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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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安徽省 |
内 容: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序号 政策类型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和标准 扶持对象 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备注 * 财政补贴政策 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根据本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 |
石台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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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类型 |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和标准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根据本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 50%、100%和 200%以上。 |
社会办养老机构 |
《石台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石民〔2019〕5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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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补贴政策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城区(六个城市社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有石台县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台县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石政办〔2018〕22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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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补贴政策 |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
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中度)的60—79周岁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60元;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中度)的60—79周岁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200元;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1级(轻度)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0元;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中度)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00元;6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重度)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每人每月300元。 |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具有石台县户籍需要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重度)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能力等级评定为1-2级(轻、中度两级)的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台县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石政办〔2018〕22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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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补贴政策 |
高龄津贴 |
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市区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津贴;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
具有石台县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关于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2013〕98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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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补贴政策 |
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日常运营补贴 |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由民政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年不低于3万元和1万元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
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秘〔2018〕239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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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补贴政策 |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在本县范国内的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含50张)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床位运营率达到50%以上后,按照实际入住本人口的床位数,给子每张床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含省级补助)由县财政分三年拨付,原则上拨付比例为40%、30%、30% |
用房自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民〔2016〕34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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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费减免政策 |
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及有限数字电视、电表、水电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等严格执行上级优惠政策 |
养老服务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民〔2016〕34号)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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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融优惠政策 |
养老机构金融优惠政策 |
对社会兴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合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的30%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经批准后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含省级补助),加养老机椭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资款。拓展直接融资通道。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
养老服务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民〔2016〕34号) |
财政、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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