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会员中心| 400-633-1888
 招标网首页 | 招标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免费公告 近期招标 | 项目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业主委托项目 | 企业 业主 供应商 招标机构 | 资讯 项目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年招标公告 > 2020.11.16招标公告 > 利群集团淮安福兴祥物流项目电商库门窗工程招标

利群集团淮安福兴祥物流项目电商库门窗工程招标

信息发布日期:2020.11.16 标签: 山东省招标 门窗 工程招标招标 
加入日期:2020.11.16
截止日期:2020.11.21
地 区:山东省
内 容: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利群集团***兴祥物流项目电商库门窗工程 *、工程范围:利群集团***兴祥物流项目电商库门窗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地点:*****区经济开发区华西路**号 *、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工程量据实结算 *、查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统一查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组织查勘现场。
关键词: 门窗 工程招标
 
招标公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利群集团淮安福兴祥物流项目电商库门窗工程
2、工程范围:利群集团淮安福兴祥物流项目电商库门窗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3、工程地点: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华西路89号
4、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工程量据实结算
5、查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统一查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组织查勘现场。
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揽施工,并承担当地建设部门备案及质监站检测费等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
7、工期:暂定3个月,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8、招标资料请各单位联系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利群金鼎大厦34层行政办公室郝工,联系电话***
9、技术咨询:黄13361277180(项目现场相关问题)
关工13176507758(设计室,相关图纸问题)
商务咨询:0532-58668851郝工0532-58668895 郝工
10、答疑时间:在2020年11月18日,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利群智信中心18楼宜居置业总经办。请各家联系于工05325-8668807发送盖公章扫描版答疑文件。招标答疑截止时间为正式开标前3天,如投标人在领取清单及标书后未提出盖章版书面异议,则中标后清单内容不再进行调整。
二、投标方需具备的条件
1 、(1)具有项目工程相应资质;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
2)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4)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 1 )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
( 2 )税务登记(复印件)
(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 4 )投标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5 )投标单位情况简介
( 6 )业绩证明文件
( 7 )资质证明文件
2 、投标方需向招标方提交人民币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保证金电汇信息(联系电话***
收款人: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开户银行:工行台东支行
开户帐号:3803023009006623292
投标单位须在2020年11月20日下午4点之前将保证金交到指定帐户,并保证在开标前到帐。未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予以无息退还
中标单位的保证金按照以下节点退还:在合同签订20天后予以无息退还。
办理退保证金时请携带或邮寄相关资料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利群金鼎大厦34楼行政办公室,郝工0532-58668851,相关资料:招标单位的保证金收据原件、投标单位的退保证金的收据并盖财务章、投标单位开户信息并盖公章)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中标方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三、投标报价要求
1、本工程按照实际施工图纸据实结算,投标单位结合自身企业实力、施工结算依据以及市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
2、本工程为清单报价,投标方根据图纸对清单进行报价,均为综合单价,包含完成该项工程的所有费用。
3、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现场工程签证、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上述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不计入工程形象进度款支付。招标人签证及变更部分,结算方式执行本合同规定,不做政策性调整。
4、施工应严格按照安全文明规范进行施工,出现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其他要求
(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
(2) 通知及送达方式:投标书中必须明确通知与送达方式,具体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投标文件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章。
(4)投标人须在2020年11月20日下午4点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利群集团总裁办公室(海尔路83号金鼎大厦36楼),逾期均视为废标,我司将不予接受。各投标方在提交标书之前,必须携带贵司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底单或相关凭证,到青岛市海尔路83号利群集团三十六楼财务部开具收据,将保证金收据同标书一同递交总裁办,参加投标。
(5)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唱标;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利群金鼎大厦33楼第二会议室。2020年11月21日上午9点。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20天后,甲方支付乙方含税合同总价的20%(其中合同总价20%作为定金,剩余作为预付款(如有),工程开始施工后定金抵顶等额工程款);
(2)工程全部完工,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拨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
(3)工程全部完工且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全套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及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经甲方审计决算后,支付至甲方审定值的95%;
(4)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自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5)甲方每笔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被视为违约。
(6)本合同若无特别约定,除首笔定金付款外,乙方同意甲方每笔付款均以应付款5%的利群金卡抵顶等额工程款。
2、本招标项目合同签署甲方为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
六、开标及评标
1、公开招标。
2、评标、定标准则:
(1)本次招标进行综合评议,招标方可能组织多轮技术询标及竞标报价,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且招标人无义务对投标人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
(2)招标方将于唱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单位。
七、招标文件附件
详见图纸与清单(提供电子版资料一套)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投标单位纪律要求书
为保证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集团”)招投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投标单位必须遵循以下要求,方能参与项目的投标工作。
 
一、利群集团的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所有招标项目由集团招标小组成员进行集体决策,因此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干扰集团的招标工作。
二、投标方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利群集团人员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免费提供劳务,不得为利群集团人员及其家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为利群集团人员安排旅游、娱乐等活动。
三、投标方将投标文档提交公司后,在没有得到利群集团正式邀请的情况下将不允许到集团招标小组探访或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如需要交流或澄清时利群集团将另行通知。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与招标小组各成员单独接触,所有会面均要在招标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五、投标人在项目进展期间,禁止询问招标情况,不允许通过与集团负责项目的人员打电话或通过其它方式询问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招标人将有专人向投标人通报进展情况。
六、项目进展期间投标单位不允许就所参与项目与集团的领导层进行交流或询问情况,更不得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面前对招标小组的工作妄加评论和传播不真实言论。
七、投标人不得串标,不得询问其他投标人商务标书内容;投标人应保证不将招标人本次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泄漏给其他公司;投标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如中标,则中标无效,已经签订合同的,则中止执行),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参加利群集团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6日
地区导航
  •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