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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部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预算审核服务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12.21 标签: 重庆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12.21
截止日期:2020.12.24
招标业主:彭水县人民医院
地 区:重庆市
内 容: *******健康体检部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预算审核服务采购文件 根据我院工作需要,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健康体检部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预算审核服务,欢迎有意向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前来参加。 一、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数量 最高限价(万元) ********************* 健康
 
招标公告正文
    彭水县人民医院健康体检部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预算审核服务采购文件

根据我院工作需要,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健康体检部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预算审核服务,欢迎有意向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前来参加。
一、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数量 最高限价(万元)
202012171030000164598   健康体检部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预算审核服务 1 1.2
 
二、 项目详情:详见预算编制。
三、服务内容:装修改造施工图编制预算审核。
四、服务周期:收到施工图后6日内完成审核报告。
五、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
六、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七、供应商资质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及以上资质;。
2、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满足“渝建发[2016]34号”文规定。
3、投标单位若为分支机构的,必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书。其经营规模、综合实力等相应情况以分支机构的情况为准。总公司仅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投标,且发出授权后总公司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本项目造价服务投标。
(以上资格条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鲜章,同时谈判现场提供原件备查)。
4. 本项目允许联合投标。
八、采购文件的获取
(一)本项目询价公告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 23日17时30分止。
(二)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请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3日17时30分止,工作时间(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持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项目编号及联系方式***
(三)保证金的交纳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2. 保证金到帐时间:从询价公告发出起至2020年12月24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止,若在此期间保证金未到帐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3.保证金交纳形式:
(1)保证金缴纳单位、账户
单位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单位基本账户:4401010120010008480
开户银行:农商行彭水支行
备注项目投标保证金
(2)响应供应商通过企业基本账户网上银行、企业基本账户转账、企业基本账户电汇方式(不允许使用超级网上银行系统)一次性交纳规定金额的保证金,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必须从响应供应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直接转(汇)入采购人指定银行和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存款方式交纳保证金,凡以现金存款方式交纳保证金的,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响应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同时提交银行进账回执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要充分考虑银行转(汇)账等时间差的因素(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和跨行汇入等的时间要求),对超过时间到账的保证金一律视为未递交保证金和自动放弃参与本项目,开标后采购人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对其超过时间到账的保证金与其他保证金一起退还。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作无效处理:
①响应供应商基本信息不一致,导致保证金状态异常的;
②保证金未从响应供应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直接转(汇)入采购人指定银行和指定账户的;
③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与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不符的;
④所交纳的保证金到账时间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的。
(四)开标时提交以下资料(在响应文件外另行准备一份):
1.持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项目编号及联系方式***
2.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3.保证金银行进账回执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保证金的退付
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付。(财务科联系人:苏老师,电话:***
九、询价时间: 2020 年 12 月24日 9 时 00 分
(具体时间如有变动直接向适格的投标人另行通知)
十、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彭水县人民医院行政会议室。
(具体地点如有变动直接向参加报名的投标人另行通知)
十一、信息发布媒介:
彭水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http://www.psxyy.com/)。
十二、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则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2、根据《彭水县人民医院健康体检部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文件》编制的报价表、其他商务性描述等)。
3、响应文件一式二份: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用档案袋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公司骑缝章),并注明投标项目编号名称,如果未进行密封和标记,视为无效文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必须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正本为准。
十三、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及定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1.开标时间、地点按本采购文件中第九、十条进行。
2.开标由业务执行科室主持,邀请我院采购工作组成员参加。
3.开标现场须核验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代表(供应商代表须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不符合上述身份要求,其响应文件不予开启。
4.身份核验后,如果有效授权满足三家及以上,由采购工作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如果资格、商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对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现场唱价。
(二)评标定标方法:
1.本项目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审。
2.经评审后
A投标人完全满足本询价文件所有要求(拟签订合同需洽商的主要条款除外)。否则,丧失中标资格。
B投标报价最低的?  分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拟成交供应商。
B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工作组按《彭水县人民医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B2采用综合评分法者,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工作组按《彭水县人民医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3.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不得成为预成交供应商且报价不纳入有效投标价。
(三)、成交通知书
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院后勤保障科领取成交通知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处理。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书面依据。
十四、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询价文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询价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按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按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质疑函的数量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质疑函》内容须按财政部的范本进行制定。
5.质疑受理联系方式***
(二)质疑答复时限
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三)质疑答复方式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
(四)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1.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采购活动后,再对询价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1.2质疑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1.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2.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2.1 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
2.2 质疑函内容未按财政部的范本进行制定的;
2.3 质疑函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2.4 质疑函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五)投诉
1.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十五、其他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保险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一旦中标,不得做任何调整。
2.只能有一个报价方案,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3.支付方式:项目预算审核合格报告,并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4.售后服务要求:按合同实施。
5.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个工作日之内。
6.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如发生任何问题,投标人自行负责。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现场,均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负责。
十六、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之前,交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在预算审核出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并于30日内签订合同,逾期或者不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作废本次采购项目并重新实施。该供应商列入我院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我院其他采购项目。
十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凡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八、项目采购解释权的行使:
1.针对本采购文件发生的任何理解歧义和一切疑问,解释权归采购人行使。
2.投标人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所作承诺及相关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否则,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九、投标有关规定
1.单位负责人***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  址:彭水县汉葭镇文庙街道50号
联 系 人***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1:
 
响应文件格式
一、经济部分
(一)报价函
(二)承诺书
(三)报价表
二、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一般资格条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证明书
3、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书面声明
 
 
 
 
 
一、报价函(格式)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注册地址:***
1.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询价文件所有要求。
2.我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和真实的,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
4.我方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
5.我方承诺:本次响应有效期为60天。
6.我方报价为闭口价。即在响应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7.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履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方响应文件的各项承诺,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合同约定条款承担我方责任。
8.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9.我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及询价文件要求,缴纳足额保证金。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二、诚实守信承诺书(范本)
 
我方以供应商身份参加                        项目采购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法理原则、法治精神的要求,特作出如下诚实守信承诺:
     一、我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系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他人挂靠等行为,也并非以我方名义为他人参与采购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三、保证递交的本项目采购响应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审过程中发现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虚假内容,同意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且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成交之后发现我方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同意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且参与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我方绝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他人串通参与采购活动,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我方绝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六、我方绝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质疑和投诉。
七、我方绝不“围标串标”,不在采购活动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我方严格遵守采购活动现场纪律,服从相关单位及部门的管理。
九、我方依法成为成交供应商后,保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的规定按时签订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处罚,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我方依法成为成交供应商后,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严格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主动接受履约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单位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终止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我方依法成为成交供应商后,在履约过程中保证依法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同意由采购人在项目款中代付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我方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或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其他违约、违法等重大过失行为,除按采购文件、合同及法律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外,相关单位及部门有权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申报我方不良信用记录。
我方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参与采购活动资格、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参与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决定,给国家及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元) 备注  
         
大写:  
 
 
 
注: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保险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一旦中标,不得做任何调整。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单位名称:           (盖章)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兹授权同志,为我方办理项目相关事宜,其权限是: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私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
4.授权权限:全权代表本公司参与上述项目投标响应,负责提供与签署确认一切文书资料,以及向贵方递交的任何补充承诺。
5.有效期限:自本单位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投标签字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本表不适用。

 
书面声明
 
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单位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内容:                           
3.酬金:                 (大写:)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以委托人通知和要求时间为准)完成                  的预算审核报告四份,电子文档(含软件版)1份。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它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它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它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预算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开展该咨询工作所需的完整资料原件一套,应于开始计算咨询工作时间提前至少  一天 。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造价咨询费用:          (大写:)。                              
酬金支付:项目财政评审完成后,并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现金或转帐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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