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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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昆明市 |
内 容: | *******水务局关于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防止和打击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石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 |
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防止和打击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石林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水务局转发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石林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电话(传真):0871—67793865(0871—67796873)。
招标投标活动受理邮箱:542367891@qq.com。
投诉邮寄地址:***
二、招标投标活动诉讼受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
1.直接投诉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2.非直接投诉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由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交办、转送或要求协办的。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要求协办的投诉事项;本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和本级信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交办、转送和请求协办的投诉事项。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转送依法应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情形。
(二)受理条件
1.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以投诉书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2.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事项应有基本实事;
(3)投诉相关请求及主张;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5)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
(6)投诉过程中,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需要鉴定的,由提出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证明。
(三)受理要求
1.石林县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投诉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受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人投诉书时,要当场查验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投诉书内容不全的,要及时告知投诉人进行补充,最大限度方便投诉人。
3.在受理投诉书时,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核。依法应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理、处置或答复的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提供受理告知书;依法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理、处置或答复的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事项办复
(一)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的主体责任,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未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自动受理,不再向投诉人书面告知。
(二)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的办复工作。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应针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实,避免投诉事项办理答复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经审查认为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作废的,受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必要时重新进行招标。
(三)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的督促指导。受理投诉事项的水行政机关监督部门会适时对招标人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答复时限和答复质量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处理。发现规避招标、串标围标、转让(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低价中标、无序变更等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严肃恶意投诉处理
(一)恶意投诉的情形
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查无实据且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知后仍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而进行纠缠投诉的,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等情形,属于恶意投诉。
(二)恶意投诉的处理
1.经查实投诉人属恶意投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投诉,给予警告,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水利系统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投诉人属挂靠投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移送执法执纪机关处理,同时被挂靠企业法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水利系统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
2.恶意投诉影响招标投标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恶意投诉人2年内不得参加本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并报县招监办备案。
附件:昆明市水务局转发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