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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君融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登记律师事务所选聘比选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12.22 标签: 四川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0.12.22
地 区:四川省
内 容:比选公告 **川投君融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君融”或“比选人”)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川投君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及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料,将于近期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现将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就管理人在中国证券基
 
招标公告正文
比选公告
四川川投君融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君融”或“比选人”)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四川川投君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及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料,将于近期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现将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就管理人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提供法律咨询及尽职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比选。
一、委托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律所为四川川投君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指导配合比选人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办理登记。
(二)律所依据中基协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中基协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二、对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比选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连续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且通过律师事务所年检;
(二)比选申请人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比选申请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团队有着丰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业务经验,项目负责人***
(四)比选申请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因重大质量等问题受到国资委通报。
(2)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
(3)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4)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5)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7)开标日前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监局或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行政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8)其他违规行为。
三、比选报名
(一)请于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7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1:00时,下午14:00-17:00时,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2207室提交报名资料。
2、将报名资料邮寄至联系人,并将电子盖章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二)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投集团外网(网址:http://www.invest.com.cn/)上发布。
四、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二)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下午14:30 时,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在此规定时间之前专人送达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2207会议室。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二套,电子文档(限U盘)1份。迟到的比选申请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予以拒收。
比选人定于北京时间2021年1月11日下午14:3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2207会议室举行比选申请文件开启仪式,比选人邀请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中介机构到现场监督,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对本单位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开启情况签字确认。
六、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四川川投君融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2207室
邮政编码:  610044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020年12月22日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为证实比选申请人具有完成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比选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随比选申请文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资料:
(一)比选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连续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且通过律师事务所年检;
(二)比选申请人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比选申请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团队有着丰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业务经验,项目负责人***
(四)比选申请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因重大质量等问题受到国资委通报。
(2)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
(3)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4)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5)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7)开标日前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监局或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行政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8)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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