | 无 | 63 | 13% (增值专票) |
石膏招(议)标公告
招标人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2021年物资实际需求,针对大宗原材料 石膏 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议)标。
一、项目名称:沈阳公司石膏采购项目(邀请议标)
二、项目内容、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及到货地点:
(一)项目内容、质量要求:
原材料名称:石膏
最高限价:63元/吨(含13%增值税)
需求数量:年需求量暂估2万吨; |
质量要求:SO3≥20.0%;水份≤2.0%;无杂质。
备注:以上约定的预计数量不作为实际订货数量,实际订货数量以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通知卖方的供货数量为准。
(二)供货时间:2021年03月03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三)检斤方式:以买方进厂检斤数量为准。
(四)交货方式:卖方按买方通知的到货期限、到货数量组织发货到买方指定地点。运输途中的风险及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货到后经买方按照质量考核标准检验合格后,由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货款总额,卖方根据确定的货款总额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将发票挂账后进行结算付款。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不贴息)。
三、对投标方的实质要求
(一)投标方需熟悉沈阳公司大宗原材料进货流程,提前办理车辆入厂手续,根据沈阳公司要求及时供货(车辆随时安排)。产品质量必须满足买方要求,供应质量不合格产品将会依据合同予以扣款结算或停止供货,供应不符合控制指标产品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投标方应仔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规,必须服从招标方要求并有履行投标承诺的诚意,工整规范填写投标文件内容,标书中涉及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报价单,按要求加盖公章、法人章,封存后骑缝处用封条贴好加盖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采购项目联系人***
(三)投标方应具备足够的存储能力,同时具备其他销售渠道可随时对采购量进行调控。
(四)投标方应具备道路运输能力,要求标载运输(根据道路运输源头治理要求超重车辆可能不予进厂),运输车辆要求为自卸车辆(非自卸车所发生的卸车费用由卖方)。
四、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报价为含税出厂单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方在限价范围内进行报价,报价采用网上平台一次报价为准,不再现场二次澄清报价。结算数量以买方进厂检斤数量为准。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准,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符时,则以最低金额为准。
五、投标须知
(一)投标方一旦中标,不得提出与投标书承诺相抵触的任何要求。运输车辆进入沈阳公司院内时,投标人委派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司人员的管理,服从公司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违者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投标人委派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处罚。
(二)招标方将对此招标全程认真监控,严防舞弊行为。招标工作中一经发现有围标及其他舞弊的行为,招标方将立即中止招标。
(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如果中标方不按时、按规定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该中标方也将永久丧失在招标方的投标资格。
(四)授予合同: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数量和有关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六、 其它说明
(一)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
1、投标方提供虚假的投标材料;
2、投标人恶意竞标、串标、围标的;
3、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招标人同意,拒绝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的;
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中标方未按招标方管理规定执行,违章、违规操作,有舞弊行为的;
5、经查实,发现对招标方工作人员有行贿、舞弊行为的;
6、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
(二)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公司、企业不能接授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三)投标人一旦中标,将与招标人签订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化波动,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时,双方协商可以调整中标人的价格,但提出调价一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调价申请, 另一方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可以于提出调价申请满一个月后提前解除合同。申请期间双方按原合同执行。
招标单位: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鲁泽明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