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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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四川省 |
内 容: |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区**路小学附属幼儿园(高新区火炬第五幼儿园)及操场改造项目已由***新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绵高经发发改【****】**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新区**路小学,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资金来源 |
关键词: | 幼儿园 小学 监理 路 |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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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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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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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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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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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绵阳高新区永安路小学;
地 址:永兴镇方登寺村(高新区永安路小学内);
联系人***
电 话:0816-257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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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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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西环广场3栋6楼;
联系人***
电 话:028-876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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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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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永安路小学附属幼儿园(高新区火炬第五幼儿园)及操场改造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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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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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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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镇方登寺村(高新区永安路小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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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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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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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地面积521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270平方米,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永安路小学附属幼儿园和永安路小学操场改造。其中新建幼儿园主楼、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关配套公用工程等,购置教学、办公餐厨及幼儿生活活动等设备设施;改造小学操场的人造草坪及塑胶跑道;铲除原操场旧塑胶跑道面层,拆除项目地块临时食堂及水泥地坪,建设过渡食堂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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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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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
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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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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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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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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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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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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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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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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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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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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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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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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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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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全过程监理,包含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及其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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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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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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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个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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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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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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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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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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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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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要求:同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不作要求
(3)业绩要求:同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情形;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同投标邀请书;
(6)其他要求: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提供入川备案登记证或者《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投标时提供原件扫描件。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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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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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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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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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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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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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7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8)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3个(1-3个)以上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
?(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3)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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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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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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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组织;自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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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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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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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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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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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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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2020年12月11日17时00分之前提出需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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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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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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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2020年12月12日17时00分之前澄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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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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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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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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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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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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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遗(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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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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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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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10.2”的时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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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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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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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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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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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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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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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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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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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2.2.2”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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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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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确定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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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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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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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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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投标限制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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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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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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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服务成本等自行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直接按废标处理。
□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最高限价/万元进行下浮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固定费率报价:招标费率控制为80%,计算基准:□设计概算;□可研中投资估算的建安费;?施工招标控制价,暂按 万元计算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费率。
无论采用以上何种方式,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低于招标控制价的70%,评审委员会应认定为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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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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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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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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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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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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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的 系统在线支付(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市(州))》的 系统在线支付(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户。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市(州))》 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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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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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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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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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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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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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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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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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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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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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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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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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有,具体要求: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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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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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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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有,具体要求:/年/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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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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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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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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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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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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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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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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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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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入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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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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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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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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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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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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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正本,壹份副本。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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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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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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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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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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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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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一起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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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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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套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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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绵阳高新区永安路小学
绵阳高新区永安路小学附属幼儿园(高新区火炬第五幼儿园)及操场改造项目监理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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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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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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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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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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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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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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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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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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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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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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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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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交叉检查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随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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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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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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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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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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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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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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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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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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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 3 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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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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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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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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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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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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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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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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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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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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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页码和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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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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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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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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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招标代理合同约定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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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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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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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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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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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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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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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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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压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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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项目总监压证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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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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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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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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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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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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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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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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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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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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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留存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留存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0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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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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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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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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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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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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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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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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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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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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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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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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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报价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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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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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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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余部分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当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对应内容不一致时,以补遗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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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到达开标现场并接受招标人的查验。
2、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必须持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者原件到达开标现场并接受招标人的查验。
3、投标人相关资料不齐、伪造、更改、隐瞒的,招标人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中标后,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配置齐全本项目所需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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