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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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1.01.27 |
地 区: | 靖江市 |
内 容: | ***建设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斜桥镇现代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保鲜库工程 招 标 人(盖章):***斜桥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年*月 目 录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
靖江市建设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斜桥镇现代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保鲜库工程
招 标 人(盖章): 靖江市斜桥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21年1月
目 录
斜桥镇现代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保鲜库工程招标公告 )
1、 本招标项目斜桥镇现代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保鲜库工程 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靖江市斜桥镇人民政府,现委托 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事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及付款方式 2.1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靖江市斜桥镇 (2)工程规模及特征描述:建设3000立方米保鲜冷库,温度为正负5度。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计划工期: 30日历天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2.3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至合同价的50%,第二年内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第三年根据审计报告一次性付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及以上资质,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2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 3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及方式:2021年1月19日- 21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 13:30-17:00时,至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2)报名时提供材料:本项目资格预审,报名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 5.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壹万捌仟元整(人民币,不计利息,不收现金)。请各投标单位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并凭汇款单工作日至靖江市斜桥镇财政所(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开具相关票据,所有投标单位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持靖江市斜桥镇财政所所开具的相关票据参加投标,如未携带票据投标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收款单位:靖江市斜桥镇财政所 开户 行:农商行新港园区支行 帐 号:3210240801201000109742 6、本工程采用 : 综合评估法 的方式确定投标人。 7、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下列媒介发布:靖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wfw.taizhou.gov.cn/ggzy/jj/) 8、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月27日14:30 开标地点:靖江市斜桥镇人民政府三楼303会议室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靖江市斜桥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江苏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恒天商务广场2210室 联 系 人: 朱先生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每个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中可投标标段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可投标标段数量和可中标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单位负责人***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正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计划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或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靖江市公共资源会员网上交易平台”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不能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招标人将视情况可能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 2.4.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书面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接受)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项目管理机构; ①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8)资格审查资料 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②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9)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①诚信投标书; ②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网页截图等; ③总报价函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要求,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工程投标报价并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即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范和税金以及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应考虑包括下列投标风险因素在内的所有风险: (1)因市场物价变动导致材料价格变化;(2)因政策性文件导致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变化;(3)因施工现场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4)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创优和缩短工期等。 3.2.3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前后发出不一致的,以最后发出的为准。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投标人未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3.2.4投标报价应包括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用。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但不得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自行计取。除重大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技术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外,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费用不予调整。投标人漏报或少报,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费用之内而不予支付。招标人、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认为中标人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时,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但费用不予调整。 3.2.5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按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改变或遗漏;(2)材料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计入综合单价,不得改变或遗漏;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改变或遗漏;(3)计日工见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综合单价;(4)总承包服务费按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自主确定配合费率。 3.2.6投标文件不得改变或者遗漏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3.2.7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税金等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的规定标准费率计取,不得改变或遗漏。 3.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9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通知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内容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出。以个人、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它账户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4.2 投标人汇出投标保证金时,须将载明的“标段名称”填入汇款单中的“用途栏”,未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4.3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银行汇款的时间误差风险。无论何种原因,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2投标人应按要求在密封袋上应清楚地写明工程名称(有标段之分的还应另行注明标段)、投标人名称,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除原件外)不予退还。 4.2.4 投标截止时间后,未上传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网上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后如需投标,须重新送达。 4.3.3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见面开标 招标人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文件准时参加,并在开标结束前不得离开。 5.2.1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按照签到先后顺序依次对投标文件公开唱标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8)开标现场异议处理并制作记录; (9)投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开标记录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 5.3.2 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中标结果公示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如下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少于3日。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 6.4.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 7.2.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 7.2.3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7.2.4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招标人的,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中标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投标人最先中标项目的负责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3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质量目标、工期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7.4.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4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5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整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6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 7.4.7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按泰检会【2008】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8 如果根据本章第3.5.12项、7.3.3项或第7.4.3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3.1.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供评标使用: ⑴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答疑会纪要、工程量清单等; ⑵ 供评标使用的主要施工图纸、地质勘查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 ⑶ 工程概况和评标重点的书面介绍、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条款及评标办法等。 3.1.3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为满足评标和项目经理答辩的需要。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4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属报价偏离: ⑴ 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 ⑵ 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高于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的; ⑶ 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费率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费率的。 3.2.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2.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3.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算术性错误及报价偏离计算出得分C 3.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3.4 投标人得分=A+B+C 3.3.5 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⑴ 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⑵ 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文件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常一致的; ⑵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⑻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⑼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⑿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5 评标结果 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2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印章、签章的; (25)投标文件中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签字的; (26)未带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书原件的; (27)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8)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3.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7.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7.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3.7.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版计算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2013版计算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2013版计算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3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有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如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2.5 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费率和计算基础确定。 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费率和计算基础确定。 2.8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9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10 投标报价表格按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填写,并应附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3.招标控制价 3.1一般规定 3.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3.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3.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3.1.4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相关资料 3.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3.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1.7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不强制要求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编码排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编码排序一致,同一标段内多个单位工程的清单编码按单位工程排序。
3.2招标控制价的发布及修正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的同时通过平台对外公布,并提供给投标人下载。投标人如有疑义,应于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通过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通过平台公布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 4.合同价款调整 4.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4.2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4工程变更 4.4.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计算出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然后乘以K值下浮,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K值= [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 4.4.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4.4.1条规定确定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 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 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第4.4.1条规定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4.5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的,按照本章第4.4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6计日工 4.6.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4.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4.6.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4.6.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第4.4条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4.7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4.8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5竣工结算 5.1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5.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5.3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5.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价款扣除的方式如下: 1)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价款时,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退给发包人(1%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 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甲供材料归承包人。 5.5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5.6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5.7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5.8按质论价费不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由施工企业在实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创建目标后,凭相关证明文件依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算价款。 5.9施工中实际发生排污费的,竣工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排污费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工程施工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10承包人需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公积金。在结算时需出具缴费有效凭证,如未能出具有效凭证,结算时予以扣除。 5.11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规范本章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封面(工程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中对项目负责人***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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